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30 09:21  浏览量:2

关于被告人赵志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公告

被告人赵志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财产部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核实、案款发放工作,现将信息登记核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核实时间

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期限:

自2025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信息登记核实工作于登记期限内提前完成的,则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提前结束,启动下一阶段程序)

二、登记核查对象

被告人赵志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判决书附表名单内集资参与人。

三、登记核实方式

本案采用线上登记方式进行核实,—诉讼服务—非法集资登记—输入身份信息)进行信息登记。

系统启用时间:2025年5月31日。

四、登记核实内容

线上登记核实平台将对集资参与人以下信息逐项登记、核实:

身份信息: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类别)、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

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的账号、开户行名称。

五、登记核实流程

登记核实流程包括登录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公告的微信公众号,线上核实身份信息、收款账户的采集、集资数据确认等环节。对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金额、交易平台转至银行金额有异议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拍照上传系统。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权利继承人等情况,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继承权利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进行注册后,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后续登记核实。

六、登记核实所需资料

身份信息材料:

(1)集资参与人为自然人的应在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证件。

(2)集资参与人为企业的应在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好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或照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或照片。

为确保信息登记核实准确,原则上应当由集资参与人本人进行信息核实,集资参与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供第(1)、(2)项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对委托手续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原件。上述委托书中应明确注明代理人具有代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平台上完成全部操作流程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等内容。

(3)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登记核实;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1)项所需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照片。

(4)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继承权利人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书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及其它证明材料。集资参与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各继承权利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名经公证的继承权利人为登记人,并提交相关公证文书;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发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收款账户材料:

集资参与人应准备本人名下银行卡,并将收款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录入系统。为便于款项接收,所提供账户应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状态正常的I类账户。

集资信息材料:

集资参与人对实际受损金额有异议的,应提供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

七、注意事项

本次登记核实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基础信息。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按时、不按要求参加登记核实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提高效率、节约集资参与人信息核登成本、避免人员聚集形成其它风险,除确需提供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外,均应在人民法院提供的网络登记系统完成登记核实,人民法院不另设立线下信息登记核实窗口。

方便年长者进行信息登记,特设线下咨询点: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79号;联系电话:15735065537)

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此次核登工作除确需核实集资参与人个人信息外,人民法院不会另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核登工作、损害集资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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