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12 09:09 浏览量:2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安宁,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近年来,浙江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以更高站位、更优举措、更大力度,持续擦亮“浙里春风”少年审判品牌,健全完善“三合一”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综合保护,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指引作用,浙江高院精选7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予以发布。这一批案例涵盖民事、刑事、执行等领域,在实践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充分彰显了浙江法院发挥并延伸司法审判职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也传递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法治关怀。希望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促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协同发力,为守护未成年人成长营造更健康、良好的社会环境。
目 录
案例一:“法护家安”应用实现长效护“未”
案例二:委托监护助力留守不失守 协同探望保障离婚不离爱
案例三:协同打破债务僵局 温情守护困境少年
案例四:海外侨团牵线搭桥 九年抚养费高效执结
案例五:人大代表跟案“佑芽” 共护辍学流动儿童复学
案例六:“一堂一庭”共商护“未” 妥善安置帮扶受害未成年人
案例七:依法办理假释 酌情恤幼解困
案例一
“法护家安”应用实现长效护“未”
——蒋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蒋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两名子女。2020年以来,王某多次因家庭琐事殴打蒋某和两子女,被公安机关多次警告后仍不收敛,2023年又因实施家庭暴力被行政拘留。后经蒋某及其子女申请,法院先后两次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实施家庭暴力或骚扰、跟踪、接触蒋某和两子女及其近亲属。2024年,蒋某起诉离婚,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两子女已满八周岁,日常学习、生活主要由蒋某及其近亲属照料,诉讼中均陈述父亲经常无缘无故打骂家人,希望与母亲共同生活。王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多次要求蒋某及子女在其书写的“不离婚申请书”上签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长期对蒋某和两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两子女均希望与母亲共同生活,故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两婚生子女均由蒋某抚养,王某承担抚养费。
【职能延伸】
乐清法院依托温州中院“法护家安”集成应用开展未成年人综合保护。2023年蒋某和两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后,先后两次通过“反家暴人身保护”模块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乐清法院快速响应启动绿色通道,做到当日立案,次日签发。并同步通过“法护家安”应用在线向公安、妇联、社区等协助执行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王某得到有效管控,蒋某和两子女未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离婚判决宣判当日,依蒋某和两子女申请,法院再次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预防王某因对离婚判决不满而实施暴力行为,并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同步邀请心理咨询师现场疏导,最终王某认可离婚结果,并承诺不再对蒋某和两子女实施暴力。同时,乐清法院通过“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模块为两名未成年人自动建档,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妇联、村委代表共同组建观察团,跟踪开展回访探望、心理咨询、救助帮扶等工作,修复因家庭暴力和父母离异导致的心理创伤,并实施“红、黄、绿”三色预警管理,长期监测涉案未成年人成长动态,直至其成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两名未成年人因遭受家庭暴力,童年生活蒙上阴影。乐清法院依托“法护家安”集成应用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则落地落细,法官通过“反家暴人身保护”模块快速响应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实现暴力阻断;通过“家事审判”模块全面调用历史案件信息,在离婚纠纷处理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本人意愿,妥善处理抚养问题,使未成年人远离不良家庭环境;通过“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模块为涉案未成年人自动建档,充分发挥数字化应用资源重组、信息互通的优势,协同多部门力量实现长效守护,最大限度治愈未成年人童年创伤。
案例二
委托监护助力留守不失守 协同探望保障离婚不离爱
——尹某诉林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尹某和林某均系聋哑人,双方婚后育有一子林小某。因尹某、林某长期外出务工且存在表达障碍,林小某出生后一直跟随外祖父母在外省生活。2019年,林某经人介绍出国工作,与尹某开始长期分居。2024年5月,尹某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组织林某与尹某通过文字实时交流、线上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予以确认:双方自愿离婚,林小某由林某抚养,尹某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职能延伸】
案件审理中,龙港法院向尹某和林某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双方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责任。为使林小某获得更优教育资源,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后由林某抚养子女,但林某因工作原因短期内无法回国,林某父母自愿在林某回国前代为抚养林小某。经评估,林某父母有稳定居所和正当职业,无不良嗜好,具备代为抚养监护能力。为压实林某监护职责,确保林小某与祖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得到妥善监护,龙港法院引导林某与其父母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及《承诺书》,明确由祖父母负责照料林小某学习生活、健康安全并定期向林某告知监护情况,林某承认其父母因履行监护职责实施的一切法律行为效力,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为确保林小某能切实感受到父母关爱,龙港法院依托“易探帮”探望权行使机制为林小某建立家庭档案,指导、督促父母双方通过“e探帮”数字平台进行远程探望,又为林小某邀请手语志愿者全程陪同、实时翻译,确保探望时能够有效沟通。回访发现,林小某学习生活状态良好,并学习了部分手语词汇,可以自行与父母简单交流,离婚后尹某及其父母也数次来浙探望林小某,氛围和睦融洽。
【典型意义】
本案集中了父母离异、儿童长期留守、因聋哑造成亲子沟通障碍等多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难点,龙港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智慧,一方面通过委托监护协议压实直接抚养一方的监护职责,避免形成监护“空窗期”,另一方面通过“e探帮”数字应用平台打破地域限制,使探望权从“物理空间依赖”转向“数字权利实现”,同时配备手语志愿者全程陪同翻译,破解沟通难题,是人民法院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
案例三
协同打破债务僵局 温情守护困境少年
——方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基本案情】
方某某与陈某某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家庭收入以陈某某外出承包工程为主,方某某在老家照料家庭,同时务农、承接计件手工补贴家用。2024年1月,陈某某突发疾病去世,家庭积蓄全部用于抢救费用支出。因家庭基本丧失经济来源,又有三名老人需赡养,一对双胞胎女儿上高三,小女儿上幼儿园,方某某一家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债权人起诉催讨,方某某发现以其名义申请、由陈某某管理使用的数笔贷款尚未还清,本息共计约100万元。因无力偿还债务,方某某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2024年6月,法院裁定受理方某某的申请并指定管理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发布受理申请及申报债权公告。4名债权人累计申报债权70余万元,另有1名债权人承诺放弃债权本息30余万元。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并结回陈某某生前对外债权3万余元。
【裁判结果】
考虑到方某某家庭特殊情况,债权人会议一致表决通过方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已结回对外债权中的3万元用于首期分配,余款用于保障生活、子女教育等必要支出;后给予其三年免还缓冲期,从第五年开始每期归还本金,最后一期还清受理前的利息;如方某某按期足额归还款项,则债权人放弃十年还款期内的利息。经方某某管理人申请,柯城法院裁定认可该债务清理方案,并现场发放首期分配款。
【职能延伸】
为最大限度保护本案中方某某未成年女儿的权益,柯城法院“浙里春风·红青庭”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室启动困境青少年精准帮扶机制,协同民政部门落实低保户福利待遇,向零工市场进行用工推荐,积极帮助方某某争取就业机会,努力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协同区妇联定制帮扶计划,指派家庭教育指导师对方某某进行单亲家庭亲子关系、青春期子女教育等专题辅导,选派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官妈妈”,会同心理咨询专家结对帮扶方某某家庭,每月入户开展心理疗愈,联合学校建立学情跟踪档案,定期沟通学习状态,协调志愿者提供课后辅导,努力消除家庭重大变故对未成年人成长的负面影响。
【典型意义】
一个“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身后,极有可能隐藏着陷入成长困境的未成年人。本案中,人民法院始终注重“隐形”涉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仅在具体债务清理方案上促成预留子女教育、生活必要资金,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更突破个案处理思维,及时全面启动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协同多方实施常态化、针对性帮扶,使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效果从单一的债务重生转向家庭生态修复,既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眼前短期困境,又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面对困境的决心和勇气。
案例四
海外侨团牵线搭桥 九年抚养费高效执结
——季小某申请执行抚养费一案
【基本案情】
季某某与詹某某未婚生育季小某(2016年出生),后詹某某出国务工未回国,季小某一直跟随母亲季某某生活。2024年底,季小某起诉请求詹某某支付2016年至2024年间的抚养费共计7.5万元,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执行调查发现,詹某某长期在境外居留难以取得联系,且未发现其在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结果】
为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通过查询詹某某出入境记录确定其出境目的地,通过联动多个侨团成功与詹某某取得联系。经了解,詹某某因与孩子视频见面受阻而拒绝承担抚养费,对执行工作也存在较强抵触情绪。对此,法院与侨团协同开展“线上释法+线下劝导”双线联动,一方面由法院向季某某阐明父子亲情互动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由当地侨领多次赴詹某某居所开展亲情疏导,最终促成父子双方通过视频连线实现“云团聚”。探望结束后,法院再次向詹某某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地侨领进一步开展线下劝解疏导,最终詹某某全额支付抚养费7.5万元,并承诺按期支付后续抚养费。
【职能延伸】
本案执结后,詹某某每周至少与季小某通话或视频1次,按时支付抚养费,季小某较以往更加融入学校的集体生活。青田法院以本案为契机,会同侨联深化推进华侨服务机制与法院“青鸟计划”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融合,充分发挥海外侨团侨领“人地两熟”优势和青田法院“云探望”平台优势,建立“侨团溯源+云端互动+权益兑现”的三位一体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执行机制,成功打造法院权威释法明理、“云端会面”唤醒血脉亲情、侨领线下劝解疏导的温情执行模式,已执结同类型案件5件。
【典型意义】
跨境执行时常面临“查人难”“沟通难”“威慑弱”等困境,探望权、抚养费的实现是涉侨家事纠纷执行中的传统难题。本案充分发挥海外侨团纽带作用,以乡缘纽带突破查人找物壁垒,以情感共鸣重构履行内生动力,为破解同类案件跨境执行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经验。
案例五
人大代表跟案“佑芽” 共护辍学流动儿童复学
——依法保障陆小某受教育权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某自2022年3月起代理某赌博网站发展会员,非法获利1.3万元,案发后已退缴违法所得。审理期间发现,陆某某系外省来浙务工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儿子陆小某三年级后即辍学在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结伙开设赌场,系开设赌场罪从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职能延伸】
陆某某夫妻未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其子辍学在家,龙湾法院责令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尽快送孩子复学。针对陆某某反映的陆小某辍学期间,原就读的民工子弟学校已撤并,无法办理复学手续问题,龙湾法院依托与区人大常委会共同建立的人大代表跟案观察机制,邀请一名区人大代表跟案共同协调陆小某复学事宜。区人大代表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对陆小某开展学习能力、心理状态评估,并共同走访某学校及所在街道,邀请学校老师入户家访、评估接收入学可行性,仅用时8日即推动陆小某顺利入校复学。
【典型意义】
辍学、失学问题是流动儿童成长受阻、发展受限的重要原因。龙湾法院着力打造“佑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品牌,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充分关注罪犯未成年子女成长需求,依法责令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的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依托人大代表跟案观察制度凝聚合力,迅速推动辍学流动儿童复学,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助力控辍保学,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六
“一堂一庭”共商护“未” 妥善安置帮扶受害未成年人
——被告人项某某虐待、故意伤害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夏某某与其前妻抱养了被害人夏小某(2014年6月出生),双方离婚后,夏小某由夏某某抚养。2016年5月,夏某某与被告人项某某再婚,两人共同办理收养登记,与夏小某成立收养关系。项某某在与夏小某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以管教为由随意打骂夏小某,多次造成夏小某轻伤。2024年5月,项某某因琐事不满,连续踢踹夏小某头面部,造成夏小某轻微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长期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在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暴力殴打,造成被害人多次受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项某某有期徒刑。
【职能延伸】
本案案发后,衢州、江山两级法院法官依托江山市政协“民生议事堂”与法院“共享法庭”融合互促机制,会同江山市政协委员召集村民代表及民政、妇联、街道等部门单位面对面协商,达成把未成年人后续健康成长放在首位的共识,由政协委员、村干部第一时间上门摸排夏小某与养父母生活期间的基本情况,由公安机关多方寻找其亲生父母,由民政部门暂行监护职责,妥善安置其生活,并在征询本人意愿基础上帮助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确保夏小某远离暴力侵害风险,获得良好监护抚养。夏小某由亲生父母接回抚养后,政协委员、承办法官定期回访,了解夏小某生活近况,并由检察机关持续推进司法救助,努力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
预防、制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面对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妥善安置难题,江山法院充分运用政协“民生议事堂”与“共享法庭”融合互促机制,发挥平台共建、资源共享、纠纷共解的优势,联合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群策群力,成功解决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长期监护问题,在严惩违法犯罪的同时做好受害未成年人安置帮扶“后半篇文章”,为司法保护促推“六大保护”融合提供了优秀实践样本。
案例七
依法办理假释 酌情恤幼解困
——罪犯王某某假释一案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王某某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文化程度从文盲提升至初中水平,并获得若干劳动技能证书,多次获得所在监狱表扬,曾被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被依法减刑六个月。现其剩余刑期二十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机关依法提出假释建议。经评估,罪犯王某某的再犯罪风险低,社区矫正条件完备。另查明,该犯丈夫因同案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两名子女均未成年,其中一名年仅6岁,均依靠亲属接济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其实际执行刑期已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没有法定不能假释情形,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假释。
【职能延伸】
为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激励引导罪犯积极改造,优化刑罚执行效果,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共同开展女犯、老病残犯假释专项行动。杭州中院在与省女子监狱召开专项假释座谈会时关注到王某某的特殊家庭情况,在坚持依法办理的前提下,一方面认真细致审查其在监内接受教育改造情况,审慎评估其出监后再犯罪风险,另一方面适当照顾未成年子女成长需求,充分论证其出监就业对于缓解家庭经济压力、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作用和必要,依法推进其假释案件办理流程。
【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犯罪的受害者。王某某与丈夫双双入狱服刑,祖父母无力抚养,造成两名未成年子女面临监护缺位、经济困难的“成长困境”。本案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在全面审查罪犯是否真诚悔改、是否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罪犯未成年子女教育抚养的现实需要,并依法假释,彰显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