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事关养老、儿童、社会救助…

发布时间:2025-09-24 11:12  浏览量:1

2025

“民有所呼 我有所答”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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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政局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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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政务便民服务质效,及时准确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提高政策解读精准性和实用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聚焦“12345”民声呼应热线来电中民生类政策咨询,从群众诉求中寻找疑点、盲点,会同相关部门推出“民有所呼 我有所答”政策解读系列专栏,在房产、公积金、教育、医保、就业、社保、户政等民生领域,为市民朋友提供权威、精准、高效的集成式政策解答。

目录

一、养老

1.合肥市高龄津贴办理小贴士

2.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政策解答

3.合肥市适老化改造“焕新”补贴服务活动指南

4.合肥市2025年老年助餐政策解答

二、儿童

1.收养政策解答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问答

三、社会救助

1.合肥市2025年低保政策解答

2.合肥市2025年临时救助制度政策解答

3.合肥市2025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政策解答

四、社会事务

1.婚姻登记办理流程

2.殡葬服务热点问答

3.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答

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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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龄津贴办理小贴士

一、合肥市高龄津贴标准:80-8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90-9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5元,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

三、办理需携带的资料: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社保卡或银行卡。

五、注意事项:若因户口迁移、去世等情况,不再符合津贴领取条件,本人或家属需及时告知社区。如实反馈,既是对政策严肃性的尊重,也是保障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重要一环。隐瞒不报可能面临失信风险,甚至承担法律后果。

六、咨询电话:

合肥市本级0551-62755515瑶海区民政局0551-64494545庐阳区民政局0551-65699680蜀山区民政局0551-65123635包河区民政局0551-63357292长丰县民政局0551-66661332肥东县民政局0551-67711532肥西县民政局0551-68841068庐江县民政局0551-87306267巢湖市民政局0551-82620862新站区民政局0551-65777156经开区民政局0551-63886133高新区民政局0551-6539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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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

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政策解答

一、问:哪些人群可以申请该项救助金?

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二、问:老年人失能等级怎样确定?

答:老年人失能等级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确定。一年内已经县级民政部门评估认定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等级的,可以作为依据。

三、问: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是什么?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问:具体的申请流程是什么?向谁申请?

答: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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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适老化改造“焕新”补贴

服务活动指南

一、活动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补助标准:消费者购买补贴清单内产品,按照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剔除所有折扣和优惠后的价格)的30%给予补贴,单个产品类别最高补贴2000元,每位消费者合计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0元。已享受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政策的,2025年购买产品可继续享受补贴。

三、产品范围:本次“焕新”补贴覆盖广泛,涵盖地面和门改造、卧室改造、如厕洗浴改造、厨房设备改造、物理环境改造、智能辅助产品等6大类型适老化改造产品,涉及门把手、门铃、轮椅、助听器、防走失装置等25类刚需产品,全面解决老年人居家安全隐患。

四、线上操作要领

1、消费者可通过云闪付APP首页应用位“适老化补贴”、背景图、轮播图、本地精彩等宣传位进入活动专区。

2、进入“适老化补贴”专区,选择需要购买的具体产品品类,点击报名。

3、在弹出的票券页面点击立即领取,完成安全验证,即可成功领取优惠补贴资格。

4、领取成功后,可在页面右侧-我的优惠资格中,查看已领取的补贴。也可通过云闪付-我的-优惠券,查看已领取的补贴。

5、使用优惠补贴时,可在指定线下商户,使用云闪付及指定银行APP付款码支付,或使用线下手机闪付碰一碰支付,或进行线下刷卡方式支付,完成优惠资格核销。

注意事项:单个产品类别最高补贴2000元,每位消费者合计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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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2025年老年助餐

政策解答

一、老年助餐点在哪里?如何查询?

我市目前已建成覆盖城乡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包括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集中配送点等。老年人可通过拨打县市区养老服务热线(热线电话详见尾页)、咨询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查询就近助餐点。

二、哪些老年人可以享受助餐补贴?

合肥市户籍,60周岁-69周岁经济困难(低收入)的老年人,每月补贴100元/人;70周岁-79周岁经济困难(低收入)的老年人,每月补贴150元/人;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低收入)的老年人,每月补贴200元/人。

三、助餐补贴如何发放?

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每月按额转入享受补贴的老年人虚拟账户,补贴当季使用有效,不能累计使用和转赠。

四、常见误区说明

误区一:老年食堂只能供老年人就餐。

不是。老年食堂建设在乡镇(街道)和社区,可向全体居民开放就餐。

误区二:老年食堂(助餐点)只在城区有。

不是。我市已实现城乡老年助餐服务全覆盖,乡镇和农村地区也设有助餐点或配送服务。

误区三:助餐补贴可以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同时享受。

不是。老年助餐补贴不能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同时享受,但是,已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可以选择在老年食堂(助餐点)就餐。

误区四:未纳入助餐补贴范围的老年人就餐没有优惠。

不是。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老年人群补贴政策。目前,全市所有养老助餐服务机构对老人就餐都有不同程度的优惠,详情以店面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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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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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收养?

答:收养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二、收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收养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条:

1.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

2.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的原则。

4.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

三、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答:以下情况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存在客观困难,造成身体上、精神上无力抚养子女,不包括不愿意抚养子女的主观原因。)

四、哪些组织和个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答:以下组织和个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六、对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有何规定,有哪些例外情况?

答: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有两种例外情况:

1.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2.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七、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何特殊要求?

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八、对收养人还有哪些补充规定?

答:对于收养的特殊情况还有以下补充规定: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和“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规定。

2.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还是有子女数量限制的,只有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子女数量规定的限制。

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和收养子女人数规定的限制。

九、哪些情况下不能送养?

答:有以下情况不能送养:

1.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能送养。

2.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能送养。

3.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4.禁止转送养,养父母没有送养的权利。

十、收养人如何申请办理收养?

答:安徽省办理收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收养人登录“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系统”浏览被收养人材料并提交申请。

2.收养人线下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3.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评估。

4.综合评估第一名且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上的收养家庭办理融合。

5.融合期30天后进行融合期评估。

6.融合期评估合格,办理正式收养手续。

7.收养后半年和一年半进行家庭回访评估。

十一、如何在“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系统上申请收养?

答:收养人首次登录“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系统”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使用浏览器打开“安徽省民政厅官方网站”。

2.下滑点击“收养登记申请”。

3.跳转身份验证平台。

4.实名注册账号并登录。

5.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6.浏览儿童材料,选择儿童提交申请。

十二、收养人主要评估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按照《安徽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皖民儿童字〔2023〕48号)的规定,对收养人的评估主要包含以下十个方面:

1.收养的动机。

2.收养人的道德品行。

3.收养人的受教育程度。

4.收养人的健康状况。

5.收养人的经济及住房条件。

6.收养人的婚姻家庭关系。

7.收养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

8.收养人的抚育计划。

9.收养人的邻里关系。

10.收养人的社区环境。

十三、国内在哪里办理收养登记?

答:国内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被收养人情况分别在以下机关办理:

1.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十四、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答: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或者诉讼解除。

十五、哪些情况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答: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十六、哪些情况符合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答:发生以下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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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政策问答

一、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哪些?

答: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病残孤儿依法被收养后,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

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如何申请?

答: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三、我市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我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为2550元/月/人。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月底发放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账户。

四、孤儿的助学政策的资助对象是什么?资助标准和资助时限是什么?如何申请办理?

答:孤儿的助学政策的资助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2.未被收养;

3.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资助时限: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办理程序:孤儿向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对确认为受助对象的,按时发放助学金至孤儿本人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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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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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2025年低保政策解答

低保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申请低保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目前,我市低保家庭分为3类:

(一)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不违反限定性规定的(下同)。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特殊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且家庭成员中有重残、重病人员或在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下的在校大学生。

(三)支出型困难中的特殊困难家庭。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扣除认定的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

二、申请低保有哪些流程?

按照简政便民的要求,我市全域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办理,实行乡镇(街道)一级审核确认,村(居)协助办理。

线下:按照居民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县级核对机构反馈核对报告,乡镇(街道)依据核对结果按照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公示、民主评议(审核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县级民政部门抽查的程序实施。

线上:登录“皖事通”APP,搜索“民政婚育”模块,打开“皖救一点通”,点击“民政救助事项申请”,上传相关材料提交救助申请。提交成功后,后期会有工作人员和您联系。

第一步:

第二步:

三、如果对救助政策不理解,怎样拨打各地的社会救助热线咨询?

各地社会救助咨询热线如下:

肥东县民政局0551-67711422

肥西县民政局0551-68833233

长丰县民政局0551-66660578

庐江县民政局0551-87306810/87306107

巢湖市民政局0551-82633511

瑶海区民政局0551-64490560

庐阳区民政局0551-65699609

蜀山区民政局0551-65504549

包河区民政局0551-63357386/63357387

高新区社会发展局0551-65393926

经开区社会发展局0551-63679178

新站高新区社会发展局0551-65777833

注:外省户籍人口居住在我市的,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我市户籍人口,可由我市户籍人口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四、我市的低保标准是多少?

自2025年7月1日起,我市城区低保标准调整为1009元/月/人,县域低保标准为891元/月/人。低保实行补差发放,根据每个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来确定。同时,按照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实行分类施保、分类救助,给予一定比例的增发。

实例:低保家庭张大姐家的低保金计算。张大姐家住城区,一家三口,丈夫身体不好因病无法工作,儿子在上初中。家庭月收入主要来自张大姐打零工,月收入2100元。2025年7月1日起,我市城区低保标准为1009元/月/人,张大姐一家低保金计算如下:

第一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张大姐家月总收入为2100元。

家庭人均月收入=2100元÷3人=700元/人。

第二步:计算低保补差金额:

低保金按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每人每月补差=1009元(低保标准)-700元(人均收入)=309元。

根据低保对象中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在差额获得低保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低保标准的20%的补助,张大姐孩子能在此基础上再增加低保标准的20%的补助,因此张大姐家庭实际领取的低保金为:309元/人×2人+309元/人×1人+1009×20%×1人=1128.8元。

五、我市低保金通过什么方式发放?

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5日前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六、低保申请办理有哪些误区?

这些说法是误区:

误区一:家里有人生病了就能申请低保

生病产生的家庭支出仅是衡量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之一,其中支出包括因病、因学、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而认定低保条件需要综合考量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4个基本条件,经过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才可以认定为低保对象。

误区二:认为父母年老就能办低保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拥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依据法定义务优先原则,故子女有完全赡养能力的,其年老父母不能直接认定为低保对象。

误区三:认为有劳动能力不去工作,也能申请办理低保

《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不予获得低保。

误区四: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瞒着不说,就能一直拿低保了

《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规定,获得低保的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户主应及时主动告知村委会(社居委)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低保金;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可以处以非法获取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骗取低保金未退回期间,可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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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2025年临时救助制度

政策解答

一、临时救助的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已认定为低保、特困、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防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人口的直接认定;新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原则上在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有效长期居住材料(非户籍地人员);

2.临时救助申请书(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材料:

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电子发票须在个人申请中声明是否享受过商业保险的医保报销,以及其他社会性帮扶,并予以扣减;

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等有关材料;

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需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等有关佐证材料;

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就读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材料。

三、临时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倍。

1.急难型临时救助:原则上不低于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临时救助: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原则上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原则上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3.其他临时救助:(1)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从相关规定(含低保标准2倍以下的小额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一年内,原则上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救助。但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各中心(街道)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加大救助力度。

四、临时救助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五、紧急状况下临时救助能不能简化手续?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可简化手续,直接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及时登记救助对象、事由及金额等信息,并补全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确保救助及时性与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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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2025年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政策解答

一、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不计入在内。

4.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其具体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5.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人员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2)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3)拥有经营性房屋或私有住房总计达到 2 套及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四、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政策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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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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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办理流程

一、办理范围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三、受理条件

结婚登记条件

1.双方自愿结婚;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结婚登记提供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5.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办理流程: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离婚登记条件

1.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离婚登记提供材料

1. 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2. 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或与双方当事人现身份信息完全一致并带有查档专用章的结婚档案一份;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4.当事人为现役军人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

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补领登记证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2.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3.申请补领结婚证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4.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需提供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至少两项充分的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

6.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预约方式

1.可线上通过“皖事通”APP搜索“婚姻登记网上预约”进行预约;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2.双方当事人可直接到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现场取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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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热点问答

一、前往殡仪馆办理手续,需要哪些材料?如何办理?

答:关于办理逝者遗体火化业务相关事宜。

二、哪些人群可以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

根据《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下列六类死亡人员,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本地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的学生;

(三)驻本地部队现役军人;

(四)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五)取得本地居住证的人员;

(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一)遗体接运(包括车辆接运费、抬尸费、卫生费、尸袋费);

(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

(四)骨灰寄存(殡仪馆内普通骨灰寄存室存放期限1年以内);

(五)普通骨灰盒(价格在300元以内)。

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人员、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骨灰寄存免费存放期延长至3年,并免除普通告别礼厅的使用费。

四、享受合肥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逝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卡原件。

(三)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属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原件;属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乡镇(街道)证明,相关证件原件。

(四)逝者为在肥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为驻肥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为外来从业人员,需提供与在肥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取得本地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提示:在市殡仪馆办理业务,逝者注销户籍不作为办理条件。

五、合肥市目前主要殡葬服务机构电话和地址?

六、合肥市目前生态葬政策如何申请?

答:合肥市鼓励和倡导不保留骨灰与节地葬式,对于选择不保留骨灰葬式(花坛葬、森林葬、江葬)的,给予费用减免10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在公墓内选择节地葬式(格位葬、草坪葬、树葬)的,给予费用减免5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

办理生态节地葬式时,向公墓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逝者火化证明原件。

(二)逝者户口簿(集体户口卡片)原件。

七、合肥市身后一件事如何办理?

【惠民殡葬知多少】“公民身后一件事”这样办!

线上:通过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进行办理

线下:市、县政务服务中心。

线上:(一)、登陆手机皖事通平台(申请接运、火化)

1.打开手机皖事通,并登录账号,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

2.找到身后“一件事”栏目

3.选择办理区域(县级)(按步骤操作)

4.选择事项(按照“是”办理死亡证明、线上办理及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选择)

5.上传申报材料,完成操作

(二)、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平台(申请接运、火化)

1.输入网站https://www.ahzwfw.gov.cn/

2.选择高效办成一件事栏目

3.找到身后“一件事”栏目

4.选择在线办理

5.选择办事区域(县级)

6.进入办事

7.选择事项(按照“是”办理死亡证明、线上办理及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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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答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包括哪两项?

答: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人应具有合肥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认定为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三、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人应具有合肥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或三级智力残、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

四、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哪些渠道?

答:(1)线下申请: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跨省通办:申请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不受户籍限制。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系统受理“跨省通办”申请,受理地将申请信息录入全国系统,推送至业务属地(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业务属地按照逐级审核程序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并将结果实时反馈受理地。

(2)全程网办:残疾人可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通”“皖事通”APP等终端在线提交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

a、在残疾人两项补贴全程网办点击“申请补贴”按钮,填写残疾人用户身份信息和手机号,选择户籍所在市、区县、乡镇,点击确定进入申请材料界面。

(注:如残疾人身份证号码输入有误,或已经享受两项补贴,申请补贴时会自动弹出系统提示框。)

b、进入申请材料提交页面后系统根据用户所选择的户籍地自动获取当地在线申请两项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信息,并弹出提示窗口,用户阅读提示信息后根据户籍地要求上传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材料上传完毕后点击提交申请完成残疾人两项补贴在线申请。

(注:如户籍地所需要的提供的材料在材料上传界面项目中未找到,可上传至补充材料中。)

五、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困难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

六、如何审批确认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由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对个人身份信息、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县级残联对申报对象的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定。

七、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方式?

答:对审定符合条件的,自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一卡通”按月发放。

八、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与其他保障政策是如何衔接的?

答:(1)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伤残抚恤、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5)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

(6)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7)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此外,残疾人退出低保、低收入认定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实例:1.颜某某是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二级视力残疾,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被拒绝,为什么会这样?

答:根据相关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2.刘某某是合肥市庐江县户籍的残疾人大学生,现在在芜湖市读大学,补贴需要转到芜湖申领吗?

答:不需要。《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明确指出“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申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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