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间借贷纠纷三大案例,带你避“坑”!

发布时间:2025-09-26 14:29  浏览量:1

民间借贷纠纷是法院高发案由之一,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已逐渐从亲朋间的“互助型”借贷转为经营需要或获取利息为目的的“投资型”借贷,暗藏着利率不合规、合同无效、资金用途涉违法犯罪,以及借款人失联、无力归还等风险隐患,最终致使当事人本金受损乃至血本无归。为明晰法律边界,强化风险防范,海宁法院现发布一批涵盖民事、刑事、虚假诉讼等典型案例,以司法裁判加强风险提示,筑牢民间借贷安全防线。

案例一:李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明知“借款用于赌博”,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二:何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职业放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三:沈某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

01明知“借款用于赌博”,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李某一纸诉状将同事张某告上法庭。称去年4月,张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自己借了9800元救急。可大半年过去,张某只还了5000元,剩下的4800元任凭李某怎么催讨都无影无踪。无奈之下,李某只得求助于法律。

然而法院在抽丝剥茧之下,发现这笔“借款”的源头并不简单。2024年4月的一个晚上,牌桌成了故事的起点。张某正与他人酣战,同在现场观看的李某通过手机分三次给张某转账9800元。

事后,李某开启催债之路。一开始,张某还表示等有钱了就还,但面对李某的步步紧逼,张某也逐渐开始不耐烦:“要不是你给我钱,我也不会输这么多!”要债不能的李某一气之下将张某告上了海宁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对话内容,虽然案涉款项不属于赌债,但李某在赌场向正在参赌的张某出借资金,依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双方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同时,李某明知张某借钱用于赌博仍向其出借赌资,客观上既扩大了赌博规模,又变相延长了赌博时间,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非法债权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海宁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警示广大群众,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时,务必审慎核查借款用途,坚决杜绝涉及违法活动的借贷行为,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规范有序、健康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

02职业放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17年,吴某向何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借款利率按月利率3%计算。何某称,此欠款吴某至今未还,于是将吴某告上海宁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每月2%利息。

海宁法院查明,自2016年至今,何某在本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民初案件数十件,上级法院认定何某为职业放贷人。

裁判结果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能够提供吴某出具的借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何某为职业放贷人,其放贷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吴某归还何某借款3万元,驳回何某其余诉讼请求。该案执行过程中,查实吴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法官提醒

区分职业放贷和正常民间借贷,关键在于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且经常性地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职业放贷人通常未经批准,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属于非法金融行为。职业放贷一方面往往伴随着高额利息、暴力催债乃至虚构债务等违法的借贷行为,常给借贷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与身心伤害;而另一方面放贷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后,放贷人同样需要承担抵押无效、保证无效、约定利率无效等法律后果。

0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

基本案情

沈某将徐某告上法庭,称二人原是朋友关系,徐某曾因资金周转及家庭开支需要,陆续向自己借款30万余元。此后徐某陆续归还了部分款项,并补充出具了《借条》一份,确认尚欠沈某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按每月0.5%计算。此后,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于是沈某将徐某诉至海宁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某归还剩余借款29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沈某自认应徐某请求,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取贷款,并将获取的贷款出借给徐某使用,期间已收到徐某或徐某通过他人支付的还款总额4万余元,且均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裁判结果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出借给徐某的款项系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取,并非其自有资金,属于“套取银行贷款转贷”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徐某因该无效合同从沈某处取得的款项应当返还给沈某。同时,沈某确有资金占用损失,徐某应当予以赔偿。最终海宁法院判决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沈某29万余元,赔偿逾期返还款项期间的损失1000余元。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实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最终沈某自行凑钱归还银行贷款。

法官提醒

无论是从银行、信贷公司还是“白条”“花呗”等网络信贷平台套现后,再将该贷款转借给他人,均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这种“从贷中来再贷出去”的操作模式极具法律风险,一旦转贷后的“实际用款人”未依约还款,借款人仍需承担对金融机构的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利息,不少出借人因此造成巨大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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