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吗?|智汇谭法
发布时间:2025-06-10 21:38 浏览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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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第十三届常务委员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本期重点知识问答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吗?
小吴是一名妇产科护士,今年三十多岁,孩子刚上一年级。每天目睹新生命的诞生,她心中也萌生了再添一个宝宝的念头,希望新生命的到来能为家庭注入新的活力。但根据医院新的规章制度,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怀孕,这让她很为难。
小吴所在医院有近两百名女护士,医院担心女护士集中休产假会导致人手不足,于是便制定了“排队生育”制度,每个科室同时怀孕的女护士不能超过三个人。对此,小吴的丈夫认为,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而妻子所在医院的“排队生育”制度限制了她的生育权。
那么,医院可以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吗?
A. 可以
B. 不可以
【答案】B
【解析】答案是不可以的。我国法律规定,生育权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生育权。用人单位也不得限制女性的生育权,“排队生育”实际上就是在变相限制女性的生育权,这是对自然生育、天赋人权的扭曲。
在小吴这个事件中,医院担心出现扎堆生育的现象,影响工作开展,于是就想通过“排队生育”的方式限制女护士的生育权,这当然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从长远来看,这一规定也不利于医疗队伍的稳定。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排队生育”,但你仍旧怀孕了,该怎么办呢?用人单位不能因此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转岗或降低工资。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除此之外,你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谭法知识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文稿:区妇联
编辑:陈海笑
审校: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