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文明倡议:中国对国际法的原创性贡献
发布时间:2025-08-15 13:26 浏览量:2
全球文明倡议:中国对国际法的原创性贡献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阮京丞;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廖卫华
>>2025年6月10日是首个联合国“文明对话国际日”。图为来自中国、美国、希腊、塞内加尔的艺术家在“跨越山海的文明对话”文艺演出上表演器乐合奏《美美与共》。 中新社记者 廖攀/摄
今年6月10日是首个联合国“文明对话国际日”。2023年,习近平主席郑重提出全球文明倡议。2024年,第7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等83个国家提出的决议,将每年6月10日设立为“文明对话国际日”。这是中国践行全球文明倡议的切实举措,顺应了各国人民推动文明对话、促进人类进步的普遍愿望。
国际法与文明之间的联系是国际法的根本问题。自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以来,国际法从形式上消弭了文明等级论的历史糟粕,却仍面临文明优越论、文明威胁论与文明冲突论的风险。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全球化和多边主义遭遇冲击,文明的价值空前凸显,文明的互动至关重要,文明的对话正当其时。以倡导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重视文明传承和创新、加强国际人文交流合作为核心内容的全球文明倡议恰逢其时,是中国对国际法的原创性贡献。
全球文明倡议丰富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的国际法治观
国际法的诞生与发展始终伴随着文明的交融与冲突。从罗马万民法到地理大发现以来欧洲国际法的兴起,从一战以来西半球与东方国家共同引领的普遍国际法,到今天全球化浪潮席卷下的多元主义国际法,文明及其所承载的人类空间秩序始终是贯穿国际法演进的主线。全球文明倡议对国际法的贡献正是立足于当前的国际政治现实需要。
国际法结构论层面:国际法的范式重构。文明标准是贯穿国际法演变历史的核心概念,它以不同的组合与互动形式支持着国家之间的文明关系,走向主权国家意义下的文明等级,最终落脚于全球社会框架内的全球之治。这其中,文明标准背后所蕴含的分层观念和聚类思想一直未曾磨灭。从经贸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到安全领域“民主国家”与“法外国家”的定义,再到技术领域友好国家与敏感国家的归类,所谓的“文明标准”在以一种隐蔽的方式为新型殖民提供依据。“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全球文明倡议强调“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它以交流、互鉴、共存三个递进的维度,塑造了贯穿认识论、方法论与实践论的国际法范式,意在强化国际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国际法运行论层面: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国际法自其诞生以来就具有西方文明特征。在国际法的二元结构中,无论是以主权为中心的普遍主义国际法,还是以人权为中心的世界主义国际法,为文明独特性留下的规范空间不足。事实上,国际法普遍性并非仅是西方文明的普遍化,而是其背后的资产阶级价值观的普遍化。国际法的普遍性话语既能消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扩张的障碍,如将所谓法外国家的社会制度改造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模式的制度。也能维护资产阶级在全球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如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的人权标准批判与孤立他国。在此背景下,全球文明倡议强调“要以宽广胸怀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认识,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和模式强加于人,不搞意识形态对抗”。全球文明倡议下的国际法始终反对资本主义价值观所标榜的普世性,而拥抱多元文明共同构筑的普适性,同时为民族或区域特殊性留下余地,最终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有机统一。
国际法价值论层面:人本主义的价值依归。马克思、恩格斯设想,在未来社会中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任何理论与实践最终要回归到人的价值和尊严,重视人的立场与处境,维护人的生存与交往,实现人的自由与发展。不论国家在协调国际事务方面秉持何种价值观,国际社会的最终成员始终是个人。人本主义的价值依归,既非摒弃威斯特伐利亚式体系的国家中心体系,也不意图塑造世界主义下的永久和平,而是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寻求实现全人类共同价值,并将人的存在与发展视为国际法的价值核心。全球文明倡议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文明层面的实践表达,它指导着国际法平衡国家主权与具体人权之间的价值冲突,消解人类个体与人类整体之间的利益张力,协调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国际社会共同繁荣之间的互动关系。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刻洞察人类发展进步潮流,积极回应各国人民普遍关切,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作出贡献”。
国际法目的论层面:共同繁荣的终极目标。国际法在演进过程中始终面临一个终极问题——国际法要实现怎样的目的?现实主义者认为,国际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居于主导地位的国际行为者所追求的利益、价值和偏好;自由主义者认为,国际法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有利于所有人的世界秩序;批判主义者则认为,在一个不断变化、需求各异的环境中难以寻求压倒一切的目的,而国际法始终致力于为国际成员之间追求不同目的提供共识性框架。然而,这些思想没有充分意识到国际法在解放思想和共同进步方面的意义。在这方面,全球文明倡议着眼于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和促进人类文明进步,进而为推动人类现代化进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强大正能量。据此,国际法应当始终以最大限度的人类社会共同繁荣为终极目标。一方面,在维护国际正义的前提下,营造国家间共进的国际法治环境,促进国际社会福祉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致力于超越文明间的隔阂与藩篱,推动塑造共同体意识与实践,进而促进人类真正自由、平等而全面的发展。
全球文明倡议凝结了中华民族参与国际交往的基本准则
全球文明倡议既非空中楼阁,也非标新立异,而是发轫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贯穿于中国参与国际法治建设进程,致力于照耀全球文明多样性现实。它与中国作出的诸多国际法贡献一脉相承,续写了中国引领国际法治建设的优美乐章。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也是改变世界的伟大创造。
全球文明倡议根植于中华文明“协和万邦”的天下观。“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华文明是在同其他文明不断交流互鉴中形成的开放体系。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在处理国家关系方面始终秉持“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交往之道。吸引“四夷来朝”“众星拱月”的倚仗,不是“以力服人”的武力威慑,而是“怀远以德”的文化聚力。《孟子》有言:“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即便是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朝贡体系下,古代中国依然恪守“与远迩相安于无事,以共享太平之福”的相处之道。鸦片战争以后,中华文明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万国公法这一舶来品,郑观应抨击说“公法者,彼此自视其国为万国之一,可相维系而不可相统属者也”。梁启超进一步主张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建立一种以大同思想为中心、超越权力斗争的公法体系。中华文明之所以能绵延上下五千年而未曾中断,其根源在于中华民族的发展不以奴役和殖民其他文明为代价,而是在与其他文明交流互鉴和冲突融合的过程中去芜存菁、激浊扬清。全球文明倡议正是将和合共生的文明智慧转化为全球治理方案的生动实践。
全球文明倡议继承了中国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的诸多贡献。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华民族在促进文明间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道路上行稳致远。彼时,国际法仅仅从形式上宣称了国家间的独立和平等,殖民时代下的文明等级制阴霾仍然笼罩着全世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率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倡导两个中间地带理论,形成三个世界划分的思想。这些理论贡献既涤除了吸附于主权国家概念之上的选择性和等级制观念,又提供了一个文明差异化共存的多元世界图景。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面对急剧变化的国际形势,中国毅然提出要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世纪之交,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中国依然坚持积极推动世界走向多极化,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尊重世界多样性,加强文明交流互鉴。面对部分西方国家的中国威胁论,中国提出以世界整体观、人类共赢观、国际共生观三维协同的和谐世界理念。全球文明倡议正是在这些原则、理论和观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
全球文明倡议致力于在新时代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进入新时代,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是地缘政治冲突日益加剧,恐怖主义势力抬头,世界范围内的矛盾以各种形式爆发;二是民粹主义与单边主义方兴未艾,个别国家鼓吹例外论,以意识形态拉帮结派,全球治理碎片化加剧;三是国际交往领域不断向各方面拓展延伸,非传统安全因素带来的风险愈加深刻,现有治理机制难以应付复杂的治理需求;四是各类文化思潮激流涌荡,意识形态冲突此起彼伏,历史终结论、文明冲突论、文明优越论出现。在此背景下,全球文明倡议为破解文明对立困境、推动文明协同演进提供了新范式。它揭示了文明演进的历史规律,即人类文明新形态绝非某一文明的单向输出,而是多元文明在平等对话中催生的化学反应。这既是中华文明对世界何以可持续的解答,更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文明维度的生动实践。
全球文明倡议提供了引领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创新的中国智慧
全球文明倡议正是立足于历史维度的传承创新与空间维度的兼容并蓄,为人类文明的新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包容、互惠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提供了有益助力。
以共进型法治超越共存型规则。全球文明倡议引领国际法以共存超越共进,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为人类共同繁荣塑造有利的国际法治体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第一,培育国际法促进国际社会总体繁荣的精神。中国可以在全球性制度层面主导将交流、互鉴、和谐、共荣理念写入联合国大会决议等国际组织决议,也可以在国际法院相关咨询意见案中主动表达这些理念,还可以在区域性多边制度中发表有关文明互鉴的倡议性文件。第二,塑造国际法在统筹全球治理方面的韧性,中国可以主导构建中国特色争端解决机制以消弭文明间的矛盾,从而强化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对抗风险的韧性。第三,强化国际法的共同体利益与目标导向。中国可以在全球制度建设过程中,主张超越不同文明间的价值观差异,以积极的姿态推动共同体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与进步。
以多元文明观革新普遍主义论。国际法存在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的对立,而全球文明倡议则强调国际法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即在尊重国际法普适性的基础上,承认多元文明在立法论和解释论层面的特殊性。亚洲价值观和东盟方式就是区域特殊性的最佳例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努力。一方面,推动塑造国际法的文明包容性。中国应当始终坚持以真正的多边主义指引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在全球层面,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坚持对话而不对抗、拆墙而不筑墙、融合而不脱钩、包容而不排他;在区域层面,建构不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殊规范,融合区域特殊性以推动国际法规则的多元解释与适用。另一方面,完善多元性国际文化法律制度。中国可以积极建设官方和民间层面的文化交流机制,创新国际文物追索机制的改革与发展,主导将文明独特性考虑纳入国际合作原则、公共例外条款和国际发展法中。
以人本主义观升华国家本位说。全球文明倡议是对国际法主权中心的人本主义价值优化,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努力。第一,构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国际法制度体系。全球文明倡议能够在不改变国际法国家本位特征的情况下,引导其在人类个体本位和国际社会本位之间取得平衡。中国可以在可持续发展规则、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国际卫生合作机制、气候变化多边机制中,始终强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叙事体系。第二,推动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国际法话语体系。国家归根结底只是人类社会组织方式的抽象载体,而真正的决策者和受影响者永远是人本身。中国应倡导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置于国际交往核心,真正做到为全人类谋福祉、为全世界谋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三大全球倡议’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4AZD05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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