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金晶律师:公证遗嘱撤销后,放弃继承反悔的法律认定
发布时间:2025-07-08 21:51 浏览量:2
遗产继承中,若已有继承人曾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面对新的继承局面,其反悔当初放弃决定的情形便随之而来。这种“放弃继承反悔”能否获得法律支持?此类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及举证责任分配,梳理研究了公证遗嘱撤销后,放弃继承反悔的法律认定,供大家参考。
一、遗嘱公证被撤销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及《公证法》相关规定,公证遗嘱的撤销主要基于以下情形:
1.公证程序严重违法:如公证员应回避未回避、未依法核实当事人身份或证明材料真实性、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等。
2.遗嘱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如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必要份额等。
3.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有证据证明。
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且未恢复:公证时遗嘱人已处于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
4.公证文书被依法撤销:公证机构自身或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该公证书。
二、放弃继承权行为的性质与生效要件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单方作出的、旨在消灭其继承期待权的法律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
1.单方性与要式性:需继承人本人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
2.不可撤销性: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有效放弃表示,原则上不得随意反悔或撤回。此规则旨在维护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3.生效时间:放弃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相对人即生效。
三、放弃行为独立有效原则
放弃继承权针对的是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放弃者排除的是自身在本次继承关系中的继承人地位。
遗嘱公证被撤销,改变的是遗产分配的依据或具体份额,并未改变放弃者已主动、自愿地退出该继承法律关系这一事实状态。放弃行为本身的生效要件若已满足,其效力应被维持。
最高法观点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及理解适用中倾向于认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不因之后遗嘱的变更或撤销而自动改变。
律师观点
遗嘱公证的撤销撼动的是遗产分配的基础,却非轻易击破业已生效的放弃继承权之屏障。对继承人而言,放弃继承权属重大处分行为,务必审慎权衡;而对遗产管理人及法院,在遗嘱基础动摇时处理放弃反悔争议,需紧扣法律要件,精细辨析个案事实,方能在遗产流转中守护各方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