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注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百问百答
发布时间:2025-11-18 11:27 浏览量:1
一、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认定
问题1:高新技术企业审计,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认定是一个问题,在取消原先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情况下,哪些收入(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需要哪些依据作为判断标准,麻烦能解答一下。
答:您这个问题确实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关于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按照工作指引的规定是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如何判断,我个人的体会是针对单位提供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除了账面的数据外,一定要核对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新产品或新技术认证认可的资质证书、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用户报告、质检报告等,关注单位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对应的研发项目和知识产权情况,核对申报材料中的对应关系,还有通过技术专家进行确认。建议事务所与各市的技术专家建立技术支持关系,这样可以从技术角度解决很多我们非专业的问题
问题2:追问一下,部分产品可能是具有技术含量的,但是这个产品是作为组件投入到产品的,此时产品收入是按照单品收入还是组装后的产品的收入,如:空调的压缩机是先进的,但是公司自己的压缩机不单独对外销售,是装在空调上对外销售,此时,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是压缩机还是空调?这个问题如何考虑?
答:对于产品中的主要部件,首先是主要的关键的部件,如果是自有部件,具备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对产品的整体性能的明显的提升和改变,我认为是可以的,当然这需要的相关联的技术资料印证,特别是关键性的指标,就拿您说的压缩机和空调的来讲,比如通过压缩机的技术原因,达到空调整体节能或者空调整体降低噪音了等等,关键部件的技术对整体产生的显著的提升作用,我个人认为可认为整体的销售收入是高新销售收入。
问题3:很多大型集团内部均有专门的销售公司,若公司的销售大量通过销售公司销售(关联方销售),如何判断公司高新产品收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是否追加特别审计程序?
答:高新产品收入以申报单位为独立主体,销售收入和总收入都是以企业纳税申报表为取数依据的,如销售公司是集团内的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则只可以计算申报单位的销售收入,不是以集团为单位计算。
问题4:高新技术企业审计,收入总额问题,具体包括哪些收入,现在江苏各地的要求不一样,利息收入中哪些要计算在收入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要不要计入)、投资收益中子公司的权益法计算的收益要不要计入,汇兑收益是全年通算后的收益计入(扣除每个月计算的汇兑损失),还是每个月计算的汇兑收益(不扣除每个月计算的汇兑损失)全年数?
答: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税〔2008〕151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规定,本年企业总收入为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问题5:请问在高企认定当中,视同销售能否算做企业的销售收入参与认定?
答: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销售材料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因此,视同销售不算做企业的销售收入参与高企认定。
问题6:高新认定中的总收入是否包括税收口径中A105000表中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答: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不包括A105000表中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问题7:高企审计中高品收入专项审计中,有些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实现销售,还有一些企业通过经销商或者包销协议实现销售,请问是否需要增加审计程序,核查销售产品最终客户?
答:中注协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中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申报企业的性质:1.所有权结构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申报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与主要所有者,识别关联方,并分析主要所有者与申报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关系是否会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等数据归集的真实性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舞弊风险;……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如果高新收入中涉及大量关联交易,对高新收入占比有实质影响,应该需要追加审计程序,核实交易真实性,排除人为调节指标的风险。同时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四、其他说明”段中披露关联交易情形。
问题8:5月31号专家答疑中回答了关于部分应用有技术含量是否可以认定为高新收入的问题。我还想再咨询一下,组合的技术是否符合高新收入,比如,某瓶盖公司,一直研发瓶盖开启方式,如瓶盖开启原先响一声,研发响俩声;或者原来瓶盖内部原先是黑白印刷,现在变成彩色印刷。像上述例子,有可能并不是纯粹的技术研发,有可能是各种技术应用的组合,当然组合过程中的确需要解决组合的技术问题,是否可以认定为高新收入?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所以对高品的判断,最基本的原则是,该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但鉴于我们无法精通各专业领域,在产生不同意见或者不确定的时候,有必要借鉴技术专家的判断。在高企申报材料的现场评审阶段,就曾遇到过此类案例:审计报告中明确的高品收入,在几位技术专家审核时共同否决了其中的一项高品,进而该项高品收入全部剔除。
问题9:请问下,如果企业已经申请高新成功了,那3年的优惠期,是否需要每年都需要满足高品收入比例、研发费比例的要求?例如某企业2020年申请高新成功,那2020、2021和2022年这3年优惠期,是否需要每年都满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例如2021年这一年不满足这个60%的比例要求,2021年是否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答:目前高新认定办法只规定认定或重新认定前一年符合高品收入占比要求,但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中,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持续期间,会注重当年高品收入占比是否超过60%。具体的操作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同时我们也建议在资质持续期间,符合60%的高品销售比例更为合理。
问题10:根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但很多外资企业的基础、核心技术都是境外母公司许可使用的,外资企业在国内申请的专利技术都是在母公司基础技术上的再开发再研究,或者是一些工艺方面的技术,这些在国内申请的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作为核心技术?
答:我个人理解,只要是中国境内申请并授权,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是可以作为核心技术的。
问题11:企业买入打印机,安装自己控制系统软件后再卖出,开票还是打印机,备注软件用于退税,计算高品收入是只计算软件收入,还是整机收入?软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超过50%,就不能确认整机收入吗?
答:主要产品(服务)的定义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本例中:开票打印机,备注软件退税,应关注该嵌入式软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是否超过了50%,如果超过了,而打印机本身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领域的产品,可以按照整机收入来确认。
如果没有超过50%比重,而嵌入式软件退税,也是需要能够分别核算硬件和软件对应的收入的,则单独确认软件收入。
问题1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研发费用高企审核时是否认可?如果认可的话,是否能加计扣除?
答:不征税收入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是很明确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无论是不是计入了研发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自然也不能加计扣除。会计处理上,不征税收入是单独核算,研发费用也是单独核算的,并不做抵减;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有关规定执行;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很多单位现在并不做不征税收入,直接计税处理。
问题13:关于收入总额的问题,汇兑收益是按汇兑收益减汇兑损失后的净额,还是就是单位全年汇兑收益;财务费用中的活期存款利息收入要不要计入?
答: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相关规定确定收入明确是包括“利息收入”的;税法上的收入和所得并不是一个概念,汇兑收益不是减去汇兑损失后的汇兑损益,损益不能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问题14:企业销售费用中有样品,已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这块是否计入总收入中?
答: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样品属于视同销售收入,也属于营业收入的一部分;故应该计入总收入中。
问题15:集团企业中的母公司自已生产部分产品销售,部分从下属子公司直接采购后对外销售,但与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部分是由母公司所有(部分知识产权由子公司所有),请问这种情况下母、子公司是否可以均认定为高新产品收入呢?也就是说母公司直接采购的但拥有部分知识产权的产品收入能否认定为自有高新产品收入?如果不可以,应该作为哪一方的高品收入呢?另外一种产品的核心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分割为配方和生产工艺方面?
答:能否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根据工作指南的定义来判断:
(一)“主要产品(服务)”指的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的主要部分,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属于申报企业。
(三)近一年申报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总额,占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额比例应超过50%。
否则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核心知识产权是否分割为配方和生产工艺,个人认为是可以的;研发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几个方面。
问题16:母公司负责研发,然后由公司进行生产并销售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对外销售,请问母、子公司是否均可以确认为高品收入?
答:不可以。子公司负责生产,但并不拥有该产品的核心知识产权;认定高新收入的一个条件,就需要看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
问题17: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交易性金融产品期末要作公允性损益调整,总收入是不是按实收收到的投资收益计算,这块公允性损益调整剔除?
答:公允性价值的调整并不是税务上实际取得的收入,在会计利润调整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是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处理的,故不应计入总收入。
问题18:总收入包含哪些?
答: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总收入是税收口径,与会计核算有差异,需要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发生额分析计算。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总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不扣除利息支出)、汇兑收益(不扣除汇兑损失)。
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总收入情况可以进行明细列示:XX年度实现收入总额为xx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xx万元,其他业务收入xx万元,投资收益xx万元、利息收入xx万元、营业外收入xx万元。XX年度不征税收入xx万元,其中:财政拨款等收入xx万元。总收入为xx万元。
二、研发人员
问题1: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那在职人员是否需要满足183天?
答: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在计算科技人员数量时必须满足183天的时间要求,在计算企业职工总数时非科技在职人员主要通过劳动合同和社保费进行鉴别,同时结合纳税申报数据中的在职人数。
问题2:企业制造部人员参与研发项目的测试试制等环节,相关薪资未计入研发费用,这类人员是否可以计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计算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答: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科技人员需要满足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要求。
问题3:制造部人员(在职人员)又从事正常生产又参与研发试制,属于间接参与研发活动?就不符合上述直接参与范畴,不应计入科技人员的统计?
答:如果不符合直接从事研发和创新活动或直接技术服务要求,不应计入科技人员数量。
问题4: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在职科技人员需要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吗?是当年,还是在企业工作时间?
答:在职科技人员需要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是按在企业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问题5:认定指引中说: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请教下:这个累计183天是指在整个申报期(3年内)内累计满183天?还是在申报期中的每一个年度内均需满183天?譬如说申报企业成立于2019年9月,那今年申报时是不是因为2019年的研发人员因不满183天,所以2019年研发费结构明细表中就无研发人工?
答:这个问题在实务中的确是有一定的争议,对于在申报期内新成立的企业来说,如果第一年是下半年成立的,那肯定是不可能当年度达到183天的,所以2019年研发人员都不计入,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企业研发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行为,高新认定指引也明确研发费用是以3年累计数来计算的,因而可以从3年申报期内来看;当然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解释,这仅是个人观点,供参考。
问题6:车间辅助人员能不能算作企业科技人员?
答: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车间辅助人员一般不认定为科技人员。
问题7:某企业主要生产非标的包装机械设备,企业研发部门的人员日常大部分工作时间是根据客户订单设计图纸给到生产部门使用,同时会根据企业的规划要求开发新的产品。若某位研发人员每个工作日抽出30%的时间开发新产品,公司财务将该研发人员人工费用的30%计入到研发费用中。在做高企认定的专项审计时,该名研发人员是否符合183天的要求?
答:专职科技人员超过183天的可以计算,至于30%的比例是如何来的,需要有工时记录等依据进行合理的分配。
问题8:企业科技人员、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是如何定义的?
答:1.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是指在研发过程中提供支持和帮助的专业人员。
问题9:研发人员如果是非全时参与研发活动,统计研发人员是按比例计算,还是按人数算?
答:按人数计算,费用按工时分配。
三、研发投入
问题1:一家企业将销售主管的部分工资计入研发费用,理由系研发活动前期需要市场调研,研发活动中期需要安排客户试用,研发活动后期需要试用调查并反馈给研发部门,是否可以?
答:计入研发费用的应该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您说的这个很难界定与研发活的关联度,从谨慎原则建议剔除。
问题2:企业的研发人员中有上海、北京的,这两地除了基本公积金,还必须上交补充公积金,这块补充公积金是列其他还是算研发人员薪酬?
答: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上海、北京等外地人员的支出,首先要确定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费用,如果是工资薪金,且补充公积金是统一规定并缴纳给社保机构的,可以列入。
问题3:研发人员均为劳务派遣,这些人员的社保公积金是算在劳务费中还是列入社保公积金?
答:劳务派遣,请参照税务规定,看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按照劳务费列支,如果是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按照工资薪金列支。
通过劳务公司发放的,企业应列支为劳务费用(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上应该包括工资、社保、管理费等)。
问题4:某企业2021年10月成立,11月开始开展研发活动,有研发费用发生;2023年度申报高企,对于2021年度科技人员(当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83天)的工资能归集入高企口径的研发费吗?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研发费用归集的人员人工费用范围是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该企业2021年度科技人员(当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83天)的工资按上述规定不可以归集入高企口径的研发费。但是该企业20221年10月成立,11月份即开展研发活动,2023年度申报高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关注这些人员2022年是否在职并进行研发活动,若2022年累计超过183天,我个人会认定2021年作研发人员,认可企业归集的2021年对应的研发支出。
问题5:研发费中材料占比是否有规定?是否超过研发费用50%就判定不符合要求?研发立项中的人员与实际计入研发费用薪资的人员必须要完全一致吗?
答:据我了解申报文件中并没有这样的比例规定,研发费用的结构性问题确实是注册会计师应该需要关注和分析的,但这个需要根据申报企业所处的行业领域、产品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制定一个统一比例的限额加以规定。
研发立项和研发支出预算是核对研发费用发生的依据材料,也是印证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证明材料,您所说的研发人员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关注变更的原因、变更的程序,评估变更对研发项目产生的影响再作判断,人员工资需结合工资表、考勤资料等记录,并非完全依据立项资料。
问题6:高企和研发费审计的时候,关于研发材料的审计这一块要区分于企业的生产领料,能否介绍一下审计中,我们应该注意什么?有什么特别的关注点?
答:研发材料区分于企业的生产领料,但很多时候研发领料跟生产领料的品种等都是有交叉的,而且材料在直接投入中一般占比也比较大,我个人认为确实是个难点,不可按领料单即进行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判断研发领料的品种和数量等是否恰当,领用是否超研究开发范围,结合领用材料的月度间波动情况,判断材料支出是否存在异常,同时关注在领用材料无法使用或设计发生变更时,是否有材料退还手续,注意领用的材料不可在项目中平均分配,提供的支撑材料不能是规模化生产的领料单。
问题7:请问题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中如何界定直接材料费投入与申报的研发项目之间具有完整性、相关性?
答:这个问题实务中应该是经常会面临的,建议根据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了解相关的研发费用预算,从研发材料领用管理制度入手,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对生产用材料与研究开发领用的界限进行严格区分,并查阅相关的领料及实际使用记录情况,对比各期直接材料投入情况并结合其他诸如人员投入等的波动分析等,同时与研发项目预算金额进行对比,总体判断投入的合理性。依据审计工作需要可深入研发活动现场,察看领用的研发材料是如何具体使用于相关研发项目,当然如果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借助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的意见。
问题8:高企认定过程中,有的省份对资本化的研发支出不允许计入研发费总额,请问江苏省的做法?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了规定,企业实际在开发阶段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即使在会计核算上已经资本化处理,但只要符合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对研发支出的规定,是可以列为高新申报的研发投入的。目前没听说江苏省不允许资本化支出列入研发费用的规定。
问题9:我们有个客户会将研发的样品进行销售,那么整个样品的研发费用都可以作为研发费用确认吗?既然样品可以销售,为何还要把相关的研发费用计入“高企申报的研发费”?
答:高新认定只归集与项目相关的研发费用,形成样品销售不作研发费用冲减,与加计扣除的规定有所区别。
问题10:委托开发中有产权归委托方所有,现在有一份委外合协议中约定技术成果双方共有,此情况下的委外研发费用,能否确认为高企专项报告中研发费用?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从谨慎性角度考虑,共有的技术成果的委外研发费用确认为高企专项报告中研发费用有待商榷。
问题11:委托外部机构发生的设计费,是作为设计费还是作为委外费用?委外是指整个项目的研发都委托给外部,还是其中一部分如设计,都算委外?
答:对于委托研发费用,是有明确规定的,看是否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是否科技部门登记备案,研发成果是否归属委托方等。而设计费,根据设计服务合同及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两者要求不一样。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委托研发费用必须留存备查资料:
1.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6.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问题12:在研发费用审核中,如果是单个研发项目的其他费用超过了20%,而研发费用总体的其他费用未超过20%,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还是否需要剔除?
答:最好按单个项目检查, 如果超过提请申报单位调整。
问题13:请问研发费用的折旧费不能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5%,有这个规定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并无此项规定。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只要是真实发生就可以列入,仅供参考。
问题14: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请问这个等还包括哪些?包括工会经费吗?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火发〔2016〕195号,以下简称指引)中的规定,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根据此项规定,人工费用是列举法,工会经费不属于此项范围,也不建议列入其他费用中。其他费用在指引中列举了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至于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需根据各研发项目情况由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判断。
问题15: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不能超过总费用的20%,如何具体理解,我们在做专项审计工作时,是以每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来计算当年可反映其他费用,还是需要具体到每一个研发项目来计算?
答:对于您的这个疑惑,在高新认定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上没有找到具体的规定,个人是这样理解的,对于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限额,需要按照分年度分项目计算,因为高新专项审计报告后附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中是按单独项目进行反映,且企业申报高企时填报研发费用数据时是分项目进行填列的。
问题16:高企工作指引中规定,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是指不得超过某企业全年研发费用总额的20%?还是指企业单个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不得超过该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2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文件(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中规定的计算方法已经由此前的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限额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研发费用的总额统一计算限额是专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上述问题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中有类似的解释:根据《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因此,企业单个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不得超过该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20%。
28号公告,统一计算其他费用的限额应适用于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比例是10%;该计算不适用高新认定审计的20%;实务中不要混同。
问题17:高企认定成功后,每年研发费用比例是否要滚动计算,是否按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计算研发费用比例?前两年是超过2亿,最近一年不到2 亿,研发比例可以按三年销售收入平均数计算?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企申报的条件之一为: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文件要求,因此应按近三年合计研发费用占近三年销售收入合计计算研发费用比例,具体的执行比例标准,则按最近一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确认。即: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问题18:研发费用包括研发人员的福利费吗?如果包括是算人员人工还是其他?
答:《工作指引》中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列举的是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列举的项目,没有列举福利费和补充医疗,所以不能计入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
如果要包括,我个人理解,虽然《工作指引》中的其他费用列举项没有福利费,但是有个“等”字,所以可在其他费用里列支。针对其他费用,需要提醒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核算并加总计算,企业单个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不得超过该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20%。
问题19:工资薪金中的股权激励或股份支付是否可以作为高新的研发费用?
答:可以,严格来说应在支付年度计入。一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都计入研发人员人工费用,在所得税汇汇算清缴时,计提未实现股权激励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增,当年行权部分可税前列支。会计上股权激励或股份支付正常计入研发的人员人工费用,未行权计提部分资料中如果有差异说明,建议表述清楚。
问题20:企业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方面,对于日常原材料废料收入,这部分的废料如何进行管理和核算?
答:废料的类别品种很多,如何管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企业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处理;会计核算方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副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有关规定执行;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根据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四)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所以日常需要对研发废料进行出入库管理,建议设立辅助台账,相关单据完整保存。
四、其他方面
问题1:总分支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分支机构按规定备案成汇总纳税人,能否享受高企税收优惠?
答:如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机构享受高企税收优惠,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收支将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汇算,能够享受到该优惠政策。
问题2:有的企业以前年度在会计帐套里没有做研发费用,今年为了申请高企资质需要补研发费用账。请问实际工作中,要求企业修改以前帐套和凭证吗?还是只要补做以前年度的研发辅助账,不用改帐套?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没做要求,辅助账也是可以的,不过如果企业账上未进行单独核算,这样以来年度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就没有研发费用数据,会导致与专项报告数据间逻辑关系差异大,建议进行专项审计时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规定,控制审计风险。
问题3:项目立项在本单位,项目并没有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性成果,但有技术诀窍,其他公司运用这个项目的技术诀窍,本公司收取款项,请问该项目还所属于本公司吗,收取的款项是作为项目补偿收入冲减研发支出,还是作为技术服务收入呢?
答:项目研发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研发形成的诀窍应归属于非专利技术,利用该诀窍取得其他公司的服务收入,并不会导致该诀窍的所有权丧失,收入也并不是研发过程产生的,而是一个结果,应作为收入而不是冲减研发支出。
问题4:我们在高企认定审计工作中发现,大多数规模较小的申请企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研发项目,没有专门的经费预算安排,而是基于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项目,在业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归集相关成本费用,人为地随意地将成本费用划分为项目成本和研发费用。我个人认为,该研发费用是项目成本,与具体收入项目相关而非具有一定风险性的研发活动支出。个人估计,目前相当多的中小申报企业都是这种现状,企业并无纯粹的研发支出,基本上都是某特定业务项目实施的成本,并无充分依据人为地分割为成本和研发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界定研发费用和项目成本,具体依据?如何识别项目成本和研发费用?
答:项目成本和研发费用的区分首先要对生产活动和研发活动进行区分,两个活动的目标和开展过程是不一样的,因此,是否有研发活动的内部控制是关键,否则财务核算的研发费是经不起审核的,如果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一定要按照相关要求完善研发相关的证明资料,否则风险较高。
问题5:一些小企业对于科技项目没有专项核算,其支出分散在研发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或营业成本中,相关的内控也不健全。请问这类企业的科技项目能否承接?如果承接,如何应对风险?
答:在业务承接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申报企业管理层诚信情况、知识产权来源、人员结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主要动机等相关信息。如果注册会计师已获知不能根据需要查阅申报企业的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申报企业的业务现场和设施等,则应当评估审计程序是否实质受限,通过与申报企业沟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应当高度关注审计风险:
(1)申报企业拥有的技术不在高新领域三级明细目录中;
(2)通过询问申报企业研发负责人发现近三年研发活动未留下计划、执行和结果的记录;
(3)通过询问申报企业财务人员发现近两年及近三年税务申报系统中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均为0;
(4)通过询问申报企业财务人员近两年及近三年财务账簿及报表中研发费用均为0;
(5)通过检查发现申报企业研发人员无研发相关的专业资历,或研发人员平均工资偏离合理水平等;
(6)通过观察和检查发现申报企业缺乏必要的研发场地及研发设备,净资产及流动资金明显不足等。
基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列报的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申报企业是否存在将其他费用列报为研究开发费用的错报风险。关注研发费用发生额与研发项目内容之间的相关性、合理性,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判断申报企业是否将与研发项目、研发工作无关的费用列为研发费用,尤其是在研发费用金额明显偏大,超出研发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是否存在舞弊风险。
问题6:母公司申报高新,审计报告是关于合并和母公司的审计报告,申报的时候这样的报告能用吗?
答:高新申报提供年度审计报告,主要是为了和专项报告、纳税申报表等相关数据进行比较核对,以验证研发和相关收入的合理性;合并审计报告,包括母公司本身的报表和附注的,并有相关研发费用等数据可以核对,应该是可以的,没有规定必须是单体报告。
问题7:如果企业已经将研发费在研发费明细账分项目记载清楚了,是否还需要提供备查账?
答:企业财务核算已按照研发项目(RD项目)建立研发项目明细核算,就不需要再另外建立辅助台账。
问题8:高品收入专项审计时应关注哪些方面?
答:根据《工作指引》的规定,高品收入也称作: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所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的范围。其中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我们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时,除常规要求的程序外还需要判断被审计单位所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否为符合上述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主要根据被审单位提供的所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及其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认证认可的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应的知识产权及其编号等材料],以及询问企业管理层及科技人员等相关人员获取的相关情况,逐项审核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与《技术领域》范围内所列技术对应关系,进行职业判断,必要时可借助技术专家的判断。
问题9:某客户为产品保密需要,要求供应商发票开具产品名称与PS(聚苯乙烯)产品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实际是和PS一类产品),这种情况发票名称产品能否作为PS收入?需不需要提供什么说明?
答:这是底稿编制问题,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要求,合规准确完整即可。
问题10:目前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主要管理层人员也有参与研发,这样的情况下人员支出又如何计入研发项目;还有些企业为了满足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要求,将一些没有参与研发的企业人员的支出也计算在内,这些都会引起研发费用错报风险;专项审计时如何将研究开发人员的支出与正常的生产管理等人员的支出进行合理的区分?
答:首先:针对研究开发人员支出与正常的生产管理人员支出合理区分的情况,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的人员花名册、相关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以及学历和专业职称证书情况,帮助判断是否具备研发相关项目的能力,并结合考勤记录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其次:对于主要管理人员既参与研发工作,又有管理工作,相关人员支出如何计入研发费用,对既从事研发同时又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建议可以结合公司的研发人员管理制度、考勤记录表等进行分析,测算出相关人员参与各项目的工时比率,以此作为依据计算分摊计入研发费用的人员支出。
问题11:请问新的高企认定办法在人员方面降低了要求,将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统称为科技人员,比例统一调整为10%,且取消了大专以上的学历限制,这些调整为企业处理人员问题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审计时如何对科研人员进行准确鉴定?
答: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建议查阅企业职工花名册,在职人员可以通过是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并对人员支出进行统计,同时对申报个税的收入进行查询核对,以确认申报科技人员和支出的真实性。
问题12:在做业务的时候,审计人员通常不具有技术上的胜任能力,判断会存在困难,虽可聘请外部专家,也会涉及一些费用等困难事项。再追问一个问题,企业核算研发经费核算,一般会研发费用、管理费用核算,部分会从生产成本转入研发费用,部分虽然在研发费用核算,但是账面未列项目明细,而是通过所谓的账外表格,对这些费用核算科目。核算项目、从生产成本再次转入研发费用等核算,如何把握?
答:因为注册会计师的专业限制,对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的技术因素及研究开发活动的本质可能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离不开高新技术的识别,而对于没有专业背景的注册会计师来说,要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申报企业的相关技术是有很大困难的,因此充分利用技术专家的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建议大家与本地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的技术专家建立沟通联络协助机制,或组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地方技术专家库,审计实施前或审计过程中及时与技术专家讨论申报企业的领域、研发项目的进展、研发活动的投人、研发机构的设置、产品(服务)的技术水平和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等情况,与技术专家的充分合作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对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有更深人的了解,可以弥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缺陷,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这种联络特别是在承接业务阶段也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第二个问题,通过账外表格,虽然申报文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核算方式,但我认为申报高企的过程绝不应该只是为了一张高企证书,从财务角度来讲更多是规范研发管理和核算的过程。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企业未规范核算研发投入,而是从生产成本转入研发费用,或者账面研发费用不分项目,完全通过账外表格进行核算,导致账外核算的研发投入与年度财务报表中列示的研发投入有较大的差额,提醒注册会计师特别关注审计风险,了解单位申报动机,增加相应的审计程序,结合其余财务资料和申报材料综合判断申报企业是否有虚增研发投入的可能性。
问题13:有些财务专家在高企认定地方预审时,针对申报资料当中体现的研发人员的平均工资低于全厂职工的平均工资,认为这种情况不合理。对这个问题您如何看待的?
答:个人认为不是很准确,例如一个科研人员同时从事几个项目,工资会在几个项目之间分摊或者只是部分工资在项目间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