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退休人员角度对“资格认证”制度的深度剖析
发布时间:2025-05-18 13:14 浏览量:4
从退休人员角度对"资格认证"制度的深度剖析与建议:
一、制度存在的核心问题
心理伤害层面
将风烛残年的老人置于"自证存活"的被动处境,形成"数字催命"的心理压迫感
本质上将全体退休人员预设为"潜在骗保者",构成人格尊严的隐性贬损
现实执行困境
技术鸿沟:低收入群体被迫承担智能设备购置及学习成本
特殊群体困境:失能老人需亲属耗费额外精力完成生物识别
操作风险:高龄人群进行复杂电子认证存在信息泄露隐患
法律合法性存疑
混淆了行政确认与法律认定的界限,公民生存状态应由法定机构认定
将行政管理成本转嫁为公民义务,涉嫌超越公权力边界
二、制度设计缺陷溯源
治理理念偏差
将技术便利性置于人文关怀之前,形成"数字官僚主义"
以防范少数骗保行为为由,对全体退休人员实施"有罪推定"
数据治理失序
部门数据壁垒导致"证明难",与"放管服"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过度依赖生物识别技术,忽视老年人数字生存权保障
三、系统性改革建议
制度重构方向
建立"静默认证"机制:对接公安户籍、卫健殡葬等法定数据源
设置差异化认证:对80+高龄及失能群体免除主动认证义务
技术改进方案
开发适老化认证系统:保留传统服务渠道,设置代办功能
建立预警机制:对异常账户进行人工核查而非全员核验
法律保障措施
明确认证频次上限:禁止超过年度两次的认证要求
建立申诉机制:对认证失败者提供快速救济通道
四、治理伦理反思
退休金本质是劳动者法定权益而非政府恩赐,资格认证应当遵循:
最小必要原则:采取对公民权利限制最小的管理手段
比例原则:防范风险与保障尊严需保持适度平衡
辅助性原则:政府应主动履行数据核查义务而非转嫁责任
该司法厅意见的价值在于揭示了数字治理中"技术利维坦"的风险,提醒公共服务必须坚守"科技向善"的底线。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养老金认证制度应当成为衡量社会治理温度的重要标尺,而非技术傲慢的展示场。
附《省司法厅的退休干部对“资格确认”的看法和意见》
所谓资格确认,就是让你在养老金发放机构的电子平台上,自己证明自己活着还没有死,以获得领取退休金的资格,防止死后还冒领养老金的情况出现。 一年内要两次自我证明自己活着还没有死,这种做法,对养老金领取人来讲,不仅带有歧视性和侮辱性,而且是十分痛苦的。
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在得不到别人看望的情况下,却还有一个看不见的隐形人一年两次来催问你“死没死”?你还得努力想办法向他证明自己活着还没死,谁能知道这心里是何种滋味?
担心领不到退休金,一些月退休金仅二、三千元的老人,还不得不增加开支买智能手机,戴着老花镜请人教自己操作,点头摇头眨眼睛,以证明自己活着还没有死,来完成这种资格确认。
面对那些长期卧床,不能点头摇头眨眼睛的失能老人,亲属还得想尽办法去帮助完成资格确认……
如此这般,发放退休金的机构不跑路轻松了,而这么多的老年人却被折腾了。
在我国,只有公安机关、医疗机构、人民法院,才有权责从法律意义上认定公民是否死亡(包括非正常死亡、因病死亡、宣告死亡等)。任何公民都不能认定自己死亡,也没有法定义务证明自己是否还活着。
养老金发放机构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构,更应该依法办事。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养老金领取人有自己证明自己活着还没有死的义务,这种要求养老金领取人进行自我资格认定的做法就是违法的,就必须予以纠正和禁止!
其实,要解决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问题十分简单,只要养老金发放机构与公安机关、医疗机构、人民法院联网,实现对公民的死亡信息共享就能完全解决,这不仅符合国家“放管服”的要求,也合法合理,还免除了近三亿的老年人本不该遭受的折腾和痛苦。
所以公权力的存在、公权力的行使应该以私权利的授权范围为限。也就是说,公权力只能去办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高兴的事。
在建党一百周年之际,我们学习党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就是要勤政为民,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做懒事、蠢事,更不能做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坏事!
司法厅的意见讲得好!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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