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无小事,“假”有乾坤——休个明白

发布时间:2025-05-16 14:53  浏览量:2

网购假条终“翻车”

李某因想多休几天假外出旅游,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张假的病假条,向公司请病假5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病假条纸张质感、印章颜色等存在异样,向开具病假条的医院核实,确认该病假条系伪造。

说个明白

劳动者请病假应秉持诚信原则,因病确需休养可申请病假,装病或伪造病假条申请病假的,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伪造病假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以欺诈手段骗取病假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要规范合法,以免给自身带来麻烦。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医疗机构证明文件可处拘留与罚款。奉劝某些人切勿因小失大。

造美称病行不通

随着医美项目社会认可度越来越高,有不少女员工想要休病假进行医美,如割双眼皮、打水光针或其他整容手术,且均能提供医疗机构证明。这让用人单位在审批假条时犯了难。像劳动者的这类请假要求,能够享受病假待遇吗?用人单位必须批准吗? 说个明白

从劳动争议及风险规避的角度来看,医美请假能否被认定为病假,劳动仲裁机构会着重审查劳动者医美的原因是否属于必要医疗行为。若劳动者进行医美是出于治疗目的,比如对身体受伤害后进行修复,或是医美失败后需二次手术,这类情况属于正常治疗需求,单位应批准病假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期待遇。但如果纯粹是为了美容,像割双眼皮、垫下巴、隆鼻、除皱等,并非因患病或负伤,这种情况则不属于医疗行为。由于该行为不具有治疗的紧迫性,劳动者应利用事假或年休假时间进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病假申请。

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请假申请时,需要依据自身规章制度规定和企业文化包容度进行综合判断,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若批准医美请假为病假,则应按照病假规定支付相应待遇;若认定为事假,可无需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多休产检假“碰壁”

怀孕女员工陈某基于孕期产检的需求,隔三差五地向所在单位申请休产检假。在同意几次后,单位以过于频繁为由予以拒绝,强硬要求她在产检当日请病假来处理。这样合理吗? 说个明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有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产前检查不属于病假,应当视作正常出勤,以保障怀孕女职工在孕期合理进行产检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医院会向女职工提供具体的检查时间安排,实践中也不排除个别女职工的身体存在特殊情况,需要比普通人更高频次的产前检查。因此,用人单位在收到员工的产检请假申请后,可以对其提供的保健手册、医疗证明等资料进行核查,确认申请的确实是产前检查,就必须依照法规批准其产检假,将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处理。如发现检查项目实际上属于自身其他疾病所需,与产检无关,则可以要求员工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无法提供的可按照普通病假处理。

长病假后安置难

李某在一家单位工作多年,因患重病连续请病假超过6个月。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了病假工资,但随着业务调整,原岗位工作压力增大,单位认为李某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欲对其进行调岗,李某不同意,认为公司借机变相辞退他。 说个明白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另行安排工作的义务。换言之,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则不承担另行安排工作的义务。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单位调岗须具备合理性,新岗位劳动强度应适应李某身体状况。若确实无法胜任原岗位,单位履行调岗程序且岗位待遇合理,李某拒绝调岗,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如达不到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达到相应等级的,按照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执行。

如果医疗期满无法返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医疗期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达不到退休、退职标准的,可支付经济补偿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违规“兼职”可处罚

陈某因病向公司请了两周病假,休假期间,他利用空闲时间开起网约车赚取外快。公司得知后,认为陈某违反病假规定,陈某则辩称自己身体状况允许做些轻松工作,且未影响养病,双方产生纠纷。 说个明白

劳动者在病假期间,首要义务是遵循医嘱休养恢复,以重返工作岗位。陈某在病假期间兼职,即便自感身体无大碍,也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嫌。公司如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了病假相关规定,可依据规章制度对陈某进行处理;如果未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可通过发送提醒、通知乃至警告等方式履行管理义务,如果陈某拒不理会或屡教不改,则可按照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规章制度中关于服从正当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虽未详细列举病假兼职的罚则,但劳动者这种行为破坏职场公平,用人单位履行管理义务正当合理。病假问题牵涉员工切身利益以及企业管理成本、劳动纪律等多方面,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以法律为纲、以情理为目,营造和谐稳定的职场生态。

年休假冲抵不可取

胡女士在某公司工作,有10余年工龄。因全身乏力、头痛、耳鸣等不适症状赴外地就医,向公司要求请假4天。几个月后,胡女士与朋友外出度假,根据自己的工龄,向公司申请年休假10天。公司同意休假,但坚持只能给6天假期,理由是胡女士之前请了4天病假,应予冲抵。胡女士觉得公司的说法不合理。 说个明白

病假是职工因疾病而必须休息治疗的医疗期,而年休假是在职员工法定享有的休假,病假与年休假不能相互折抵。《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胡女士工龄10年休4天病假,公司以此为由减扣其年休假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

劳动者在有年休假的情况下请病假不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将劳动者请病假的性质调整为其他假期。企业的持续发展需要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以各种理由缩减员工福利待遇的做法不可取。

完善入职体检关

陈某刚入职一家公司不到一个月,便提交了因腰椎间盘突出需卧床休息2个月的病假申请,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公司十分为难,一方面业务正处于关键推进期,招人本就是因为岗位缺人;另一方面担心直接拒绝会违反法律规定。 说个明白

新员工入职不久即请长病假确实给企业带来困扰,但只要员工非恶意隐瞒且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病假证明,公司不得无故拒绝批准病假。不过,公司可在招聘环节提前约定试用期,明确对身体健康提出要求并完善入职体检流程,对于一些关键岗位、体力要求较高岗位,设置更严格体检项目,提前筛查潜在健康风险。本案例中,若陈某病假结束后仍无法胜任工作,公司可按照试用期约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无约定,则可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在医疗期满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王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