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关于金国庆、刘畅、王佳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7 09:16 浏览量:1
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晋0109刑初194号判决书,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金国庆、刘畅、王佳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事涉财产部分,案号为(2025)晋0109执4409号。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案款发放工作,现将信息登记核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核实时间
信息登记核实工作自2025年9月10日起。
二、登记核实对象
信息登记核实对象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9刑初194号判决书所确认的实际受损集资参与人。
三、登记核实方式
本案采用线上登记方式进行核实,—诉讼服务—非法集资登记—身份确认—被执行人金国庆、刘畅、王佳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信息登记。
系统启用时间:2025年9月10日。
四、登记核实内容
线上登记核实平台将对集资参与人以下信息逐项登记、核实:
1.身份信息: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2.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
3.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本人的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
五、登记核实流程
登记核实流程包括登录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公告的微信公众号,线上核实身份信息、收款账户的采集、集资数据确认等环节。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权利继承等情况,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继承权利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进行注册后,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后续登记核实。
六、登记核实所需资料
1、收款账户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准备本人名下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号、开户行等信息录入系统。为便于款项接收,所提供账户应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状态正常的I类账户。
2、身份信息材料:
(1)集资参与人为自然人的应在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合法有效证件。
(2)集资参与人为企业的应在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好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为确保信息登记核实准确,原则上应当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进行信息核实,集资参与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供第(1)、(2)项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对委托手续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原件。上述委托书中应明确注明代理人具有代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平台上完成全部操作流程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等内容。
(3)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登记核实;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1)项所需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4)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继承权利人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书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及其它证明材料。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各继承权利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名经公证的继承权利人为登记人,并提交相关公证文书;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发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3、集资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对实际受损金额有异议的,应提供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
七、风险提示
本次登记核实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基础信息。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按时、不按要求参加登记核实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八、注意事项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提高效率、节约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成本,均应在人民法院提供的网络登记系统完成登记核实,人民法院不另设立线下信息登记核实窗口。对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有疑问的可以电话咨询。
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此次核登工作除确需核实集资参与人个人信息外,人民法院不会另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核登工作、损害集资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联系方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79号;联系电话:0351-2787448)
编辑:杨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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