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 员工开车撞了人,老板为何一同被判刑?检察官: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并不仅限于驾驶人本人
发布时间:2025-12-25 14:59 浏览量:1
12月11日,《浙江法治报》刊发《员工开车撞了人,老板为何一同被判刑?检察官: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并不仅限于驾驶人本人》,全文如下
司机开车送货撞上行人,导致一死一伤,老板却跟着被判刑,这是为何?近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
李刚与王良(均为化名)在多年前曾在杭州某物流公司工作,两人是同事也是朋友。后来,王良承包了嘉兴的某物流站点,主要负责公司货物运到嘉兴后的运输和安装,李刚则帮他做事。虽然两人之间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王良就是李刚的老板。
去年12月的一天,王良让李刚开车先后去秀洲区的油车港和塘汇两地送货。下午3点多,李刚驾驶着轻型栏板货车沿嘉兴市长纤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百丈路口左转弯时,撞上了人行道上行走的祖孙二人。经抢救,奶奶当日不幸离世,孙女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我没有驾驶证,这点王良一直知道的。”据李刚交代,他是给王良打工的,一般负责货物的装卸、安装,但有时王良让他开车送货,他也会开。在他的认知里,王良是给自己开工资的人,不大好拒绝,而且自己每次开得都不快。他称出事当天自己只顾着车子的另外一侧有人通过,完全没注意到老人和孩子这边,这才酿成了惨剧。
“出事那天我正好有事没法分身,就让他单独去了。”王良坦言,李刚跟着他一起工作快三年了,自己也确实知道李刚从未取得驾驶证。“基本是我开车,难得让他开开,总觉得开得慢一点就没事,就是这种侥幸心理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真的很后悔。”
检察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直接驾驶人李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王良明知李刚无驾驶证,仍安排其驾驶货车运输,最终导致惨剧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两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近日,经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李刚、王良因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并不仅限于驾驶人本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良作为雇主及车辆管理方,明知李刚无驾驶资格,仍安排其上路送货,其“指使”行为与事故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提醒所有车辆管理者、雇主,切不可因“人情”“省事”或“一时缺人”而纵容、指使无证驾驶,任何对安全底线的突破,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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