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览快评|“劣迹艺人”管理需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25-09-16 18:11  浏览量:1

评论员 牛可心

近日,中国香港艺人苏永康计划于10月在温州举办演唱会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因其曾于2002年藏毒被捕并强制戒毒,有网友公开向温州相关部门投诉。温州龙湾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及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先后回应称,该演唱会审批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系由省级层面批准。然而,这一回应并未平息公众争议,反而再次将“劣迹艺人”能否复出这一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近年来,部分资本与平台方出于流量考虑,屡屡试探性推动劣迹艺人重返公众视野,常以“时间已过”“程序合规”为由淡化过往错误,这种做法,实则是以合规性代替正当性,把“技术性通过”等同于“社会性谅解”。不仅弱化了劣迹艺人本应承担的长期后果,更干扰了社会对是非对错的共识。如果今天我们因为一个劣迹艺人“歌声动听”“程序合规”就为其复出开绿灯,那无疑是在稀释“涉毒必惩”的严肃性,变相地给予“豁免特权”。

类似事件并非孤例,从柯震东、宋冬野到苏永康,多个劣迹艺人试图复出,均遭到舆论的强烈抵制,这充分表明公众“零容忍”的坚定态度。然而,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黑名单制度,导致各地审批尺度不一,给劣迹艺人“钻空子”留下了空间,也反映出当前劣迹艺人管理仍缺乏统一且有约束力的长效机制。事实上,国家相关部门多次强调对劣迹艺人的惩戒。广电总局2014年明确规定,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演,并暂停播出其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2021年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出台的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也规定,可对劣迹艺人实施1年、3年、5年甚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中宣部也印发通知,明确要求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力度。

然而,这些规定多属部门规章或行业自律文件,缺乏法律层面的强制力。更重要的是,“劣迹艺人” 应如何界定、由谁认定、处罚程序与期限如何,至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也导致执行中出现两种极端:要么“一棒子打死”,彻底封杀;要么轻易放行,为苏永康这样的艺人留下了复出空间。

目前,大麦网已经下架苏永康温州演唱会信息。通过这次事件,也给各类各地文旅审批部门提了醒:在审批材料过程中,对艺人的背调必须细之又细,擦亮双眼,不要给“劣迹艺人”留下任何可乘之机。但此事也表明,仅靠行政通知或行业自律远不足以根治劣迹艺人复出乱象,必须推动更高层级的立法与制度构建。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中特别载明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节目传播将受到限制。这一条款虽未最终落地,但标志着将劣迹艺人管理纳入法律层面的明确意图。

未来,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立法进程,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劣迹艺人”的定义、认定主体、惩戒期限,建立起一套法治化、透明化、分级分类的长效机制。既不让失德违法者利用漏洞重返市场,也避免一刀切可能带来的公平性质疑。通过法治化手段凝聚行业共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