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文发生歧义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07-12 17:39 浏览量:2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文字一语多意也很常见。合同难免会出现对一个词语、一个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漏洞和歧义在所难免,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办呢?
《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该依据本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予以解释”。这是对合同条文争议涉及到对合同解释的规定。
对于合同已有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来解释。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体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1、 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合同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 整体解释。是指对合同的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真正意思。不孤立的看个别词句,而是放在合同整体框架之内,结合上下文,理解其真实含义。
3、 目的解释。如果合同条文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选择最接近合同目的的解释。合同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的目的而订立的,合同目的是理解合同条款真实意思的指南。
4、 习惯解释。是指根据当事人所熟悉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对意思表示或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所谓“习惯“,是指:1、在交易行为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做法;2、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5、 诚信解释。是指依据诚信原则,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出发,依据交易活动所需遵循的诚信标准,对合同进行解释。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文义解释的次序优先问题,首先是根据合同文本,然后根据辞典,再次是依据专业领域的术语。
2、 适用整体解释,使用两种以上语言的,如果当事人本国语言为同一语言,则适用当事人同一语言解释。手书效力高于非手书效力;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条款内容冲突的,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3、 目的解释。对于合同目的,除当事人陈述外,还要结合合同文本、交易性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4、 习惯解释,要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习惯,如一方不是交易当地人,不知道所谓的交易习惯,则不构成交易习惯。交易习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5、 诚信解释作为兜底的办法,一般尽量不适用。(洪涛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