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研究 | 产品被曝光了, 专利就“废”了?其实还有得救!

发布时间:2025-10-02 09:12  浏览量:1

某企业一项新技术刚研发出来,信心满满,还准备进军海外市场。

为了尽快打响声量,宣传部门马不停蹄:官网连夜更新、社交平台密集发布。

就在热度升温之际,才突然意识到出了意外——专利还没申请。

有人提醒他们:“技术已经公开了,恐怕申请不了专利了。”这话像一记闷棍,砸得团队一时间沉默无言——专利彻底没戏了?

但令人意外的是,还有人却说:“别急,美国还有得救!”

都说“公开=失去新颖性”是全球共识,但美国,为何偏偏能够成为那个例外?

关键在于美国的“宽限期”制度

美国并不是不讲“新颖性”,而是专门为发明人预留了一条补救通道——宽限期制度。

根据美国专利法 35 U.S.C. § 102(b),如果发明人自己在申请日前一年内(包括一年)公开了技术内容,不会为对美国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破坏。

它打破了“公开就不能申请专利”的硬性规则,允许发明人在技术公开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机会补上专利申请这一步,不给一时疏忽“判死刑”。

当然,并不是“随便公开都安全”,哪些公开行为可以“被豁免”,还是有限制的。

哪些公开行为可以被“豁免”?

①发明人自己公开

35 U.S.C. §102(b)(1)(A)——(b) Exceptions.—(1) Disclosures made 1 year or less before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A disclosure made 1 year or less before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a claimed invention shall not be prior art to the claimed invention under subsection (a)(1) if—

(A) the disclosure was made by the inventor or joint inventor or by another who obtained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or

机译:(b)例外条款——(1)在所主张发明的有效申请日前一年或一年以内所作的披露:若某项披露发生在所主张发明的有效申请日前一年或一年以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该披露不构成本法第(a)(1)款所述的现有技术:(A) 如果该披露由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作出,或由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该披露内容的人作出;

从法条可以看出,专利申请前的12个月内,发明人的自行公开不构成自己美国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更重要的是——美国并不限制其公开方式

无论是论文发表、会议报告,或是官网展示都可以适用宽限期保护。

哪怕是为了销售产品而公开,只要是发明人自己公开的,就可以适用宽限期。

此外,除了发明人本人以外,共同发明人或由直接/间接从发明人/共同发明人处获得披露内容的人所作的公开,同样也可以享受宽限期保护。

举个例子:张博士在 2024 年 7 月的国际会议上介绍了一种新材料,并上传了 PPT;他在 2025 年 6 月提交了美国专利申请。那么,由于公开时间符合“宽限期”,而且是他本人公开,因此不影响专利申请。

35 U.S.C.§102(b)(1)(B)——(B)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had, before such disclosure, been publicly disclosed by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or another who obtained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机译:(B)该披露的内容,在该披露发生之前,已经由发明人、共同发明人,或者由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该披露内容的人公开过。

简单来说,只要你最先公开,其他人后续的公开,都不会成为你公开后12个月内申请的美国专利的现有技术。

不过,“先公开”的主体必须是发明人自己,或者是直接或间接发明人处获得披露的人。

举个例子:张博士 2024 年 6 月在博客上介绍了新技术;2024 年 8 月媒体转载并报道了他的发明;他在 2025 年 5 月提交专利申请。虽然媒体也公开了技术内容,但张博士先披露,因此媒体的内容不构成现有技术,不会影响张博士申请专利。

很多人不知道:别人的专利也未必能拦住你!

我们常说“专利先申请者得”,但你可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自己的技术竟然出现在了别人的专利文件中!难道这就意味着,你的技术彻底没戏了?

别急,美国专利法对这类情况也给出了三种例外,关键看这些内容到底是谁最先“掌握”和“公开”的。

① 他人专利中披露的内容来自你

35 U.S.C. §102(b)(2)(A)——(2) Disclosures appearing in applications and patents.

A disclosure shall not be prior art to a claimed invention under subsection (a)(2) if—

(A)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was obtain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机译:(2)出现在专利申请和专利文件中的披露。——(A)如果披露的内容是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的,则该披露不应视为本法第(a)(2)款所述的现有技术,不能用来对抗所主张的发明。

从法条中可以知道,哪怕他人在你申请美国专利前申请了相同技术内容的专利,但只要你能证明他的披露是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你,而且你的专利是在他人专利申请公开后的12个月内申请,他人申请也不会成为你的美国申请的现有技术。

这一条实际保护了“真正的技术来源方”。但它也提出了一个挑战:如何证明对方是从你这里获得的内容?

因此,建议在技术合作初期就保留沟通记录、签署保密协议、明确成果归属;一旦发现合作方私自抢注,也能及时应对。

举个例子:张博士 2024 年 7 月与 A 公司合作,提供了核心技术;A 公司 2025 年 1 月提交了相关专利;张博士 2025 年 5 月提交了自己的专利申请。由于A 公司披露的内容源于张博士,因此该内容不算张博士后申请专利的现有技术。

别人专利中写的内容,其实你早就公开了

35 U.S.C. §102(b)(2)(B)——(B)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had, before such subject matter was effectively filed, been publicly disclosed by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or another who obtained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机译:(B)该披露的内容在其有效提交申请之前,已经由发明人、共同发明人,或者由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处获得该披露内容的人公开过;

意思是,他人虽然申请了专利,但是如果你早在他人专利申请之前就公开过相关内容,只要你在你公开后的12个月内申请美国专利,那他人的专利不会成为你专利的现有技术。

但要注意的是,“可证”的公开才是保护发明的关键。即使你要先公开,也要注意保留发布记录,提前打下“法律锚点”。

举个例子:张博士 2024 年 6 月公开一项新算法;B 公司 2024 年 10 月提交专利,内容包括该算法;张博士 2025 年 5 月提交专利。结果是,由于张博士先公开,B 公司即便提交了专利,也不影响他自己的申请。

35 U.S.C. §102(b)(2)(C)——(C)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and the claimed invention, not later than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 were owned by the same person or subject to an obligation of assignment to the same person.

机译:(C) 在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之前,所公开的主题内容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由同一人所有,或者受有义务转让给同一人。

这条的意思是,自己先申请的专利不会成为后申请专利的现有技术,只要后申请是在先申请公开的12个月内。

本条款实际也鼓励了企业进行系统专利策划,不用担心前一份专利“打自己脸”。

举个例子:公司 X 在 2024 年 9 月提交专利 A,并在2025年12月公开;2026 年 5 月提交专利 B,涉及专利 A 的改进内容。这种情况下,前后申请都归公司 X 所有,A 披露的内容不会成为 B 的现有技术。

只有美国有宽限期制度吗?

答案是——不止美国有,中国和欧洲也有,但相比起来美国的宽限期制度是最为宽松的。

在我国,也设有一定的宽限期制度,但条件严格得多,主要体现在公开方式和时间限制上。

《专利法》第24条: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其新颖性: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由于时间和公开方式的严格限制,因此对于很多国内企业来说,产品不小心提前了,想靠“宽限期”挽回,申请中国专利,基本没戏。

再来看欧洲。相比起来,欧洲对新颖性的要求是最严格的,因此原则上没有宽限期制度,仅存在唯一例外。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4条第2款,在申请日前,任何形式的公开,原则上都会被视为现有技术。

只有一个例外情况,规定在EPC第55条第1款。

即只有存在滥用申请人信任的公开(如未经授权泄露)或在官方认可的展览会展示的特殊情形,才可以有6个月宽限期。

因此,如果技术不小心已公开,不妨考虑尽快向美国提交专利申请,利用其较宽松的宽限期制度“补救一手”。

实务提醒:用好宽限期,你得注意这些

保留公开记录证据

如会议截图、视频录制、网页快照、邮箱发送记录等,未来作为“你先公开”的关键证明!

不要过度依赖宽限期

虽然宽限期制度看似人性化,但实际操作中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争议等风险。还是建议在公开前及时申请专利!

注意时间节点

记住宽限期从你首次公开之日开始计算,在12个月内必须提交申请!

虽然美国的宽限期制度相对宽松,但申请时间紧迫、准备压力大,加上很多企业对美国专利规则不够熟悉,在这个阶段最容易踩坑。

怎么避开申请误区,抓住宽限期带来的“补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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