黄坚明律师:杀人命案何以转为抢劫致死案?命案辩护要点何在?
发布时间:2025-09-13 11:45 浏览量:2
黄坚明律师:杀人命案何以转为抢劫致死案?命案辩护要点何在?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这是一起真实案例,被追诉人张三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确实导致被害人死亡,最初办案机关认定被追诉人张三涉嫌故意杀人,且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我们坚持张三涉案行为应构成抢劫案,而非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也是以抢劫罪的罪名对此案进行审查起诉的。
从张三涉案行为角度考虑,认定张三涉案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定性是准确的,本案不存在张三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也不存在其蓄意拿刀猛捅死者颈部或背部对应心脏区域的客观事实,在案尸体上的伤痕及法医鉴定意见也都可以证实张三系基于“谋财”目的而伤人,而非基于杀人目的而捅伤被害人,且系慌乱中用刀伤到致命部位,进而导致死者死亡的。此案并非是张三系基于遏制死者反抗而蓄意使用重暴力伤人或蓄意使用涉案刀具不顾后果地猛捅被害人,本案死亡结果的出现更多是死者的反抗、躲闪及意图夺取张三手中的刀具,以及张三在慌忙中用力过猛,意外地刺伤到死者背部心脏区域而导致死者失血过多死亡的,这恰好反证此案与一般的抢劫致人死亡案有实质上区别,此案应在量刑方面有所考量。具体论述如下:
其一,本案不存在张三直接拿刀持续捅伤、捅死死者的情况,本案不存在张三在短短几分钟就作案完毕,然后潜逃他处的情况。案发期间张三长时间控制被害人,然后苦苦哀求被害人支付5000元救济款给张三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本案是“谋财命案”,而非“杀人命案”,更非无端抢劫杀人谋财案。
其二,本案不存在张三一开始就用刀故意捅伤死者背部或脖子区域的犯罪事实,而是先伤害其手部及肩膀等非致命区域,死者手部、肩部区域及其他非致命部位存在很多非致命伤口、伤痕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张三最开始时候根本就不存在意图故意重伤死者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其始终坚持死者在案发之前以各种理由骗取了张三所支付高达数万元的高额援助款,在张三自身面临极端经济危机的前提下,死者应返还部分款项给张三以度过危机,且为了达到此目的,不惜拿刀到现场施压,不惜轻微伤害被害人,但被害人始终拒绝返还任何款项,导致张三本人因极端缺钱而陷入心理崩溃、行为失控状态,进而导致本案的发生。
这恰好证明本案不存在张三预谋杀人或预谋重伤害死者的犯罪事实。本案最终出现死者因出血过多死亡的严重后果,主因是张三没有及时报警和打120急救电话所导致的,主因是张三在作案过程中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其刀捅死者背部时意外地伤害到死者心脏区域对应背部的致命位置。
其三,从尸体伤口及在案法医鉴定意见角度分析,死者之所以死亡,并非是张三积极追求死者死亡结果而多次、反复、用力捅刺死者的致命部位。本案死者对应的颈部及心脏区域均不存在多个致命伤口的情况,本案死者系因出血过多而死亡的法医鉴定意见,均可以证实张三全案过程中核心诉求就是“求财、还钱”,而非不分青红皂白地杀人或伤人。本案最后之所以出现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核心因素是被害人拒绝支付任何救济款给张三,核心因素是张三因遭遇严重经济困境而导致其心态崩溃而出现的短暂性不受控制状态,这恰好又遇到被害人本能的反抗行为,最终导致死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发生。
其四,综合全案看,张三的涉案行为显著特征是“由轻到重”、“由非致命部位到致命部位”、由极端渴望救济款项到最终索取款项无果而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些都充分证实张三系基于死者案发前已累计收取其支付的数万元援助款而分钱都无法索回,甚至张三坚持自己是被死者彭春花骗取数万元援助款而无法追回而产生的激情犯罪,甚至是因追债未果而产生的临时性致人死亡的、具有激情性质的抢劫致人死亡案。这恰好反证此案在行为方面、主观方面、作案对象方面均具有特殊性,与一般意义上的常见抢劫致人死亡案具有实质性的区别。
因此,本辩护人坚持张三抢劫致人死亡一案,在基本案情方面与一般意义上的抢劫致人死亡在情节方面有实质性的区别,此案情节相比而言更轻微一些,据此建议贵院考虑留其一命,而非一律追求斩立决的量刑意见或裁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