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泰安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5月26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5-05-24 04:31  浏览量:2

5月23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管理部、分中心,中心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建城〔2025〕1号)、《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4〕10号)、省住建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住房领域消费的行动计划》和《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高借款申请人年龄上限

三、首套房、贷款使用次数认定

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多子女家庭在我市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

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一、提取范围、对象及条件

1.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并已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的,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

2.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并已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的,且缴存人夫妻双方有一方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或配偶自住住房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

3.本意见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及四层以上需要加装电梯或更新改造电梯的住宅。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在可提取范围。

二、提取所需材料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或电子证照;

2.提取人银行卡原件;

3.住宅所有权人配偶提取时,需提供婚姻证明(可通过政务共享查询到的免提供);

4.《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可通过政务共享查询到的免提供);

5.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原件(一年内);

6.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收据)及分摊方案原件;

7.父母或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所需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或电子证照;

2.提取人银行卡原件;

3.住宅所有权人配偶提取时,需提供婚姻证明(可通过政务共享查询到的免提供);

4.《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可通过政务共享查询到的免提供);

5.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的更新改造电梯项目规划审批意见;

6.本单元业主同意更新改造电梯书面协议;

7.更新改造电梯工程费用发票(收据)及分摊方案原件;

8.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原件(一年内);

9.父母或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取时限

自取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过期不予办理。

四、提取额度

1.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费用总额扣除政府奖补资金后,缴存人家庭所分摊的金额。

2.泰安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缴存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费用总额扣除政府奖补资金后,缴存人家庭所分摊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