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个热点问答(2025年10月)
发布时间:2025-10-27 11:52 浏览量:1
1、企业已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资料,多长时间会有信用修复反馈结果?
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2、新成立公司因法人代表上一家公司是D级被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人,什么时候重新评级呢?
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其他经营主体将评价为D级(简称关联D)。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信用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源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后级别不再为D级的,其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其他经营主体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源经营主体未申请修复或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仍为D级,被关联经营主体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3、什么样的纳税人本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直接评为D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4、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5、有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本年度不能评为A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6、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级别分别是什么?各个级别的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7、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8、哪些企业适用M级纳税缴费信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六条规定:“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9、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是什么?什么样的纳税人不能参加本周期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10、达到标准未登记成一般纳税人对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有影响吗?
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扣5分
11、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2、纳税人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一)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者判级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
(二)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三)因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可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满12个月后申请复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近12个月的纳税缴费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于受理申请的次月完成复评。”
13、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方式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1。”
14、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哪些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15、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有什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拓展优化信用修复渠道,并根据纳税缴费信用信息采集情况,逐步扩大免申请信用修复范围。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6。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16、纳税缴费信用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17、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各个级别的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是多少?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18、我们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可以参与信用等级评价吗?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自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包括核定征收企业。
19、纳税缴费信用等级复评表在哪里下载?
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税务机关网站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附件下载《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20、不是A级纳税人就查不到信用等级吗?
经营主体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查询自身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21、纳税人有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涉税事项的权利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用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2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开具发票有什么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23、涉税专业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规定:“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申报代办;
(二)一般税务咨询;
(三)专业税务顾问;
(四)税务合规计划;
(五)涉税鉴证;
(六)纳税情况审查;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
(八)其他税务代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实行分类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一般涉税专业服务和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为一般涉税专业服务,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为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24、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具体指什么?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二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以及其他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
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其他人员。”
25、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有什么关系?
全面清理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 税务机关是行使税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职能,而不能兴办税务代理机构,不能直接从事属于社会中介性质的税务代理,也不能接受税务代理机构的挂靠。因此,凡是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五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26、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