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复核会不予受理?分情况说明白
发布时间:2025-11-15 21:18 浏览量:1
一般情况下,信访事项办理完不满意,30天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复查不满意可以再复核。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信访初次办理后,申请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各省区市都有关于复查复核的工作规则,其实大同小异,今天以《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试行)》为例,说明白。
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可以分为两大类。
您反映的核心问题,从一开始就不应该通过信访渠道来解决,或者已经超出了信访程序能处理的范畴。
即使您拿到了信访办理单位出具的“处理意见书”或是“不予受理意见书”,上级复查复核机关在审查时也会发现这个根本问题,从而不予受理您的复查申请,并会指导您去正确的部门。
1. 属于“涉法涉诉”,需要走法律程序的
如果您的诉求本质上是一个法律纠纷,比如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与别人有合同或债务纠纷、认为构成了人身伤害需要索赔、或者涉及刑事案件等,那么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角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政法机关。
2. 属于“仲裁”范畴的
国家为某些特定纠纷设立了仲裁制度,它和法院诉讼类似,是一种准司法程序。最常见的就是劳动仲裁,处理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如工资、工伤、开除等)。
如果您被公司无故辞退,您应该去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是信访。复查复核机关不会受理针对此类事项的申请。
3. 属于“党内事务”或“特殊群体事务”的
如果您是共产党员,对党组织给予的处分(如警告、撤职等)不服,这不适用普通信访程序,党内有专门的申诉渠道。
4. 可以通过“其他专门的行政程序”解决的
政府管理社会事务有很多专门的法律程序和部门。如果您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应该直接利用这些专门程序,它们通常比信访更专业、更有强制力。
比如,您对交警开的罚单不服 → 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您认为自己的发明专利被错误驳回 → 应提起行政诉讼。
您申请低保没被批准,认为不符合条件 → 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 属于“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或“举报违法行为”的
如果您是请求政府查处某个违法行为(如污染环境、无证经营),或者是要求政府履行保护您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这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请求。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后,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给您答复。
比如,您举报楼下餐馆油烟噪音扰民,环保部门或城管部门必须去调查并给您答复。如果他们对您的举报不予理睬或处理不当,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告他们“行政不作为”,而不是就举报事项本身申请信访复查。
6. 属于“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控告”的
如果您是举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滥用职权、作风问题等,这类问题由纪委监委专门负责。他们有独立的调查和处理系统。
7. 属于“咨询、建议、评估鉴定”等非争议类事项的
复查复核的目的是解决“争议”——即您对已经作出的一个“处理意见”不服。如果您只是咨询政策、提出工作建议,或者要求进行某种专业鉴定(如医疗事故鉴定、房屋安全鉴定),这本身没有“争议”可言,也就不存在“复查”的基础。
比如,您写信建议在小区门口增设公交站,这是“意见建议”;您询问某项农业补贴政策,这是“咨询”。相关部门给您答复即可,您无法对此“答复”申请复查,因为它不是一个对您权益受损问题的“处理决定”。
即使您的信访事项本身属于复查复核范围,但如果您的申请在程序上不合规,也同样不会被受理。
1. 申请人不合格或材料不全
您必须是不服原意见的信访人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申请时必须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原处理意见书等。如果材料不全,工作人员会通知您在10天内补交,逾期不补的,将不予受理。
2. 找错了受理机关或超过了时限
您必须向作出原意见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请。并且,必须在收到处理(或复查)意见书之日起 30天内 提出。错过了这个时间,或者找错了部门,申请都将不被受理。
3. 一事不再理
您的同一个问题,如果已经由另一个有权机关受理了,或者已经走完了所有信访程序(包括复核并已最终备案退出),您就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复查复核了。
4. 自己撤回复查申请
如果您在复查复核过程中,自己主动要求撤回申请,一旦被准许,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就同一件事重新申请了。
核心原因:初次办理时发生了“程序错配”。
理想情况下,一个不属于信访范畴的事项,在群众第一次来访时,工作人员就应该准确识别,并引导他去正确机构,根本不予受理,也就不会产生后续的“处理意见”和“复查”。
但在现实中,初次接待的机关、单位(办理机关)可能因为以下原因,没能做好这个“分类”工作。
业务能力不足:基层工作人员可能对复杂的法律和政策界限把握不准,错误地将本应走司法、仲裁等途径的事项,当作普通信访事项受理了。
责任心不强或怕麻烦:有些工作人员为了图省事,或者出于“维稳”思维,觉得把事情接过来简单处理一下比引导群众去其他部门更简单,尽管这并不合规。
信访人的坚持:有些信访人认准了“找政府”,无论工作人员如何解释引导,他都坚持要求信访部门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为了程序完整,个别单位可能会出具一个意见,但该意见可能只是告知“此事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于是,就产生了您看到的现象。
第一步(办理阶段):办理机关错误地受理了本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的事项,并出具了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这份意见书可能内容上是驳回请求或引导其他途径,但从形式上看,它是一份“处理意见”。
第二步(复查阶段):信访人拿到了这份《处理意见书》,但表示不服,他有权在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第三步(复查机关的处理):此时,复查机关在审查时,就会发现根本问题:这个事项从一开始就不应该通过信访程序处理。
撤销原处理意见,并直接引导至正确途径:这是更规范和常见的做法。复查机关会明确指出:“该事项属于应当通过仲裁(或诉讼、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原办理机关将其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作出处理意见,适用程序错误。现撤销该处理意见,请申请人依法向XX(仲裁委、法院等)提出。”
作出“不予受理”的复查决定:因为申请复查的事项本身不属于复查复核范围,所以直接对复查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由此可见,一个本质上不属于信访范畴的事项,最终是无法通过复查复核程序解决的。
复查复核程序就像一个“质检关”,它能发现并纠正基层单位在程序分类上犯的错误,确保问题最终能被引导到正确的解决渠道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