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AI 代写小某书文案,构成不正当竞争 | 高朋影视传媒月刊

发布时间:2025-09-19 18:54  浏览量:1

判了!AI 代写小红书文案,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前,在社交平台上分享生活点滴已经成为不少人的生活习惯,在社交平台“种草”已成为大众消费决策的重要参考,而生成式AI让“无需真实体验就能定制种草文案”成为可能。2025年8月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AI写作工具靶向“小某书”生成种草内容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明确了应用层AI服务者的注意义务,否定了“技术中立”的绝对抗辩,为AI产业“智能向善”划出法律红线。

一、AI“种草”工具陷侵权纠纷

某乙、某丙公司开发的AI写作工具,专门针对“小某书”平台设计“种草文案生成功能”,模仿“小某书”平台风格生成虚假种草内容(如“小某书”笔记标题、旅游攻略、产品测评等),实现“以假乱真”,并在宣传中突出“契合小某书特点”;某丁公司则提供该工具的下载服务。截至2024年6月,其安卓端该工具的下载量已超3000万次。

“小某书”运营方某甲公司认为,“种草经济”的核心在于“真实分享”——用户基于实际体验发布的笔记,是平台吸引流量、建立消费信任的基石。此类工具破坏了平台“真诚分享”的社区生态,损害了甲公司基于种草内容生态获得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也损害了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乙、某丙、某丁公司辩称:AI写作工具属于“技术服务”,本身不具有违法性,用户如何使用工具(是否发布虚假内容)与工具提供者无关(即“技术中立”论);该工具除了针对“小某书”的功能,还提供其他通用文案生成服务,不应因部分功能被质疑而否定整体合法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后,被告上诉至杭州中院。二审法院最终维持核心认定,明确案涉AI工具针对“小某书”的“靶向种草文案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工具中的“通用AI生成功能”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作否定评价。

二、法律解析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法院首次针对“应用层生成式AI服务”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并界定了“技术中立”的抗辩边界。

1.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一般而言,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可从三个方面来考量:

(1)原告具有可保护的竞争利益:某甲公司基于“真实种草内容生态”积累的用户信任、流量优势及商业收益,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竞争利益”。

(2)被告行为违反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案涉AI工具专门针对“小某书”的社区规则(需真实体验)设计功能,诱导用户生成虚假内容,本质是“利用技术手段规避平台监管,破坏平台生态基础”,违背商业伦理。

(3)被诉行为造成实质性损害:虚假种草内容会降低平台内容可信度,导致用户流失(损害原告利益),同时误导消费者决策(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扰乱“种草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2.“技术中立”抗辩的否定

实践中,AI企业常以“技术中立”为由主张免责,但本案法院创新性地提出四维度审查标准,明确“技术中立不是违法避风港”。

(1)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被诉服务工具可自动生成定制化种草文案,符合生成式AI特征,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但需结合应用场景判断。

(2)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被诉服务工具专门针对“小某书”平台设计功能,而非通用写作工具,服务具有“靶向性”,需尊重特定平台规则。

(3)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被诉服务工具宣传中突出“契合小某书特点”,引导用户用于该平台,其行为目的是“适配特定平台的违规需求”,具有主观过错。

(4)最后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被告提供工具下载服务,本质是商业运营,被告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而非“无偿技术分享”。

法院还指出,技术中立的前提是“不主动诱导或协助违法”。若AI服务专门针对特定平台的规则设计功能,且以营利为目的,则已超出“中立技术”范畴,需承担违法责任。

3.各类AI服务者的“注意义务”分析

此案另一重要突破是,法院根据AI产业的“基础层、技术层、应用层”分层逻辑,明确应用层AI服务者的特殊注意义务。

基础层(如算法框架)、技术层(如通用大模型)的服务者,仅需对技术本身的安全性负责;应用层(如针对“小某书”的种草文案工具、针对电商平台的评价生成工具)的服务者,需额外履行“场景化合规义务”——即尊重特定平台的规则,评估服务可能引发的违法风险,防止工具成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帮凶”。

具体到本案,被告作为应用层AI服务者,应明知“小某书”禁止虚假种草,却仍设计专门功能诱导用户违规使用,属于“未履行基本注意义务”,需承担法律责任。

此案为生成式AI产业的合规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引,提示AI产业需动态平衡技术创新、权利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唯有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在创新与合规间找到平衡,AI产业才能真正实现健康、长远发展。

1.自2025年9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正式施行

该《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并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

为落实该《办法》要求,抖音有限公司(曾用名:字节跳动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发布了《抖音关于升级AI内容标识功能的公告》,要求创作者若制作或发布AI内容,需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主动添加显式标识。若创作者未主动添加标识,抖音将辅助添加标识说明。

2.2025年9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司发布“关于规范动画微短剧管理”的管理提示

该“提示”指出由于动画微短剧无序传播的问题,导致一些过去已在真人微短剧中得到有效纠治的价值观偏差等问题开始在动画微短剧中出现,亟需予以纠正和规范。

“提示”要求动画微短剧传播应符合现行微短剧管理规定,落实分类分层审核制度和先审后播管理要求;播出平台应履行播出环节的主体责任,不得传播未经事前审核的节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其内容审核应在符合真人微短剧标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尺度更加严格,把关更加谨慎。

3.2025年9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随着近些年各类网络安全事件频发,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断升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该《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明确网络运营者的报告义务和程序。

该《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对网络安全事件报告适用范围、监管职责、报告主体、报告流程、报告时限、报告内容等提出规范要求。通过明确报告主体、流程和时限,强化了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同时,该《办法》明确规定,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网络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运营者依法从重处罚。该《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团队简介

《高朋影视传媒·月刊》是由高朋律师事务所影视文化传媒业务团队编撰,旨在为影视文化传媒行业的企业提供最新的行业新政、热点法律问题交流答疑。高朋影视文化传媒业务团队耕耘文化娱乐法律领域十年以上,部分律师曾专职就职于该行业内的上市公司,熟悉影视文化传媒领域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高朋影视文化传媒业务团队的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深得客户的赞誉,团队律师亦一直秉承高朋“人正业精”的事务所文化,致力于为文化娱乐行业的企业客户提供争议解决及综合法律服务。

本期供稿律师

/彭美阳/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2年开始执业,主要从事传媒、教育、体育和文化产业、消费与大型零售业,公司与投资,企业合规等领域相关法律业务。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涉及影视制作、文化娱乐、出版发行、烟草、商业零售、能源化工、房地产、金融等众多行业和领域。代理和参与多起知识产权、商业合同、劳动人事等诉讼/仲裁案件。

/王煦博/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美国乔治敦大学,兼具本土实务经验与国际视野。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合规专家及《中国中小企业合规指南》编委,曾任职国内外多家顶尖律所,擅长以民事、刑事等多元手段解决复杂问题。自工作以来王律师曾任公安部移民局、财政部国库司、人民大会堂宾馆、国家铁路集团、中国联通、便利蜂集团等政府机关和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组成员。并曾为巴基斯坦、华夏银行、五矿集团、玲珑轮胎等主权国家、跨国企业及大型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取得令客户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