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聚焦:虚开发票罪二审改判,刑期大幅缩减!
发布时间:2025-08-24 12:03 浏览量:2
大家好,我们是一家综合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专注于职务犯罪辩护和经济犯罪辩护。今天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聊一起重大税案二审改判案例,为大家解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最新裁判趋势。文末含重要维权指南建议收藏阅读!
一场涉及47家公司、6720份增值税发票的闭环贸易案二审法院如何重新定性?北京刑事律师为您解析背后法理,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对莫某等七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推翻了一审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将罪名改为虚开发票罪并对刑期进行了大幅缩减,这一改判不仅直接影响七名被告人的命运更对全国类似闭环贸易案件的认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莫某、王某1、滕某等人组成贸易团队挂靠上海某1公司组织开展大宗闭环贸易业务。他们通过虚构贸易链条为包括中宏某公司在内的客户公司虚增业绩。 王某2作为中宏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3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虚增公司业绩主动联系并参与了这个闭环贸易链条。 在仅有少量实际货物的情况下,这个团伙组织47家公司进行虚假贸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20份,票面金额高达705亿元。
2024年3月2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莫某、王某1、滕某等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莫某、王某1、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其他人员也被判处四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通过开展虚假的闭环贸易为贸易链条中有需求的公司虚增业绩,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服务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认定:
首先法院确认各被告人确实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其次法院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该罪需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 再次法院认为也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该罪保护的法益主要也是国家税收安全,而本案中国家税收安全并未受到威胁。 最后二审法院认定各被告人构成虚开发票罪,理由是他们的行为破坏了发票管理秩序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危害了经营活动记录的真实性。
基于以上认定二审法院对刑期进行了大幅调整:
莫某、王某1、滕某:由原判十一年改为七年罚金50万元不变
黄某1:由原判四年改为三年二个月罚金15万元不变
王某2:由原判四年改为三年,罚金20万元不变
王某3:由原判三年改为三年罚金10万元不变(实际减少羁押时间)
陈某1:由原判三年六个月改为三年罚金10万元不变
刑期的计算方式也值得关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一日这对未来类似案件的羁押期限计算具有参考意义。
本案涉及几个重要的法律争议点:
一是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击范围之外。
二是关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法院认为该罪保护的法益主要也是国家税收安全而不只是发票管理秩序。
三是关于虚开发票罪的适用范围。法院认为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实际上放弃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此时虚开的发票虽然名义上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质上是仅起到记载交易行为、收付款原始凭证的作用的“普通发票”可以适用虚开发票罪。
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二审判决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准确把握。
法院没有因为案件涉及发票数量多、金额特别巨大就盲目重判,而是仔细辨析了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作出了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判决。
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家和个人本案提供了重要启示: 其一,刑事辩护需要精准把握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和保护法益,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其二,对于新型经济行为需要仔细辨析其本质特征和社会危害性,避免简单套用传统罪名。 其三,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注意遵守发票管理规定,即使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虚开发票行为仍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刑事风险,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从案件定性、证据收集、辩护策略等方面做好全面准备。
二审法院的改判不仅减轻了七名被告人的刑罚更明确了虚开发票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应以虚开发票罪论处。
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日益精细化的趋势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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