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西方国家公民普遍具有纳税人意识?

发布时间:2025-09-21 07:00  浏览量:1

纳税人意识在我国理论界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是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对税法制度及自身权利义务的综合认知,既包括权利意识,也包括义务意识,也可理解为纳税人对纳税的认识、评价及看法,其界定不仅是概念问题,更折射出国家治税理念和价值追求。在长期的税法熏陶和纳税实践下,西方发达国家公民普遍具有作为纳税人的自豪感和“逃税者是不尽国民义务的败类”这样的观念。纳税人意识以税法基本价值理念为衡量准则,是纳税人对自身与法治国家、公民社会关系,及自身地位、权利义务充分认识、判断、认同基础上产生的意识,包括纳税人自身及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主体、权利、义务意识。

主体意识指社会人具有独立人格地位,能自我做主并对行为负责,在政治法律生活中表现为公民意识。尊重纳税人主体意识,能增强纳税人自主性,对保障纳税人权利、防止侵权有积极作用,且纳税人在税收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个体纳税人意识的成熟和自觉外化来实现。权利意识是民主法治的核心,纳税人需明确自身权利,包括整体性和个体性权利,税务机关要为其行使权利提供条件和服务。义务意识是纳税人按法律规定,与税务机关配合,如实提供纳税材料、主动缴税的自觉态度,体现为对纳税义务的认可和遵守,是纳税人意识的理性化体现,目的是保证税收征纳秩序。

纳税人意识的形成,是纳税人经由纳税实践、接受税收理论教育、产生权利要求及增强法治意识的过程,其初步形成伴随着价值追求。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有义务就有权利,有权利就应承担义务。培养纳税人意识,关键在于让纳税人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协调,改变一提纳税就只想到无尽义务、财产被剥夺的观念。正确处理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意义重大,一方面能使纳税人的各项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进而提高纳税人意识,推动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市民社会基于个体对自身权利的追求而形成,其存续也支持个人对权利的追求。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互动中,公民意识是现代国家主权者应有的政治观念,“纳税人意识”能集中体现“主权在民”。随着国家社会化发展,纳税人逐渐意识到自身法律地位,主体权利意识增强,其核心是个体自主性,反映在观念上就是纳税人自觉关注并‬追求税收征纳关系中的权力与利益,纳税人意识觉醒。对具有公民身份主体的认可,促使个体从观念和行为上转变为现代公民,激发了权益需求,进一步增强了纳税人意识。以市场经济等为基础的市民社会,是法治国家根基,也是纳税人意识生存发展的土壤。

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国家需保障纳税人权利,这体现在政府的服务意识与态度上,纳税人意识强弱与政府服务密切相关,政府服务意识强、态度热情,纳税人纳税倾向会更积极,纳税人意识也会增强,而税务机关在培养纳税人意识中作用关键。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是平等关系,这种平等在服务精神中体现为平等意识,纳税人在税收征纳中应获得税务机关的尊重理解,政府与纳税人间的法律关系具民主色彩,是权利义务、平等契约关系。税收服务型政府以纳税人本位、社会本位理念为支撑,依照税收相关法律建立,以服务社会和广大纳税人为目标并承担责任。

法治国家重视人的主体地位,是公民意识生成的根基。公民意识体现为公民对现代国家及社会人际关系的基本价值与行为规范的总体认知,是对法治国家的理性认识,也是宪政体制下具普遍性的民众现代意识。它不同于专制社会对人的精神控制,而是对政治均衡现实的“开化性”认知,是人类意识进化的表现,让公民能兼顾统治与被统治角色,服从国家发展。法治国家通过制度安排使这种“开化性”成为现实,公民在民主政治、权利本位观念下,经参与国家事务及反复熏陶训练形成心理定势。纳税人会自觉认识到自身在税收关系中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从而摆脱盲目无序,依法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