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重大利好!最高法:优先权可“相对放弃”(解读250号案)
发布时间:2025-07-11 20:09 浏览量:2
核心提示: 针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部分放弃的效力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第250号指导性案例首次明确“相对放弃”规则。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媒汇负责人屈新峰律师深度解读称,该判决为建筑企业融资担保提供了关键法律指引,企业可通过精细化操作平衡融资需求与工人权益保障。
一、优先权部分放弃引发三重诉讼,最高法一锤定音
2016年,安徽某安建设集团(承包人)为配合发包人利辛县某腾置业融资,向某达担保公司出具《声明书》,放弃D区108套抵押房产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后纠纷连环爆发:
担保公司代偿债务后,依据调解书主张抵押权;
某安建设起诉索要工程款,法院判决其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2020年);
担保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优先权判项。
经安徽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两审,最终驳回担保公司诉求,确立“相对放弃”规则。
屈新峰律师
二、最高法裁判要旨:工人利益是效力审查核心
屈新峰律师分析,本案裁判体现三重突破性规则:
1. 效力审查铁律
→ 放弃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为唯一审查标准:
- 若导致欠薪风险,放弃无效;
- 若工人薪酬保障无虞,则放弃有效。
2. 相对性效力原则
→ 有效放弃仅对特定抵押权人(某达担保公司)产生清偿顺位劣后效果,不导致优先权绝对消灭。
3. 排除其他债权人抗辩*
→ 非当事债权人不得以该放弃行为否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三、本案关键数据支撑裁判逻辑
屈新峰律师指出,最高法判决建立于精密的事实量化分析:
放弃房产仅占工程总面积4.5%(108套);
剩余95.5%工程款优先权未受影响;
工程款清偿能力充足,工人利益无受损之虞。
“4.5%的局部放弃换取融资担保,同时守住95.5%的优先权保障——这种精细化操作获司法认可,为企业风险控制提供范本。”屈新峰强调。
四、屈新峰律师给建筑企业的三大避险建议
基于该指导案例,屈新峰向建筑企业提出实操指引:
“企业须在《放弃声明》中载明:该放弃仅针对特定抵押权人,不消灭整体优先权。”屈新峰特别提示,“若放弃比例超过安全阈值(建议不超过项目总值15%),需同步设立工人工资保障专户。”
五、案例启示:平衡融资需求与权利保护
该指导性案例首次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部分切割”,屈新峰律师总结其深层价值:
破除融资困局:为“担保融资-优先权保障”矛盾提供法定解决路径;
筑牢民生底线:以工人利益作为效力审查核心,体现司法对人本价值的坚守;
规范市场秩序:遏制利用优先权放弃条款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此判决划清了市场效率与权益保护的边界,”屈新峰表示,“建筑企业应善用‘相对放弃’规则,在融资拓展与风险防控间找到动态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