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也玩“层层转包”,经4人介绍,分得开票费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5-10-31 09:28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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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转包”虚开发票案

案号:(2025)赣0825刑初110号

1、违法事实

陈某甲作为吉水县某某木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应他人请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183200元,税额136120.36元。这些发票被受票方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违法经过

案件中,虚开发票的请求通过“层层转包”的方式传递,涉及多名中间人,最终由陈某甲实际开具发票。资金流向复杂,形成回流,涉及开票费、介绍费的分成等。

第一层:艾某发(某乙建设有限公司永丰分公司负责人)

提出需求:因项目请款需要,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万余元。

联系中间人:陈某文(约定开票费为开票金额的6%)。

第二层:陈某文(中间介绍人)

转包需求:联系龚某学帮忙开票,传递公司信息及收货地址。

收取费用:从中收取介绍费11740元。

第三层:龚某学(中间介绍人)

进一步转包:联系郑某平(陈某甲姨夫,已去世)。

截留好处费:与郑某平共同截留5842元。

第四层:郑某平(中间介绍人,已去世)

最终联系:找到陈某甲,吉水县某某木业公司实际控制人。

促成开票:要求陈某甲虚开专票110余万元。

第五层:陈某甲(实际开票人)

实施虚开: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11份专票,价税合计1183200元,税额136120.36元。

截留开票费:最终收取的票点费用53318元。

3、资金流向与回流

某乙建设公司永丰分公司转账1183200元,其中:

陈某甲截留开票费:53318元

郑某平与龚某学截留好处费:5842元

陈某文收取介绍费:11740元

剩余资金回流:1112300元通过他人账户转回艾某发。

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退缴违法所得,并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他人另案处理。

02

涉嫌虚开发票,

哪些人会出事?

虚开发票,刑事责任追究不仅限于实际开票人,还包括所有虚开链条的各个环节参与人。

1、实际开票人

实际开票人是虚开发票行为的直接实施者,通常承担主要刑事责任。

2、发票需求方

发票需求方是虚开发票的源头,其行为同样构成刑事责任。本案中,艾某发主动寻求虚开发票,并支付开票费。尽管艾某发在案件中“另案处理”,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3、中间介绍人

本案中,陈某文、龚某学、郑某平均为中间介绍人,他们通过转包需求、传递信息、协调资金等方式参与虚开,并从中牟利,这些人也需承担刑事责任。

4、资金流转参与者

在虚开发票案件中,资金回流是掩盖无真实交易的关键环节,参与资金流转的人员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5、单位责任人员

如果虚开发票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除陈某甲外,艾某发、陈某文、龚某学等均被另案处理,郑某平因已去世免于追究,但这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

03

虚开多少会涉及刑事责任?

注意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判定,主要依据虚开数额的大小决定。

本案中,陈某甲虚开税额为136120.36元,已超过“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构成刑事责任了。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最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提醒:对于企业而言,防范虚开发票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坚持交易真实性原则,确保业务、资金、发票三流一致。对于个人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