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收高额保费,但约定较低保额,发生保险事故,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5-07-15 21:56 浏览量:2
保险人按高额保险额收取保费但约定较低保额,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处理需结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双方过错综合判断,核心在于认定保险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欺诈、误导)及合同条款的效力。以下为具体分析:
根据《保险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规则如下:
保险金额与保费的对价关系: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法》第18条),保费是投保人支付的对价。若保险人收取高额保费但约定低额保额,可能构成“权利义务不对等”,需结合是否存在过错判断责任。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合同中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限制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如低额保额条款),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未履行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的知情权与公平原则:
若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保额或误导投保人(如宣传“高保额”但合同写“低保额”),可能违反《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或第148条(欺诈),导致合同可撤销或条款无效。
若保险人明知实际应承保的保额为高额,却故意在合同中约定低额保额,并通过虚假宣传(如“买100万保额,保费仅XX元”)诱导投保人签署合同,属于欺诈行为(《民法典》第148条)。此时:
合同效力:投保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民法典》第152条);赔偿责任:撤销后,保险人需按实际损失(即投保人主张的“高额保额”对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费处理:已收取的高额保费应全额退还(因合同被撤销,双方互负返还义务)。示例:
保险人宣传“购买本保险,最高赔付100万元,年保费1万元”,但合同中实际约定保额为20万元。投保人因信赖宣传签署合同,发生事故后损失80万元。法院认定保险人欺诈,撤销合同并判决保险人赔偿80万元,退还1万元保费。
若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低额保额,但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如未在投保单中加粗提示、未口头解释),导致投保人误以为保额为高额,则属于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此时:
条款效力:低额保额条款不产生效力,视为未约定保额;赔偿责任:保险人需按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费处理:已收取的保费按合同约定比例退还(若合同因条款无效而部分无效)。法律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
示例:
保险合同中“本保险保额为20万元”条款未加粗,投保人签署时未注意到。发生事故后损失50万元,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保险人需赔偿50万元(不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若投保人签署合同时未仔细阅读条款,明知或应知保额较低仍签署(如为获取低保费故意选择低额保额),则属于投保人自身过错。此时:
合同效力:合同有效,低额保额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赔偿责任:保险人仅按合同约定的低额保额赔偿;保费处理:已收取的保费不予退还(投保人自愿选择低额保额)。示例:
投保人明确知晓合同中保额为20万元,为降低保费选择签署。发生事故后损失50万元,法院判决保险人仅赔偿20万元。
若投保人因误解(如将“低额保额”误读为“高额保额”)签署合同,且该误解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如投保人本意是获得高额保障),可依据《民法典》第147条(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此时:
合同效力: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赔偿责任:保险人需按实际损失赔偿;保费处理:已收取的保费全额退还。示例:
投保人因视力问题误将“20万元”看成“100万元”并签署合同。发生事故后损失80万元,法院认定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并判决保险人赔偿80万元,退还保费。
裁判倾向:
若保险人存在欺诈或未履行说明义务,倾向于保护投保人,判决按实际损失赔偿;若投保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可能减轻保险人责任;重大误解需投保人举证“误解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如误读保额导致决策错误)。结论:保险人收取高额保费但约定低额保额,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责任承担核心在于保险人是否存在过错(欺诈、误导或未履行说明义务)及投保人是否存在自身过错。实务中需结合合同条款、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投保人应注重证据留存,保险人应规范销售流程以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