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逾期账户法律事务合作单位入
发布时间:2025-09-29 19:04 浏览量: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逾期账户法律事务合作单位入库项目招标公告
代理机构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人)委托,就信用卡逾期账户法律事务合作单位入库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逾期账户法律事务合作单位入库项目(招标编号:JSTCC2500525319)。
二、项目简介
本项目招标人拟入围不超过155家供应商,提供针对信用卡逾期账户,通过司法调解、诉讼、执行等法律手段维护招标人卡中心债权,尽可能回收账款,重点引入具有批量案件输送能力及债权执行能力强的律师事务所,为招标人卡中心提供信用卡逾期账户专业法律服务。
入围规则:入围供应商数量至多是有效投标人数量的2/3(即入围供应商数量=N×2/3,N为有效投标人,计算结果向下取整),最多不超过155家。
入围有效期: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经卡中心各项评估后符合续签要求的可续签一次,续签时间不超过两年。
招标人根据律所要案量(即能够立即提供的项目资源、人力等),按要案量比例进行试案。首批试案案件的代理周期为3个月,3个月中按月度为频次,可分配3次。律所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试案,若律所参与试案,由招标人统一调配,试案结束后则根据招标人法催律所评价机制及启停方案进行后续案件的分配与跟进。案件委托以招标人系统或邮件等委托记录为准,根据框架协议约定按月结算,不另行签署订单,结算时提交费用申请函作为支付依据。
在入围有效期内,如入围供应商的产品/服务进行更新,更新产品的技术配置指标及性能/服务质量及标准不得低于入围的产品/服务、价格不得高于最终入围价格(优惠幅度不得低于入围承诺),且须经过招标人的最终认可。同时招标人不承诺在选型有效期内授予入围供应商实际采购合同、不承诺年度内授予的采购合同总金额。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三、合格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持有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已通过主管部门2024年度考核。总所与分所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不同分所可以同时参与。投标人如为分所的,须提供总所出具的授权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当前库内的逾期账户法律事务合作律所可参加投标。但已中标招标人前期组织的信用卡逾期账户合作律所属地项目的律所(即合同到期时间为2028年2月14日的律所),若参加本项目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当前合同报价。
证明材料: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包含基本信息、变更信息、年检信息)复印件,副本中应体现通过2024年度考核记录,若当地律所年检尚未结束,则以上一年度年检合格为准。
2)投标人如为分所,提供总所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须体现总所同意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并承担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责任。授权书格式自拟,并加盖总所公章。
3)已中标招标人前期组织的信用卡逾期账户合作律所属地项目的律所(即合同到期时间为2028年2月14日的律所),投标人本项目报价高于当前合同报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若本项目中标,则提前结束前述已签订合同到期时间为2028年2月14日的合同,如本项目未中标,则前述已签订合同到期时间为2028年2月14日的合同仍然有效(自然到期)。
2、投标人具备信用卡逾期欠款协商调解专业团队,且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含2名或以上律师),确保诉讼案件跟进及回款成效
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并附团队人员名单,及团队中律师经2024年年检合格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拟投入本项目律师在“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网站”https://credit.acla.org.cn“年度检查考核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业处分信息”无不良记录的三张查询结果截图。
3、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且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完备的办公监控措施。
证明材料:1)可提供律所产权证、律所负责人产权证、场地租赁合同。提供场地租赁合同的,须同时提供所报租赁场地距离截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1个月的租金缴交记录(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或相应发票及对应的发票查验结果证明;提供自有房产证明材料的,须同时提供距离截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1个月的水电发票及对应的发票查验结果证明。提供产权证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以及距离截标时间6个月前任1个月的水电发票及对应的发票查验结果证明。
2)提供能够体现独立办公环境下配备监控设备的图像。
4、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证明材料: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清晰;如2024年财报未经审计,则提供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投标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证明材料:提供近6个月内任一期依法纳税和近6个月内任一期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证明,其中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证明材料中“税种”内容需与前述缴纳要求相关。
6、投标人近3年内(从2022年1月1日起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事故。投标人须提供“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网站”https://credit.acla.org.cn“年度检查
考核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业处分信息”无不良记录的查询结果截图。
证明材料:提供三张查询页面结果截图
7、投标人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在近3年内(从2022年1月1日起至今)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含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在“高级检索”“案由”“刑事案由”内选择“贪污贿赂罪”的查询结果截图为准。
证明材料:提供查询结果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页面截图
8、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合同/协议(含续签)生效时间/合同起始日期为准)以后,具有任意一个为六大国有银行、十二个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提供信用卡逾期欠款法律服务外包或类似本项目需求(合同/协议包含逾期账款催收或诉讼相关等类似关键字)的案例。
证明材料:1)合同复印件:如果为总价合同,需提供最终用户与投标人直接签署的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采购内容页、付款条件页、签订时间及签章页)以及合同有效期内的任意一张发票证明复印件。如果为非总价的框架协议,需提供最终用户与投标人直接签署的框架协议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框架协议的首页、采购内容页、付款条件页、协议期限、签订时间及签章页)以及合同有效期内的任意一张发票证明复印件。
2)发票复印件需包含清晰支持扫描的二维码。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评标需要,在评标现场对发票真伪进行查验。
9、投标人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参加本次招标活动近三年(2022年8月-2025年8月)内,负责人或合伙人、所有律师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涉黑涉恶、暴力或软暴力等不当催收行为,无恶性催收被监管部门通报、 处罚或被媒体曝光事件,无不良从业记录。
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10、投标人未被列入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不良委外催收机构”名单,未列入招标人第三方业务合作机构风险名单及其他禁止性清单。
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11、投标人办公场所须配有录音系统设备,支持对催收作业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催收录音等资料的最短保存三年,且可供招标人随时查证调阅。
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12、投标人须拥有数据库和催收业务管理系统支持业务开展,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在提醒还款过程中,能够确保数据安全和客户资料保密。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如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投诉处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等,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
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13、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3年内(从2022年1月1日起至今),投标人及其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子公司、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与串通投标相关的违法记录,也未从事过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
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14、投标人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15、投标人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招标。
16、投标人须保证,招标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招标人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投标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1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总所)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分所),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18、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招标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
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以上是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进行证明。
2)以上6-7,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有权根据评标需要,在评标现场对本条款的相关要求进行网络查询核实,并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查询情况予以评判。
四、招标文件获取:
1、文件提供方式:电子文件。
2、获取时间:2025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下午17:00止。
3、供应商应在---(详见公告正文)择本项目下载电子文件。
五、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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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5年11月3日下午13:30整。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七、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25年11月3日下午13:30整。
详细公告内容可在“律采标讯”微信公众号或“律讯网”官网中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