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众合天下袁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连载二(2)
发布时间:2025-09-15 10:50 浏览量:1
第四(接之前第三):“非吸罪名不成立”,本案与事实不符和定性错误的部分内容说明。由于债事人群体被剥夺诉讼权利,本案无从了解该群体对案件事实的意见,袁山东及涉案公司究竟是如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债事人陷入何种错误认识才交付财物不清,诈骗基本事实不清。二审庭审中,7247名债事人共同委托的九名诉讼代表人联名签署《关于被告人袁X东、苟X兰、杨X淋、徐X苹、李X、袁X一审被判犯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阶段若干重要问题的说明》,委托辩护人提交二审法院。
该《说明》24页,详尽分析了涉案解债业务流程、债事人对于业务模式的理解和对本次指控事实的意见,包括:
一、涉案企业的运营模式和经营活动本质上应归类为商品流通领域,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不具有金融属性,不涉及金融活动,无需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许可,债事人没有高额回报,不符合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和“利诱性”特征,市场主体可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一)业务模式属于流通领域的等价交换,不具有金融属性。……实践中,涉案企业解债业务的办理主要包括两个步骤,下面就其核心内容结合实例予以说明。……下面以债权人为实现100万元债权为例,分别对三种不同分期逐一展开说明。……下面就一审判决书中涉及业务模式方面与事实不符或定性错误的部分内容予以说明。……(二)相关经营活动已获得工商许可,并依法纳税。……(三)不具备“非集”的四个特征,“变相非吸”不成立,也缺乏“集诈”罪和“非吸”罪的构成要素。……
二、一审法院认定袁山东构成集资诈骗罪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一)被告人袁山东没有非法集资,更没有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二)对被告人袁山东“将募集所得资金形成的资金池视为自己的钱袋,按照其个人意志任意支配使用”的认定结论与事实不符。……
(三)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层层流转的真实原因是为全乐汇公司在香港借壳上市收购“壳公司”股票所做的资金安排,不存在非法侵占。……(四)对被告人袁山东“用资金偿还自己巨额债务的自融、变相自融等违法控制、支配、使用资金的行为”的认定结论有误,与事实不符。……(五)资金去向不明的真正原因是案发后由于无人管理,对尚处于周转环节的流动资金失去控制造成的,被告人袁山东并无过错;大量资金最终流向不清楚,完整度不够,不能据此推断被告人袁山东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三、涉案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创新型经营模式,不违反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可以做到盈利闭合,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案发时也没有一个实质意义上的受害人。……”
从代表7247名债事人的《说明》看,袁山东及涉案公司在面向债事人时对解债业务模式、流程做了完整、准确的陈述、披露,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处,而所有债事人本身此前均有从事商事经济活动经历、完全具备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双方对于涉案业务模式的认知高度一致。广大债事人将解债业务模式理解为以物易债,认可解债业务合同实际履行,认可从未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被骗,认可袁山东并未非法占有债事人资金。继一审法院之后,债事人群体至今为袁山东无罪喊冤。一审判决所认定“被告人未履行附属的信任义务,未对参与人进行风险评估或阐明相应风险,在经营中也未及时、如实地向参与人披露资金去向、资产分配、收益分配等可能影响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使参与人所投入资金面临风险”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众合天下债事人
202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