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并提供毒品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发布时间:2025-10-17 02:37 浏览量:2
一、基本案情
孙悟本,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系吸毒人员。2024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孙悟本的毒友霍某、害某和金某来到孙悟本位于某市某区双塔镇坡子屯的家中,找张悟本共同吸毒。孙悟本提供0.1克甲基苯丙胺、吸毒工具和场所,容留霍某、害某和金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后车某支付给孙德柱毒资300元。
二、存在问题
孙悟本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三、平明解析
首先,孙悟本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2016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这里的多人指3人或3人以上。本案中孙悟本在自己家中容留霍某、害某和金某3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其次,孙悟本提供毒品,收取300元,是典型的贩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这里有不同意见的是该300元可不可以认定为场地费?如果孙悟本辩解,毒品是免费赠送的,但是在他家里吸毒需要给300元场地费,其是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该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一罪。如果孙悟本这样辩解,只能说他很牛叉,很懂法,或者背后有高人。要知道上述2016年的司法解释第12条第(五)确实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孙悟本收300元能算成场地费吗?
我们认为,容留吸毒一般是仅提供场所,并不包含提供毒品,毒品要吸食者自备,因此提供场所和提供收费的毒品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毒品那贵,那么难搞到,还免费提供?有点不合逻辑。退一步讲,即便有所谓“免费”的毒品,那场地费一定贵的吓人,因为以牟利为目的商人,不可以做亏本的生意,所谓场地费中必要包括毒品的费用。剥开表面,这里实际还是贩卖毒品。
而司法解释中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通过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而获取场所费用或者管理费用等利益,而不是贩卖毒品所获取的利益。且本案中孙悟本与霍、害、金3人本身就是毒友关系,经常聚集在一起吸食毒品,以前只是没有抓到罢了,因此不存在吸毒要收场地费的事。所以在本案中孙悟本一直都供述该300元是买冰毒的钱,还蛮老实哈。
再次,本案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根据上述2016年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孙悟本容留霍、害、金3人吸食毒品构成犯罪,又向3人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孙悟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本文观点参考《刑事审判参考》1384号孙德柱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如有需要请自行查找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