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 | 好社会需要社会正义和人的尊严
发布时间:2025-05-30 23:44 浏览量:3
好社会需要社会正义和人的尊严
作者 | 徐贲
来源| 回廊GALLERY
正文 | 4950字
阅读时长 | 约3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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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信当事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源于无知,才把给女性剃头这样侮辱性的举动,当作英雄悲壮出征的象征……
“尊严是一种以它自身为目的的道德价值,
它并不为达到任何其他目的服务,
更不能为其他目的而被牺牲掉。”
徐贲,1950年出生于苏州。美国马萨诸塞州大学英语文学博士,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英文系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兼职教授。
徐贲先生客居美国,却以最大的热诚担当起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责任,写作领域为公共生活、国民教育、公共文化记忆、公民社会建设等。已出版的中文著作包括:《知识分子和公共政治》《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在傻子和英雄之间:群众社会的两张面孔》《统治与教育:从国民到公民》《明亮的对话:公共说理十八讲》《怀疑的时代需要怎样的信仰》《政治是每个人的副业》《听良心的鼓声能走多远》等。
比起十年前我开始写作这本书的时候,今天正义和尊严问题已经在中国受到了更多人的重视。十年前,正义和尊严主要还是学院知识分子的“文化研究”问题,今天已经逐渐扩展和转化成为一般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就我本人而言,在这十年间基本没有改变的是,我在思考正义问题时所运用的一个判断价值(当然不是唯一价值)仍然是尊严,不仅是个人的尊严,而且也是每个公民在群体公共生活的尊严。
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的“正义”问题讨论,运用的大多数是“公正”这个说法,涉及的主要是分配正义问题。今天,谈到正义问题时,为了了解什么是这个特别与人的尊严联系在一起的正义,不妨先看看什么是公正和公义。
© 《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徐贲
三辉图书/中央编译出版社
01 公正和公义
公正(fairness)是一种比较直觉的关于公平的意识或认识,我们可以教育年龄很小的孩子学习公正,但还无法让他们懂得什么是正义。美国小学里孩子们玩的“分蛋糕”就是这样一种关于“公正”的教育游戏。游戏时推选一个孩子来切蛋糕,然后分给其他孩子。分蛋糕时,切蛋糕的不能自己先拿第一块,这是游戏规则。切蛋糕和分蛋糕游戏是为了让孩子明白公正的基本道理。公正不只是每个人得到大小一样的一块蛋糕(一般意义上的公平)。公正还有其他方面的要求,如分配的规则和程序,包括可以由谁来分,不可以由谁来分,如何决定由谁来切、由谁来主持让参加者取自己一份的顺序,等等。
相比以公平为核心意义的公正来,公义的词义则相对模糊。表达“公义”最直接,也是最明确的说法应该是“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即公共群体或共同体内的正义。在人类文明史上,这是一个比正义出现得晚的概念,与基督教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共同体内的“正义”的两个价值原则是公平(equality)和团结(solidarity)。任何一个贫富悬殊、社会和政治权利不平等的社会,无论它自称是什么制度,都是缺乏公义的。一个有公义,并在这个意义上是正义的社会,一定是重视人权价值、承认每个人尊严的社会。
社会正义这个词是由意大利天主教教士路易·塔巴瑞里(Luigi Taparelli)于1840年根据中世纪神学大师阿奎那的思想提出来的。塔巴瑞里提出社会正义问题,针对的是19世纪工业革命时期出现的严重社会弊病——贫富悬殊、贪婪、腐败、功利拜金、弱者随时随地遭受欺凌、压迫和剥削、权金勾结和政府的无作为,许多都与当今中国面临的问题相似。
从一开始,社会正义的观念就是针对资本主义和其他政治经济理论缺乏公共道义而提出的,也因此受到自由主义,尤其是主张市场自由主义和反对福利主义人士的嘲笑和反对。当然,也有嘴上说要为人民谋幸福,而实际是罔顾社会正义的。我们在坚持社会正义的同时必须要看到,任何一种公义观都不应当是抽象的,而必须针对具体的生活环境,一些公义政策可能在今天世界上一些福利社会中遭到质疑,但对于缺乏这些政策的中国社会来说,仍然是有待于形成并加以贯彻的。
02 正义和人的尊严
早在古希腊时代,正义就是一个哲学议题。人类对正义的思考与对真理和真实(同为truth)的思考一样古老,因为它们同为人类自身处境的核心问题。人的处境就是人本身,揭示了人的处境就等于阐述了人的概念,探索人的自身处境的基本原则、正义和真理,也就是追寻人变得更好、更优秀、更有德性的可能道路。正因如此,罗尔斯把正义与真理放在一起来强调它的绝对重要性:“对于社会制度来说,正义是首要的善,就像对于任何思想体系来说,真实是首要的善一样。正义是一切社会之善的基础”。
以自由和自由权利为第一原则的正义与人的尊严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二者间的联系也是今天人们在全球范围内坚持正义的根本理由。这里所强调的是人的尊严(human dignity),而不是其他被人格化或拟人说法的“尊严”,如职业尊严、民族尊严、国家尊严,甚至某个政权的尊严。人的尊严是一个在道德、伦理、法律和政治讨论中广泛运用的概念,从18世纪启蒙运动后,它指的是人的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每个人都由于生命的价值而应该免受羞辱和伤害,受到尊重的对待。人们一般是在主张禁止和谴责某些事情的时候主张尊严的,例如反对政治权力压迫和压制公民的自由权利,谴责富人卑视穷人,批评社会无视弱者的生存要求。这些都是以维持每个人做人的尊严为价值依据的。好的制度一定是建立在某种共同的正义理念上的——对你的正义就是对我的正义,对我们的正义,没有公义就不会有好的制度。历史证明了这一点,两千五百年来,从来没有一个能够崛起并能够长期繁荣的国家是构建在社会正义泯灭殆尽的基础上的。相反,历史给予我们的借鉴是,那些迅速崛起、不可一世的力量,如果失去了公义的基石,无一例外会迅速败落。
尊严还是一个陈述人的价值的核心概念。英语中的尊严是从拉丁字dignitas来的,原指尊重和身份,“人”本身就可以说是一种特定的身份,因此而理应受到尊重。一个人失去或被剥夺尊严就是没有受到他应得的尊重,别人不尊重他,甚至会使得他连自尊也一同丧失。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米兰多拉对人的尊严的解释虽具有高尚的人文情怀,但并不能令人满意。自我实现尚不足以使人的尊严成为一种对人,尤其是对存在于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人必不可少的“好”。在米兰多拉那里,人的尊严是与正义或人的权利没有联系的“纯哲学思考”,也许那是因为在15世纪的教会统治面前,选择纯哲学思考才是最安全的(这种“纯学术”至今仍然是许多中国知识分子的选择)。这种纯哲学思考是贵族式的,而今天人们思考人的尊严则已经有了民主的特征,这个特征便是把人的尊严与人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和正义联系在了一起,这个变化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订立才发生的。
人权伦理哲学家阿维夏伊·马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把尊严看成是一种对人的“道义上的尊重”(moral respect)。这种尊重可以用“贵族的尊重”来类比,“贵族的尊重是因为你是谁,而不是因为你做了什么,而你是谁则取决于你的家庭关系。就每个人而言,他的家庭可以说是人类”。在这两个意思上,尊严都是一种“荣誉”(honor)。但是,贵族的荣誉是社会性的,是因为他有“不凡”的社会地位,而人的荣誉则是道义性的,无论一个人多么平凡,他都具有这种个人的荣誉。马格利特指出,社会的荣誉可以有两个维度:纵的和横的,“比你等级高的享有纵的荣誉,与你平等的则享有横的荣誉”。但是,“道义的荣誉只有一个维度,那就是横的,这种尊重遍及所有的人类,哪怕是最残酷的罪犯和最低能的白痴。即使是人的尸体也应受到尊重,死者的尸体,就算是敌人的尸体,也不是动物的尸骸,应该予以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便是尊重”。
人的尊严不仅是一个伦理哲学的问题,而且自1945年《联合国宪章》订立以来也一直是一个人类的道义目标,因此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政治实践问题。尊严所特有的那种谴责和反对的意味也来自产生《联合国宪章》的特定历史时刻和人们对刚刚过去不久的,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许多反人性暴行的道德愤慨和厌恶。《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表明,它的目的是避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为了)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三年后《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人类)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
人的权利和人的尊严处于同一个层次上,正义从属于此,也由此而导出,是以权利和尊严为基础的。
米什莱恩·伊谢(Micheline R.Ishay)在《人权的历史》中也指出,人权价值的四个组成部分——人的尊严、政治自由和权利、社会权利、群体的文化权利——以人的尊严价值出现得最早。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所表述的人权的核心价值是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最早有关人的生命尊严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印度佛教、中国的儒学、罗马时期的基督教、早期的伊斯兰教思想。对现代人权观念贡献最为直接也最大的,是西方启蒙主义时期的世俗普世主义思想。历史的原因是,“由于现代的人权观念起源于欧洲和美洲,它萌芽于一些政治、经济和技术的变革之中,这些变革伴随着西方文明的逐渐强大和其他文明的逐渐衰落”。
尊严的观念在启蒙之前已经出现,每一种伟大的宗教和古代文化,希腊、罗马、印度、中国都有孕育现代人权观的人道主义成分,人权最早的价值,有关人的珍贵生命的那种“尊严”,是人类共有的,并不只是起源于西方。具有宗教背景的人士和持文化民族主义立场的人士往往教条主义地或人云亦云地否定人权的普世意义,他们说,普世人权不过是西方某种世俗的政治力量在道德和伦理领域中所进行的欺骗宣传。但是,真实的情况是,《世界人权宣言》并不是某些人在凭空主张什么无稽之谈的价值,人权的基础更不只是某种西方的政治理念或道德伦理。人权是从人的尊严而来的,而人的尊严则是每一个人,无论他有无宗教信仰或有何种宗教信仰,无论他来自哪个民族或持何种政治立场,都能够在自己身上感受到的那种做人的价值。
今天,正义与人的尊严和权利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与一国内公共生活和公民权利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分配正义(成为公正和公义问题,着重在人群间适当分配好的东西,如财富、权力、报酬、尊敬),惩罚正义次之(成为法治问题,着重在什么是犯罪、公民的自由权利与法律限制、司法程序等等)。相比之下,国际间的人权则与惩罚正义和战争正义有密切联系,而分配正义却往往被国家发展和国家经济利益所掩盖。国际间的人权与正义(惩罚正义和战争正义)的联系在国际“人权观察组织”那里有着颇具代表性的表述,“人权观察组织认为,国际司法——对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负有责任——是建设对人权之尊重的重要因素。
尊严是一种以它自身为目的的道德价值,尊严并不为达到任何其他目的服务,更不能为其他目的而被牺牲掉。如康德所说,有的事情是不能用它的价值来言说和讨论的,这些事情本身具有“尊严”。这是因为,许多事情的价值是相对的,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而有些事情则不允许相对的价值判断,“它们本身就是目的”,成为与价值不同的“道德”问题。失去尊严的人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行动,也不能为自己的行为担负责任,他因此成为与牲口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奴隶,奴性代替了人性。
如果我们反对将任何人像奴隶或牲口一般地非人化或作非人对待,那么我们就必须维护和捍卫每一个人的尊严,包括那些反对和破坏尊严这一普世价值的人们。“二战”结束时,斯大林曾建议将纳粹魁首们剥光衣服,赤身裸体地装在笼子里,在全欧洲游街示众。这些纳粹魁首们的邪恶作为早已把他们自己变成了禽兽般的动物,但是,文明世界的人们不能在道德上把自己降低到纳粹的水准,他们还是必须把那些即使在道德上禽兽不如的人当作人类的成员来对待。唯有如此,尊严才能真正成为一种普世价值,一种连它的敌人也不能不需要的做人的保障。
2013年4月27日,奥克兰
*节选自《通往尊严的公共生活》,部分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