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行胆囊息肉手术,因操作不当医方担责90%赔偿37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5-05-16 18:30  浏览量:3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0日,原告邹某因体检发现胆囊息肉前往某市第四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胆囊息肉。2023年7月11日,邹某接受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某市第四医院病程记录载明:“7月11日,手术简要过程:刚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

7月12日,患者胆囊切除术后第1天,腹部情况及CT结果,提示肝周少量积液,考虑胆囊床渗出所致,腹痛明显,不排除少量胆汁渗漏或胆管热损伤导致胆漏可能,但术后时间独胆,注意腹部情况变化。

7月13日08:10,患者胆囊切除术后第2天,根据病情可能存在胆囊床渗出导致胆漏可能,治疗后复查胆红素升高,转氨酶增高,考虑术中胆囊床电凝损伤所示,不排除胆管热损伤,……疼痛明显,予以镇痛药物治疗,与患者及家属沟通目前病情,腹膜炎明显考虑胆漏。

7月13日23:05,刚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探查、中转开腹肝门部胆管修补成形、胆管空肠吻合术。术中探查见:肝周、胆囊窝、腹盆腔胆汁聚集,清理胆汁后见肝总管部分胆管壁颜色变暗,变性坏死并胆汁渗漏。

无法单纯修补缝合,与患者家属沟通后转开腹、根据探查情况行肝门部胆管修补成形术、胆管空肠吻合术。放置腹腔引流管。7月25日18:43患者发现胆管空肠吻合术后,复查肝功能,胆红素正常,转氨酶增高明显,考虑肝功能损坏。”2023年8月2日,邹某办理出院。

二、患方认为

原告于2023年7月10日在被告处就诊,检查胆囊息肉的情况,原告主诉不存在疼痛感、也没有其他任何不适症状;因被告在医疗过错给原告造成不可逆的严重损害结果。原告对鉴定意见有多处异议,请求法院依据本案的证据依法裁判,修正鉴定结论的错误之处,而不是以鉴代审直接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三、被告某市第四医院辩称

1、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

2、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诊断明确,被答辩人的手术指征明确。答辩人入院后,被答辩人根据其提供的外院休检彩超报告、本院CT诊断报告、及术前本院彩超诊断报告判断,被答辩人的手术指征明确。

3、对于术中、术后可能产生的风险,答辩人已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征得被答辩人同意并在《手术(或组织活检)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4、答辩人对手术方法的选择合理且手术医生具备手术资质。答辩人在前已如实向被答辩人说明病情,被答辩人虽无任何临床症状,但胆囊息肉>10mm,增强CT提示右血流信号,有手术指征。

5、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后被答辩人出现腹痛的情况,经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多次查房诊断,可能存在术后胆漏的情形,在符合腹腔镜探查指征并经过被答辩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腹腔镜下探查术。术中探查发现胆管损伤,,答辩人对手术方法的选择合理。

4、答辩人已对被答辩人充分尽到了术后管理义务。在两次手术后,答辩人均按时安排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进行查房、检查、询问病人情况,且作出相应的临时医嘱与长期医嘱。答辩人已充分尽到了术后管理义务。

四、医疗过错分析

被鉴定人邹某,男,1996年3月11日出生,评定为八级伤残;某市第四医院在对邹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中操作不当之过错,过错参与度为56%-95%。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判决,判令被告某市第四医院承担90%的责任,向原告邹某支付赔偿款371,823.51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