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后,公务员可以兼任事业单位负责人吗?
发布时间:2025-06-13 20:20 浏览量:2
近年来,在很多地区,在机关单位里面行政编、事业编混编混岗的情况还是比较常见,这里既有事业编的行政机关科室负责人负责科室工作,也有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行政编公务员为政一方。那么当前在身份限制和兼任管理逐渐规范的前提下,事业编在没有调任的情况,永远只能是负责人,手里握着一张无法兑现的“粮票”,但反观公务员兼任事业单位负责人,是不是符合政策要求?最终能不能扶正呢?
今天,我们结合公务员调任政策和事业单位兼职政策要求,说一说,公务员能不能兼任事业单位负责人?
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从这一条来上说,公务员兼任事业单位负责人,其实也是在机关外兼职,在政策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也是政策允许的。但这里需要指出的,公务员在企业兼职同样也是在机关外兼职,但这一条却是红线,是属于违规行为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所有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在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期间一律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反观事业编在机关单位股室或者科室担任负责人,这一点虽然在基层很普遍,但不同于公务员的合法合理兼任,事业编在兼职行政机关科室负责人的本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的工作安排,是不能计算干部任职经历的,如果未来可以调任公务员则是苦尽甘来,否则直白点就是打黑工。
当前,公务员任职事业单位职务主要来源两种方式,一种是提拔任职,还有一种就是今天说的批准兼职,如果是第一种方式,直接提拔任职到事业单位,那么毫无意外,人随编走,公务员身份肯定无法保留,也就是变成事业身份,当然这种变化,也有一点好处就是可以享受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如卫健委公务员提拔到人民医院或者中医院等部门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虽然失去公务员身份,但工资福利等待遇反而会有一定提升。
如果是第二种方式,经批准后到事业单位担任负责人,这种情况下,其本身的公务员身份是可以保留的,只是既不能享受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也不能领取兼职报酬。
当前,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只要是公务员经批准就可以在事业单位中兼任负责人,但实际中是这样吗?从当前的实际来看,一般情况下兼任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公务员多数情况下都是拥有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如某地卫健委主任,就兼任该地某医院的党委书记。
而反观一般公务员安排担任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情况相比来说是比较少见的。一是很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本身就属于领导职务,甚至事业单位的副职都是属于领导职务,安排普通公务员来兼任,是不利于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的,二是需要公务员来兼职的事业单位部门,很多情况下,要么属于重要部门,要么该事业单位某些工作或者事项需要提级重视,安排一般公务员来兼任负责人,对于单位自身工作的开展是比较被动的。
最后,也欢迎大家留言讨论,你认为事业编兼任机关科室负责人划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