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失能的处理规则与实务指引
发布时间:2025-09-16 08:28 浏览量:1
一、失能被执行人的司法认定标准
1. 失能的法律定义
被执行人“失能”是指因疾病、残疾、年老等客观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经法院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态。例如,患有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低保户、因意外事故导致瘫痪的残疾人等。认定时需结合医疗证明、收入流水、财产调查结果等综合判断,必要时通过听证会公开审查 。
2. 与失信被执行人的本质区别
“失信”是主观上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如转移财产、虚假诉讼),而“失能”是客观上无法履行。法院对失能者采取柔性措施,避免“一刀切”纳入失信名单 。
二、核心执行措施与权益保障机制
1. 信用惩戒豁免与宽限期制度
- 不纳入失信名单:对确因失能丧失履行能力者,法院经核查后可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因肾衰竭需长期透析的被执行人 。
- 宽限期试点:部分法院探索给予1-3个月宽限期,暂缓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鼓励被执行人恢复生产能力。例如,某被执行人因家庭负担沉重且配偶患病,法院给予1年恢复期,期间允许其通过承包小工程逐步还款 。
2. 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规则
- 财产处置中的必要费用预留:
- 唯一住房拍卖后,法院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扣除5-8年租金作为居住保障。例如,黄某唯一住房被拍卖后,法院为其保留48万元租金 。
- 冻结养老金时,需预留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费用,确保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
- 医疗费用优先保障:对失能者的必要医疗支出,法院可协调执行款优先支付。例如,某被执行人因子女先天性心脏病需高额医疗费,法院暂缓扣划其工资账户 。
3. 执行和解与司法救助联动
- 个性化还款方案:法院引导双方达成和解,根据失能者实际情况制定分期计划。例如,蒋某忠案中,法院通过执行和解、司法救助实现案结事了。
- 司法救助补充机制:对因失能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主动协调民政部门发放临时救助金,缓解其经济压力。
三、程序规范与实务操作要点
1. 履行能力调查的全流程机制
- 主动调查义务:法院需通过网络查控、实地走访、传唤问询等方式全面核查财产。例如,攀枝花市西区法院为确认被执行人失能状态,调取其工资明细、医疗单据等证据 。
- 听证会公开审查:对争议较大的失能认定,法院可召开听证会,组织双方质证。例如,赵生案中,法院通过听证会展示财产调查材料,最终促成申请执行人认可 。
2. 终本程序的适用与恢复执行
- 终本条件严格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失能状态持续的,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需定期(每6个月)查询财产 。
- 恢复执行的灵活启动:申请执行人发现失能者财产线索(如继承遗产、获得赔偿款),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依职权发现财产的,亦应主动恢复 。
3. 举证责任分配与权利救济
- 被执行人的举证义务:主张失能者需提供医疗证明、收入流水等证据。例如,李丽夫妇通过出示疾病诊断证明、医药费清单证明家庭负担 。
- 申请执行人的异议权:若申请执行人对失能认定有异议,可要求法院重新调查或申请司法鉴定 。
四、典型案例与司法趋势
1. 四川首例执行失能听证会案例
赵生夫妇因合同纠纷被判赔偿25万元,但家庭收入微薄且需负担高额医疗费用。法院通过听证会确认其失能状态,给予1年恢复期,期间不采取失信惩戒,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此案开创了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的司法先例。
2. 司法政策的人本化转向
2025年《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要求优化失信惩戒措施,对失能者解绑纾困。多地法院探索建立“执行失能”甄别机制,通过暂缓惩戒、预留保障等方式,平衡债权人权益与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 。
五、风险防范与应对建议
1. 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障
- 持续跟踪财产线索:通过律师调查令、网络查控等方式监控被执行人财产变动,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
- 异议权的行使:对法院认定失能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2. 被执行人的合规指引
- 如实申报财产:主动报告收入、医疗费用等情况,避免因隐瞒被追究拒执罪 。
- 积极配合调查:配合法院完成医疗评估、财产核查,争取宽大处理。例如,某被执行人主动提交疾病诊断证明,法院未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
3. 法院的审慎执行原则
- 禁止过度执行:严格区分失能与失信,避免因程序疏漏损害被执行人权益。例如,某法院误将失能者纳入失信名单,后经复议予以纠正 。
- 联动社会资源:与民政、医保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为失能者提供多元化救助。例如,宁波市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重度失能者报销60%-80%的护理费。
结语
对失能被执行人的处理,体现了司法的刚性与温度。法院通过严格认定标准、优化执行措施、联动社会资源,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未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执行失能”甄别机制将更加精细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