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调整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

发布时间:2025-05-30 16:34  浏览量:2

中国甘肃网5月30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沈文刚)5月30日上午,记者从兰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支持作用,满足广大缴存人的住房消费需求,兰州公积金中心积极出台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阶段性支持政策。

增加两项提取情形

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缴存人当前年度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且在本中心无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人或配偶有住房但不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该房屋的其他住房消费。

兰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提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有关规定,纳入兰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清单库,包括公共上下水立管改造、个人出资更换属于个人权属的设施设备(窗户、供热管道和设备、供电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且已支付建设改造(安装)费用的权利人,且在兰州公积金中心不存在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可因此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增提取情形的其他规定。因上述两项提取情形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频次及其他规定均按《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兰住金〔2024〕46号)执行。

优化现有提取政策

扩大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范围。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放宽至“可同时提取购房人本人和配偶以及购房人的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延长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限。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限调整为“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五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分别可提取五次”。

延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提取时限。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结清提取时限调整为“贷款全部还清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度可提取一次,最多提取两次”。

支持跨区域通勤租房提取。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在兰州市有住房,不符合购房提取条件,但因住房所在地与本人工作地分别在主城四区和远郊区县,或分别在不同远郊区县,通勤距离较远需要在工作地租房自住的,可按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在兰州市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规定办理。

调整贷款房屋套数认定规则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房屋套数认定规则由“以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含兰州新区)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为准”优化为“以兰州市域内拟购住房所在区(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为准”。

拟购房区(县)包括兰州新区。缴存人家庭(个人)名下登记的宅基地,不再认定为住房套数。此次调整为阶段性支持政策,有效期自2025年4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

延长缴存人可申请贷款年龄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之“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的规定,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将男性不超过65周岁调整至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调整至不超过63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同时兰州公积金中心继续实行代际互助贷款政策,即实际年龄未超过68岁(63岁)的借款人父母及成年子女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增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支持政策

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刚需住房的,贷款额度可在中心现行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

缴存人因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人售出名下住房12个月以内(以各类交易过户凭证时间为准),因新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认定为“卖旧买新”,贷款额度可在中心现行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

全国范围内现役军人,或退出现役不超过5年且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在中心现行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

获得市级及以上劳模、工匠称号且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在本中心现行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20%。

在兰州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中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武警官兵、应急消防人员遗属,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在本中心现行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0%。

调整原阶段性支持政策

将原执行的阶段性放宽“首套房”认定标准政策延长执行期至2026年4月6日。将原执行的阶段性将缴存余额系数扩大为30的政策,修改为长期执行政策。

其他支持政策

支持依据《兰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取得房票的安置对象、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作为首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借款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严格落实缴存人因购买保障性住房(含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最低可至15%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