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布时间:2025-11-14 14:40  浏览量:1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新解】

一、条文核心内容

本条是关于调解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及离婚案件特殊处理的规定,核心内容为:

当事人不能出庭参加调解时,可委托代理人参与,但需经特别授权,调解协议由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外,需出具书面意见(载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处置意见)。

这一规则通过规范调解中的代理行为与离婚案件的特殊程序,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合法行使,维护调解的自愿性与真实性。

调解以“当事人处分权”为核心,需确保当事人对调解程序与结果的自主决定。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代理权限模糊:部分当事人委托“全权代理”但无具体授权,导致代理人越权参与调解;离婚调解的特殊性:离婚涉及身份关系与家庭稳定,当事人无法出庭时需明确真实意愿,避免后续纠纷。

本条的立法意图在于:

规范代理行为:明确调解需“特别授权”,防止代理人滥用权限侵害当事人权益;保障离婚调解实效:通过书面意见固定当事人真实意思,维护家庭关系稳定。适用条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如疾病、外地出差等)无法亲自出庭参加调解。代理要求特别授权:代理人需持有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参加调解、达成协议”等具体权限(非“全权代理”等模糊表述);法院审查:法院需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如核对签名、公证文件),必要时与当事人本人沟通确认代理意愿;协议签署:调解协议由代理人签名,但需附授权委托书备查。

实践要点

授权委托书需具体列明“调解”“和解”等权限,仅写“全权代理”视为一般授权,代理人无权参与调解;法院可要求代理人提供当事人联系方式,核实其真实意愿(如电话确认)。适用情形:离婚案件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如重病、境外无法回国等)无法出庭参加调解。书面意见要求内容具体:需载明对夫妻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核心问题的处置意见;意志真实:除当事人“不能表达意志”(如昏迷、精神障碍)外,书面意见需反映其真实意愿;效力等同:书面意见视为当事人本人参与调解的表态,法院可据此开展调解工作。

实践要点

书面意见需由当事人亲笔签署或公证(如境外当事人可通过使领馆认证);法院需审查书面意见的合理性(如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子女抚养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代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和解、调解”需特别授权。本条进一步细化调解场景下的代理要求,明确“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参与调解、签署协议),强化了可操作性。

离婚案件因涉及身份关系,调解需更注重当事人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强调“调解为先行程序”,本条通过“书面意见”固定当事人意愿,避免因无法出庭导致调解流于形式。

实践中需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

模糊表述无效:仅写“全权代理”“代为处理一切事务”等,未列明“调解”“和解”等具体权限的,视为一般授权;公证或认证要求:境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需经使领馆认证,确保真实性。

法院需重点审查:

内容完整性:是否涵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核心问题;意愿真实性:是否存在胁迫、欺诈(如书面意见非本人签署);合理性:财产分割是否明显失衡(如一方放弃全部财产无合理理由)。

代理人无特别授权参与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法院可:

要求当事人重新委托代理人或亲自出庭;若已达成协议,可认定协议因无权代理而不生效。

案例1:张某因出差无法参加离婚调解,委托律师代理。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未列明调解权限。法院审查后认定代理无效,要求张某本人出庭或重新委托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

案例2:李某因重病住院无法出庭,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离婚,子女由母亲抚养,财产平均分割”。法院依据该意见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调解书经李某签字确认后生效。

规范授权委托:当事人委托调解需明确“调解”“和解”等权限,避免模糊表述;重视离婚书面意见:无法出庭的当事人需详细列明核心诉求,确保调解结果符合真实意愿;强化法院审查:对代理权限、书面意见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严格把关,避免程序瑕疵。

第一百四十七条通过规范调解中的代理行为与离婚案件的特殊处理,保障了当事人处分权的合法行使:

代理需特别授权:明确调解权限,防止代理人越权;离婚需书面意见:固定当事人真实意愿,维护家庭稳定。

这一规则既体现了调解的“自愿性”原则,又通过程序规范提升了调解的实效性与公信力,是民事诉讼中“程序正当”与“实体公正”的重要体现。

结论:当事人不能出庭调解时需特别授权代理人;离婚案件无法出庭的需出具书面意见;法院需严格审查代理权限与书面意见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