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被判虚假诉讼罪,不要迷信“我不知道”的司法潜规则
发布时间:2025-06-20 16:34 浏览量:1
“只要你不告诉我真实情况,或是告诉了我但没留下证据,我就是不知道,最多就是审查不严的责任,不会构成明知故犯的虚假诉讼罪”,法律行业的这一潜规则或是潜意识,已经被近期二审宣判的女律师高某某被判虚假诉讼罪所打破,令很多律师惊呼,今后执业一定要小心了。
很多人并不认可女律师高某某的一二审刑事结果,认为其应该是无罪,女律师的家属也表示会继续申诉,但要认识到,这样一起引发全国关注度、上了网络词条的热点案件,一二审法院乃至更高层级的法院,会不谨慎对待么?会留下将来申诉翻案的错案空间吗?
对于更多的法律人而言,涉及到自身执业安全的关注此案时,应该不是反驳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无罪可能,而是将其作为生效判决,思考如何避免自己步女律师涉案的后尘才是。须知,影响这么大的案件,势必影响今后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情的处理。
翻开上述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山东女律师虚假诉讼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文字标注版)),这个案件关系女律师是否够罪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其是否知道自己所代理的70多名农民工已经领到了工资的这一事实。
无论是女律师本人,还是其一审二审的辩护律师,都主张其并不知情,甚至提出了其他人关于相关知情的供述或作证都是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的主张。
但是从二审裁定书法院认定事实里有,“另查明,(女律师代理起诉索要工资的)涉案75名原告中,8人系从事厨师、收割机司机等工作,与涉案工程无关,对起诉亦不知情;2人系塔吊司机,虽在涉案工程提供劳务,但与米某印、陈某昌不存在雇佣关系;6人系在陈某昌承包的其他工地提供劳务,与涉案工程无关,且劳务报酬均已付清;58人分别受雇于陈某昌、张某志、米某印在涉案工程提供劳务,劳务报酬已于2017年底均全部付清;撤诉的张某斌为赵某伍的雇佣人员,与米某印、陈某昌不存在雇佣关系。”
“米某印、陈某昌与高某芳(女律师)见面后,米某印即告知了高某芳其起诉赵某伍案的一、二审判决情况及其已经支付陈某昌、程某渭、张某志全部工程款、工人工资已被全部付清的事实,并委托高某芳为其代理案件向赵某伍索要被拖欠的剩余工程款。高某芳提出了以陈某昌、程某渭索要工程款为由,分别起诉米某印和粥店建筑公司,使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起诉方案。”
可见,女律师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其并不知情农民工工资已经付清的主张,法院并没有支持,反而是在“本院认为”部分专门载明,根据“米某印、陈某昌的供述,与证人程某渭、张某志、韩某美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米某印、陈某昌持米某印起诉赵衍某案的一、二审民事判决书找到高某芳时,已经告知了高某芳关于米某印已付清陈某昌、程某渭的工程款,涉案工人工资已经结清的事实。”
此外,还专门针对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职责提出,“在涉案民事诉讼中,高某芳已经被法院告知其所代理的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但在签订委托手续时,高某芳既未自己亲自核实,也未让律师助理核实过原告的身份、工资是否付清等基本事实,亦未告知原告案件起诉的主要内容、诉讼请求,仅让农民工在文书指定位置签字、按手印,以上情况皆明显违背常理。”
是什么导致了一名执业多年的老律师犯下了如此明显的执业错误?
作为一名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十几年、获得过当地政府“法律专家库律师”的律所主任,怎么能不知道律师代理民事案件,首先要核实委托人是否已经拿到了所要起诉的工资款这一基本事实和执业规则呢?
这里就不得不提及文首的法律行业运行了多年的行业潜规则了。有律师也撰文提出,导致女律师涉案的深层次原因, 是长期以来,很多法院、很多法官审理民事案件,只重视书面证据、只重视律师陈述,在案件太多、有了证据证明的理由下,不重视审查真实的案件事实,不重视核实当事人本人陈述,导致很多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根本不符合客观事实。
极端的,就如同女律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提到的,“高某芳已经被法院告知其所代理的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说明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已经已识到了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或是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被告已经提到了案涉虚假诉讼,可法官还是仅是根据书面证据下判决,而不问案件真实的情况如何。
例如,2019年12月,原审法院对74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某昌支付74名原告劳务费共计2614586元,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粥店建筑公司对其中周某征、李某松、郑某为三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直到三年后,山东省检察院对粥店建筑公司对同一工程付了两次款这一明显违背常理的司法结果都看不下去了,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导致74件生效民事案件被撤销,检察院也在办案中“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直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才导致了女律师及两名事主米某印、陈某昌案发。
如果没有检察院这一局外人的看不下去了,仅是凭借法院系统内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是不会发现和纠错原民事案件判决错误,更不会追究女律师等人虚假诉讼责任的。可见,多级的法院、法官对于虚假诉讼情形,有多“宽容”。
是不是也正是熟知这样的“宽容”,导致了资深女律师如此自信的“指导”米某印、陈某昌去起诉已经付款了的建筑公司,自信只要自己咬死了不知道工资已经付清的事实就可以主张无罪。可发起了这么大的舆论声势,最终还是被判有罪。
得出的教训是,不要以为采用瞒天过海的方式,通过了民事法官的“审查”拿到了生效的“民事判决”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真到了刑事案件中,所谓的“不知道”是经不起采取措施之后几方的对质和审查的,区别在于想不想真查而已。法律人,一定不要迷信什么“潜规则”,法律执业一定要遵守执业规范,否则真到了“真查”的时候,就悔之晚矣了!
注:本文系烟语法明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