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歌法语 以案释法】出借信用卡帮朋友周转?三十万元纠纷背后的法律风险不可不知!
发布时间:2025-11-18 13:00 浏览量:1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张某因资金周转向王某多次借款,王某通过银行向张某累计转账230000元。2023年至2024年间,王某又透支其本人及其妻子名下的银行信用卡,共计取得透支资金80000元,并继续将该透支款出借给张某使用。因多次催要无果,双方于2025年8月1日就前述借款进行结算,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向王某借款300000元、无利息,并签字按印,但此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提供的230000元属于其自有资金,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张某应予偿还;而王某出借的80000元信用卡透支款系利用银行授信资金转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张某实际取得的透支资金依法应予返还。上述两项金额合计超过借条约定的300000元,王某表示按借条金额主张权利,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300000元。
法官说法
信用卡千万不能出借!透支资金更不能借给他人!
通过此案,可以清晰看到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出借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违规
信用卡是银行基于持卡人信誉发放的个人专属支付工具,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依法使用,不得出借、出租、出售或转让。将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不仅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也破坏了银行对用卡风险的管理体系,容易造成恶意透支、套现、盗刷等严重后果。一旦持卡人出借信用卡,自身就要承担相应法律风险,即便对方承诺还款、写下借条,也不能改变该行为本身违法违规的性质。
(二)信用卡透支额不是个人资金,用其借贷属于无效民间借贷
信用卡透支额度属于银行发放的信贷资金,不属于持卡人自有财产。将透支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实质上是把银行贷款“转贷”出去,司法实践中被明确认定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属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合同无效意味着借条、协议不能自动受到法律保护,但借款人实际取得的透支资金仍必须返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持卡人若因信用卡透支借贷而造成逾期,银行仍会向持卡人追偿,利息、违约金等后果也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严重损害自身财产和征信记录。
(三)违规用卡严重时可能触犯刑法,后果远超民事纠纷
如果在出借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套现的过程中,出现虚构交易、利用POS机“套现”、恶意透支不还等行为,可能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非法经营罪;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还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只是帮朋友周转”“写了借条就没事”,但实际上违规使用信用卡极易跨过刑事底线,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仅是经济损失,更可能是牢狱之灾。因此,务必树立防范意识,坚决避免信用卡套现或转借行为。
1、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出租、买卖。
2、民间借贷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严禁用信用卡透支额“拆借”。
3、朋友之间借贷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借款金额、期限、用途等。
4、保留转账记录、对话记录等证据,避免口头借款引发纠纷。
5、如遇资金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切勿采取违规方式周转资金。
以案为鉴,守法用卡,远离风险,保护自己的信用与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