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医生依规保密病情被停职 ,男子扬言杀了医生…
发布时间:2025-07-08 16:39 浏览量:5
如果你是一名医生,一对新婚夫妇前来婚检其中一方查出艾滋,你究竟是选择告诉另一方,还是保密? 告诉了两人结不了婚,一方一直投诉你,不告诉另一方感染了,扬言要杀了你,好像“里外都不是人”,左右都行不通。
6月4日,湖北某医院一名妇产科医生,在社交平台发布的内容引发热议,两个月前他们医院来了一对马上结婚的小情侣做婚检。
两人看起来感情特别好很甜蜜,结果这个女生被检测出有艾滋病,诊断医生就把这个情况上报给疾控中心。
疾控中心告诉了女生,她就开始卖惨威胁诊断医生,说二人为了婚礼准备的多么多么不容易,花了多少多少钱。
要求他不要把消息告诉男友,医生最后还是选择保密,结果最近男生确诊了,和女方对峙以后知道了真相直接找来了医院。
说自己不会放过这个医生,还大放厥词自己要杀了他,骚扰了这位医生好几个星期,最终去卫健委举报了他。
医生被医院开除目前还在家待业,他是全家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家里有一个一直生病的老人,还要还房贷,全家的生计都掌握在他手里。
同样是一女生婚检携带 HIV,上报疾控中心,但医生告诉了她对象,结果两人没结婚,最后女孩子一直投诉医生,投诉成功后,医生被停职 3 个月,后来辞职了。
尽管3个月过去他回到了医院,也被这件事影响很深,最终还是辞职了,而且放弃了医生这个行业。
话题火爆后,没想到非常多的医生都遇到过这种棘手的问题。
例如2015年,河南新某婚后被妻子感染HIV病毒。在得知市疾控和婚检医院知情却不告知自己实情后,新某把医院和该市疾控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侵权责任。2016年初,有一则新闻曾经引起过网络上很大的争论。
广东某妇幼保健院婚检门诊的一名医生也表示:“曾在成批量的婚检人群中筛查出一例24岁的HIV-1男性患者,其本人也清楚,还自认为一直有吃药,安全措施也做得很好,要求医生不要告诉他女朋友,甚至明确表示,谁敢透露他的隐私,就让谁好看。”
福建一名医生则表示:“婚检结果也不都是关于性病的,总有患者要求你隐瞒各种疾病,我该怎么办?医生难当呀。”
这位妇产科医生讲述的两个案例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法律规定:医生必须保证病人隐私和女性结婚生育权利。
这则规定让这个情况成了无解的命题,最终所有的后果都变成了医生在承担,婚检最终的受害者成了医生。
对此网友们也各持不同意见,有人支持保密,大部分认为要告知对方,不然婚检和个人体检有什么区别。
还有很多医生都遇到了相同的情况,广东一医生表示自己之前遇到了一个男患者被确诊艾滋,对方做的项目也是婚检。
他第一时间给对方打了电话,没想到这位男子相当淡定,说自己早就知道自己患上了艾滋,这次只是做个婚检应付一下。
男子表示自己这些年一直在吃药,控制的特别好,两人也一直做了安全措施,感情非常好已经结婚了。
他的态度很明显就是不会告诉女友,而且意有所指的对医生说:如果谁泄露了自己的隐私权,他就让对方好看。
这位医生听到了这样的回答只能选择沉默,毕竟不能为了一个陌生人断送了自己的饭碗,他只能寄希望于疾控中心会含蓄的提醒那位女子。
疾控机构有权告知配偶
但普通医生不行
在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有涉及艾滋病告知问题。
《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63条规定了卫生部门及医务人员保护患者个人隐私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实务中,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及危害性,目前国内多采取让感染者自己告知性伴,并动员其性伴进行艾滋病相关咨询与检测工作。
但鉴于不同地方的传染病防治形势不同,国内已有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较大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但这些地方立法,对是否规定艾滋病强制告知制度存在不同做法。
如《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0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
同时,该省卫生厅制定的《关于告知艾滋病检测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规定,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拒绝告知配偶,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将确诊的结果告知其配偶,并提供相应检测和咨询服务。
《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试行)》也规定,告知对象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本人必须在责任告知单位告知后一个月内,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6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
《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2条也规定,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
综合来看,部分地方法规虽然设有艾滋病告知制度,但授权实施者均为疾控或者受训合格的极少数医务人员,普通的医生确未被授权向患者配偶透露感染信息。
我国婚检率快速上升
告知义务需监督机制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不仅包括性病检查,其内容还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其他特殊检查以及婚育健康指导。不同的婚检机构检查项目稍有不同。
2003 年我国取消强制婚检后,婚检率从 62% 暴跌至 2.7%,引发新生儿缺陷率攀升、梅毒母婴传播增加、HIV 夫妻感染年增数百例等问题。随着健康意识提升与检测技术普及,婚检率逐步回升,2018 年全国婚检人数达 1020 万,婚检率恢复至 61.1%,疾病检出率约 8.5%。2024 年温州市婚检率更是高达 93.53%,超三成(33.09%)婚检者查出疾病,1335 人因影响婚育疾病被建议暂缓结婚。
即便如此,现行的婚检制度下,医生仍然“进退两难”。
婚检艾滋隐瞒悲剧频发,根源在于现行“单人单份”报告制度,伴侣无法互知结果,仅靠患者主动告知。婚检医生无法律授权介入,而艾滋病感染者隐私权与性伴侣健康权的冲突,我国立法尚无明确解决规定。《艾滋病防治条例》虽有告知义务要求,却无具体执行措施。
解决根本在于出台保障措施。现阶段,可尝试合并报告、双方同领报告,或签署知情告知书明确法律后果。但无论如何,不应让医生为制度性权利冲突担责。
转自:老叶说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