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能瞒着成员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吗?

发布时间:2025-05-28 16:00  浏览量: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能否在征地项目中瞒着成员去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代替签字行为会对成员的权益产生怎样的不利影响?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即将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有无规定?

本文,在明律师就继续结合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崔庆日、梁红丽律师在重庆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为大家浅析“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这一关键性人物究竟该怎样受到更有效的监督,以及社员们在新法施行后该注意哪些问题。

【要点一:“瞒着”本身即意味着征地项目程序违法】

正如此前笔者所分析过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涉征地的公告必须公示至村民小组一级,确保每一户成员都能够方便的看到。而在前述重庆市的案例中,征收方并没有这么做,其公示的照片成员们都表示没看到,且无法提供拍摄时间和地点,这才给社长个人背着成员去签字创造了条件。

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理事长或者负责人本身是没有那么大能量的,一定要在征收方和村委会的“配合”下,这种瞒天过海之计才有实现的可能性。

每一起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侵害成员知情权的案件背后,征收方和村委会都难辞其咎,甚至就是帮凶。

【要点二:涉及承包地、宅基地的权属变动,应当召开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在重庆市这起案件中,社员们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到保护。而征收行为势必导致其承包经营权的灭失,社员们显然应当对此知情并参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举轻以明重,既然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经营、使用方案均需要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那么牵涉利益更为重大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显然也应当经由村民会议的讨论才能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2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据此,凡是涉及土地承包和宅基地使用的事项,都应当及时召开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而不应由理事长或者负责人个人擅自决策。

【要点三:村集体负责人无权签字同意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在征地项目中,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那么村集体负责人作为代表去签字并没有什么疑问,只要去履行了前述的村民自治程序,保障了村民的正当权益。

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这一项则性质完全不同!承包地上的青苗等附着物的所有权属于实际耕作种植者,也许是承包权人的,也许是经营权人的,但通常不会是村集体的。

那么倘若村集体负责人代替成员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也涵盖了这部分补偿,我们有理由质疑涉案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实践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签一份合同,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是需要另签一份的。因其签约主体存在不同,不应由一份协议去覆盖,这才是实践中惯常的操作方法。

而在重庆市的这起案件中,xx村10社所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中赫然包括了“3.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等内容,其合法性显然存在重大疑问。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30条的规定也值得注意——

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据此,有权代表村集体对外签订合同的是“理事会”,而非理事长个人。而“理事会”依法应当由三至七名单数组成。

也就是说,在理事会不知情的情况下,理事长个人也是无权代表集体对外签订合同的。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等财产的管理规定将会在2025年5月1日新法施行后迎来巨变,突出体现在以往村委会“一肩挑”的财产管理工作将移交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去负责,而二者在法律性质、组成人员和治理模式上都存在差异。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一部全新的法律,在施行初期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和矛盾,这都需要广大农民朋友们擦亮眼睛、竖起耳朵,坚定且敏锐地维护自己的成员权益,监督并帮助村集体的负责人和理事会平稳上道,而不是三下五除二就将社员的权益处分殆尽。

就当前而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均未明确规定“成员自治”在征地项目中的位置。

此种情形下对成员们而言最保险的举措就是在获知项目启动后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村务公开申请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面掌握项目的动向,获取事关我们利益的公告、方案和材料。律师的介入将有效督促村集体、村委会和征收方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乃至于听证权,从前端化解可能出现的补偿安置纠纷,真正实现“矛盾不上交”。

总之,“信息不对等”的不利局面一定要被彻底改写,这有赖于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对专业律师的信任、配合和相向而行。(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