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这些催收好牛啊!动不动就拿负债人所在公司“名誉”说事
发布时间:2025-10-20 00:09 浏览量:1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负债人都遭遇了一种特殊的催款骚扰,来自北京、上海老号段(以 138、139、183 等早期号段为主)的短信,这些短信不仅语气强硬,还精准 “拿捏” 负债人的工作关系,让受害者倍感压力。
河南的张先生就经历了这样一场糟心的事。他收到了一条来自北京号段 1831147**** 的短信,内容直接 “点名” 其就职企业的管理层:“尊敬的某某某(公司老板姓名)及某某公司的管理层领导您好,关于贵司张某某(张先生姓名)至今未取得联系,以免抹黑公司声誉,请转达该员工回电,相关文件将通过贵司地址和邮箱发送及将纸质方式发往贵司。” 短短一段话,既提及了公司名称,又准确写出了老板和张先生的姓名,甚至连公司地址、邮箱等信息都了如指掌,仿佛 “蹲守” 过张先生的工作生活。
虽然有不少负债人在申请网贷或信贷产品时,会被要求填写 “工作单位信息”,除了公司名称、地址,部分平台还会变相索要 “直属领导姓名及联系方式” 比如以 “紧急联系人备用”“单位核实身份” 为由,让用户填写管理层信息。这些信息在平台运营期间被存储,即便平台倒闭(如魔法现金这类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数据也可能被私下倒卖。
但问题是,张先生从未填写这些信息,这种 “用户未主动提供,信息却被精准掌握” 的情况,彻底排除了 “借款时被动提交” 的可能性,也让催款方的信息获取渠道变得格外可疑。要知道,公司管理层联系方式并非公开信息 —— 即便在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能查到的也多是法定代表人的公开电话,而非所有管理层的私人联系方式;而张先生所在公司的中层领导、部门负责人信息,更是仅在企业内部流通,外人很难获取。催款方既能突破 “用户未填写” 的前提,又能拿到非公开的管理层信息,这些“催收”的背后到底有多大的能量呢?
话说,这些“催收”动不动就拿负债人就职的公司“说事”,这到底合法不合法呢?
因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需 “取得个人同意” 或 “符合法定情形”(如维护公共利益)。张先生未填写管理层信息,意味着催款方缺乏 “用户同意” 这一核心前提;同时,即便催款方声称 “为了催收债务”,也不属于法定的 “无需同意” 情形 —— 债务催收只能针对债务人本人的信息,而非其公司管理层的非公开信息。此外,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住址、私人联系方式)的处理需 “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公司管理层的私人电话显然属于敏感信息,催款方未获得同意就使用,构成双重违法。
若催款方通过 “购买地下通讯录”“入侵企业系统” 等方式获取信息,且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如包含 10 条以上管理层敏感信息),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先生若能证明催款方获取信息的非法途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非仅停留在行政投诉层面。
张先生的案例,暴露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 “致命漏洞”, 即便用户严格保护个人信息,不主动填写敏感内容,仍可能通过地下交易、跨平台共享、欺骗性试探等方式被获取。这提醒所有用户:在注册任何平台时,不仅要拒绝填写无关的敏感信息,还要仔细查看《用户协议》中的信息授权条款,避免 “被动授权”;同时,企业也需加强内部信息管理,比如对前台人员进行 “信息核实培训”,禁止随意泄露管理层联系方式,从源头减少信息被非法利用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