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专报 | 父母失信,会影响孩子吗?
发布时间:2025-07-12 16:49 浏览量:2
法官您好!我今年的高考成绩过了理想大学的录取分数线,可我的父母目前是失信被执行人,这种情况会不会对我的高考录取或者未来的发展产生影响呢?
深入解读
会影响上大学吗?
父母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会影响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若其同时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则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需特别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限制消费措施中“禁止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含“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也强调,对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限制,本质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来维持子女的高消费生活,而非剥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只要子女就读的学校收费符合标准,父母的失信状态不会对其受教育权构成影响。
会影响“招飞”吗?
父母失信记录可能对子女招飞资格产生影响。招飞政治考核由招飞机构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等部门,依据《军队征集和招录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开展,重点对招飞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思想、现实表现、主要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以判定是否符合招飞政治条件。
父母作为招飞对象的直系亲属,属于政治考核的法定核查范围。若父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失信信息极有可能被纳入政治考核的审查范畴。由于招飞政治考核对家庭成员的信用状况、遵纪守法情况有明确要求,父母的失信行为可能直接影响考核结果,进而导致子女无法通过政审,失去招飞资格。
会影响公职考录吗?
对失信被执行人本人的限制。根据相关规定,多数地区已明确禁止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在职公务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失信情况将作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对子女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父母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会对子女的公职考录产生影响,但是,如果因为严重失信构成“拒执”犯罪,会在“政审”环节产生一定的影响。
可以上大学,也可以考录公职,
那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不履行吗?
父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仅需要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能因消极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父母因拒执罪被判处刑罚,其刑事案底可能对子女产生特定影响,主要体现在涉及政审的环节中,例如军校警校就读、入伍参军、公职报考等。具体影响程度需结合亲属关系、报考岗位、招录要求,以及刑事案底所涉罪名的严重性综合判定。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若您对生效裁判文书有异议,可通过申诉途径解决,在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面对债务问题,诚信与担当才是化解矛盾的正途。积极履行义务,既是对债权人权益的尊重,也是为自己赢得长远信任与尊严的根本。与其因逃避导致信用受损、处处受限,不如以主动姿态妥善处理当前事务,共同维护真诚与和谐。
在信息互联互通的今天,责任逃避终将无所遁形,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一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记录将被公开,更会面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行等联合惩戒措施,日常出行、消费、就业等将举步维艰。
为减少您处理资产事务的负担,也为避免家人因您的失信行为担忧、亲属因您的责任缺失而蒙羞,我们真诚希望您能以更积极的态度配合执行工作,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不仅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负责,更是对自己和家庭未来的负责。
申请执行人因您的拖延或抗拒承受着额外压力,我们请您能给予法院执行工作更多理解与配合。每一次主动履行,都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更是对自身信用的修复。
若您仍执意拒不履行,等待您的不仅是“冰冷的手铐”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追责,更将是悔恨终身的代价。
法条指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的职责: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自诉案件的受理: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者:芦家豪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芦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