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守住“钱袋子”,防范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25-06-16 15:58  浏览量:1

守好“钱袋子”

防范非法集资!

以案释法

近年来,各地非法集资类犯罪呈现多发高发姿态,行为人往往以高息借贷、投资返利、入股分红、消费养老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今天,我们选取真实案例,以案例剖析犯罪手段,帮助您认识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案情回顾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设立办事处、招募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册、制定推荐奖励制度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A公司发展前景来吸引投资。A公司未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在无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吸收潘某、赵某某、谢某某等48人(户)存款共计1024万余元。投资存款把存款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汇到被告人张某某指定的其个人银行卡上,A公司开具收据给存款人,并与存款人签订会员众筹协议书、会员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存款期限、利率及双方责任等内容。

被告人张某某吸收投资人存款后,支付300万元给和县香泉镇财政分局作为A公司土地挂牌拍卖保证金,其他存款大部分被张某某转账到张某某名下的北京银行卡上,用于发放投资人的本息及公司支出。2015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支付上述投资人本息共计883万余元,投资人损失14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公安机关的通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前罪被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前罪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继续退赔90名被害人(含前罪42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法官心语

法官提醒:应当对“高收益高利率”的理财产品保持警惕,对微信群聊、微信朋友圈中的咨询理性看待,多思考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守好“钱袋子”,护好幸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