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重奖,最高可达5000元

发布时间:2025-06-08 21:36  浏览量:1

近日,张家界出台《张家界市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对举报非法排放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物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重奖,最高可达5000元。

该办法明确了举报方式、举报范围、奖励办法等内容。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45;

(二)张家界市政务服务网:http://www.zjj.gov.cn/;

(三)来信来访举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与投诉处理科,地址:张家界市大庸中路,邮政编码:427000。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并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

(一)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主体或污染源信息、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

举报范围

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五)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六)其他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职权的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项。

较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经审批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项目;

(二)在禁燃区内使用工业企业锅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公斤以上三吨以下的;

(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六)其他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职权的较大生态环境破坏事项。

一般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

(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违法排污行为;

(三)其他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职权的一般生态环境破坏事项。

举报案件处理过程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进行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调查工作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延迟,最多可延迟30日,并应向举报人说明。

(三)执法人员完成举报案件调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结果及奖励建议,同时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奖励建议应根据举报情况、执法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包括是否给予奖励以及给予何种奖励。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案件书面调查结果及奖励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奖励及给予何种奖励的决定,并在决定做出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奖励办法

根据举报人的贡献程度,将奖励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一)一级奖励,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主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的,并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存在相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或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二)二级奖励,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主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的,但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也未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三)三级奖励,举报人未能指出被举报人具体主体名称,但能提供违法行为位置、污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的。

对符合本办法的举报范围及奖励等级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或线索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实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后还积极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环境突发事件,并对降低环境污染、人身和财产损失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直接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奖励:

(一)一般环境突发事件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四)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制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或调查的;

(三)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四)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近亲属的;

(五)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举报人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托人携带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举报人身份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或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30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款的,由举报人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