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低保范围、放宽认定标准……长治市民政局发布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8 18:05  浏览量:2

为解决好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推动低保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长治市民政局结合实际,就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双承诺”制

(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救助申请。在救助申请受理环节,对申请人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如提供灵活就业子女收入证明、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子女情况等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确实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或通过业务经办系统录音、录像,承诺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并愿意为之负责的,工作人员可以容缺受理,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二)实行履职尽责承诺制,强化纪律道德约束。在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级业务经办人员要签署书面承诺书或录制语音、视频承诺上传至业务经办系统。通过承诺践诺,强化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意识,加强从业道德自律,用心用情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二、扩大单独申请低保范围

将重病重残单独申请低保范围由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限认定有效期内)、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经老年人能力评估为重度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将单独申请低保的残疾人范围由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扩大到三、四级智力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残疾人。

已享受“单人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计入其他家庭的成员。

三、适度放宽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一)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其在当地残联认可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辅助性就业所得劳动报酬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帮扶车间就业获得劳动报酬、在村(社区)从事保洁门卫等非兼职工作获得劳动报酬等,其中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在房屋新建、回迁或重新购房前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由慈善组织、社会力量等针对家庭成员发放的教育、医疗、助残、扶老、救孤等有特定用途的捐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政府实施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人社部门认定的工伤保险中,除1-4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项外,均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领取拆迁款、赔偿金、补偿金、抚恤金、安置费等一次性费用,可扣除本人及配偶从领取之日至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稳定就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及个人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其他人员按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和从领取之日至申请社会救助期间的家庭基本生活费(家庭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数);

(七)参加村级集体义务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八)残联部门发放的扶残助学(大学生)圆梦工程补贴、残疾人学习驾驶补贴、困难残疾人助残帮扶补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均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低保对象参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劳动报酬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家庭唯一住房为商品房或公租房的,财产予以豁免;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予以豁免;

(十二)注册公司无法准确推算经营收入的,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50万-100万、100万元以上,可分别按不低于注册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2倍、3倍计算收入;

(十三)因病、因学等支出型家庭,在认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临时救助时,按“事后救助”原则,申请家庭相关财产在当事人患病或就学之前的,该财产予以豁免。

四、完善动态管理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均每年复核一次,时间一般为每年6-8月,首次复核时间在审核确认救助时一并确定告知。新确认或复核后至下年度8月复核结束前,救助对象收入、财产、就业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救助金和救助措施不做调整改变;变更救助类别、家庭成员增加、自动放弃等,如救助对象主动申报,可开展临时性动态管理进行复核;死亡、服刑的,需在3个月内办结调整手续。

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但符合渐退规定的,可于年度复核结束自当年9月起执行渐退期。渐退期满后办理终止手续。

低保对象中重病、重残、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含成年仍本科以下就读)、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可在原低保待遇基础上,加发当地低保标准的10%分类施保金,增加后的低保金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

五、扩大认定赡养(抚养、扶养)范围

(一)将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范围由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扩大到赡养(抚养、扶养)本人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限认定有效期内)、经老年人能力评估为重度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老年人。

经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核实,赡养(抚养、扶养)人连续6个月失去联系,未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可认定为失联,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二)赡养(抚养、扶养)人财产认定:

申报各项社会救助时,不认定其赡养(抚养、扶养)人财产。针对赡养(抚养、扶养)人本人(不含其配偶)名下拥有车辆的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增加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系数的情形,包括:

救助申请人年满80周岁;救助申请人为重病、重残人员;救助申请人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其他申请人员,涉及车辆购买价格低于7万元。

2.按倍数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情形:

购买价格为7万元至20万元(含),按赡养(抚养、扶养)费的2倍计算;

购买价格20万元以上,按赡养(抚养、扶养)费的3倍计算;

2辆7万元以上车辆,按不低于赡养(抚养、扶养)费的3倍计算。

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功能

低保、特困供养审核认定期间,申请人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可先行给予临时救助,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经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认定,救助申请人生活确实困难,但赡养(抚养、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并可通过“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对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可按照困难情形,定期定量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七、强化低保与防返贫监测政策衔接

农村低保和防止返贫监测政策既有所衔接,又相互独立,两类对象的认定程序不存在先后顺序或条件关系。各县市区要强化与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协调工作,把握政策要点,强化数据互通,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受理困难群众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要充分认识农村低保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认定条件、认定标准、监测范围、收入支出计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程序、政策目标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得把是否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作为申请低保的前置条件,简单以标准高低搞“一刀切”。要把符合单人申报条件,收入和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重病重残本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坚决杜绝随意附加限制性条件,抬高困难群众救助门槛, 或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低保条件。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针对年老体弱、单亲养育、身体残疾、就学就医、社区矫正等难以就业或无法获得稳定收入的,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措施,细化收入量化和财产认定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编辑:邢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