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丨未成年人普法指南请收好
发布时间:2025-11-13 10:36 浏览量:1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
祖国的未来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与家庭幸福
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知识
你知道多少呢
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01
生存权
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大多数父母都很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但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02
发展权
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03
受保护权
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对怎样保护儿童,我们还缺少明确的认识,常常无意识地造成对儿童权利的忽略和侵犯。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
一、家庭保护篇
PART 01
父母不得使用“棍棒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
有的家长总是相信“棍棒教育”,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照顾好孩子的生活,正确教育。如果对孩子有打骂、关禁闭、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过度劳动这些损害身心健康的行为,就不是在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而是虐待。虐待是违法行为。
PART 02
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行、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PART 03
父母不得让孩子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父母不让上学或者强迫辍学都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管是九年的小学初中教育,还是高中和大学教育,包括父母在内的监护人都不能侵犯未成年人上学读书的权利。
PART 04
未成年人安全要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根据国际组织相关数据,全世界每天有2000多个家庭因非故意伤害或“意外事故”而失去孩子,我国每年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的未成年人就达到3000人左右,伤残达到14000人左右。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等方面需要加强,如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二、幼儿园保护篇
PART 01
老师不得辱骂和体罚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老师直接针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实施伤害行为,例如老师直接打身体、扇耳光、让学生直接互相殴打、拿粉笔砸头或脸以及言语上的辱骂等,都是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师的这些行为不是正确的管教,是在实施法律明确禁止的体罚行为。体罚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实施体罚行为的老师会构成犯罪。
PART 02
学校发生欺凌事件不可以隐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校园欺凌和暴力,是不少学生的噩梦,会对被欺凌的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而实施欺凌的学生如果没有有效的教育和管控,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也破坏了正常的学校秩序。学校和家长都要做好校园欺凌和暴力的防控工作。
学校坚决反对各种程度和形式的欺凌和暴力行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言行。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社会保护篇
PART 01
孩子日记不能私自偷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父母未经允许偷看孩子的日记、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老师私自拆阅学生的信件,都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虽未成年,但孩子们的隐私也受法律保护。除非孩子未满八周岁需要由父母帮助拆阅信件,或者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需要,否则任何人都无权隐匿、毁弃或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等。
PART 02
娱乐场所不得放行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是禁止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他们还处在认知世界的状态,人生观还未树立,涉足歌舞娱乐场所,会影响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容易滋生事端,诱发各种违法犯罪,严重影响身心健康成长。
PART 03
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已满16周岁不满18岁已经参加工作的是未成年工。不满16周岁是不能参加工作的,因为16岁之前是接受教育的年龄,而且自我管理和保护能力差。不满16周岁就工作是童工,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要受到劳动部门的处罚。
PART 04
烟酒不得出售给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吸烟有害健康,戒烟、控烟成为全球共识,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总则也有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未成人一旦染上吸烟,对身体健康影响非常大,国家以法律法规形式,做出上述规定及要求,目的是为了保持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让下一代远离烟草,不影响学习,有助于身心健康。
PART 05
未成年学生不得带手机进入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手机现在越来越智能化,带手机进入课堂会使学生上课分心,影响到他人以及课堂纪律,无法避免的各类广告信息骚扰,不管是铃声还是震动,都会影响到学习环境。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PART 06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四、司法保护篇
PART 01
政府部门必须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重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受教育权是各项权利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因此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PART 02
小孩走丢民政部门需临时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规定了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的7种情形,包括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年成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等。
PART 03
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即12345,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PART 04
未成年人受侵害没钱请律师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四条 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PART 05
对未成年人犯错处罚应注意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中应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贯彻国家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观护、帮扶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最大限度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PART 06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