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法官不当询问有权提出异议

发布时间:2025-10-27 01:26  浏览量:1

在庭审中,法官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官询问规则以及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那么当事人对法官不当询问方式是否有异议权呢?

《法官法》第十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法官不当询问行为可能会偏离公正、中立的轨道,让当事人以及人民群众怀疑其不能秉公办案,当事人提出异议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甚至可以启动回避程序。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都有哪些不当询问方式呢?

仅询问一个暗含答案的问题。对于一些事实、证据、程序性争点,法官询问的问题暗含答案,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知道如何回答对自己有利,被询问人回答后,法官不再追问细节。譬如,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我提出对方的民事上诉状、委托书签名是伪造的,主审法官询问对方当事人是不是其本人签名按手印,对方当事人回答:“是的。”然后,我就这个问题进行发问,对方律师就承认了不是当事人本人签字、按手印这个事实。

引导性询问,混淆黑白。当案件事实真相水落石出时,主审法官通过引导性询问,让被询问人对不合理之处进行解释、说明,然后将真相遮蔽、隐藏起来。在一起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主审法官就是采取这种办法,我提出强烈反对,对方律师也意识到自己在说谎,在接下来的询问中,对方律师就以“不清楚、不知道”来回复,阻止了法官混淆黑白的做法。

第三、与本案争点无关的询问。譬如,在一起不当得利的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先后主张同一笔款项三个版本:民间借贷、投资款和不当得利。然后,法官就询问我方涉案款项是什么性质,显然这是法官增加我方的举证责任,明显是一个陷阱,我提出了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