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兴安盟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发布时间:2025-08-25 17:07  浏览量:1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维护正常道路交通秩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条例,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于9月1日起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上牌范围

本通告所指的登记上牌,仅限于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办理并核发号牌,不包括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以及其他三轮、四轮电动车。办理登记和取得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正式号牌(绿色)和过渡期通行号牌(白色),过渡期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五年。

对于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之前已办理乌市本地绿色车牌的继续有效,可以不再重新登记办理。

二、登记上牌时间

2025年9月1日开始,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14:30-17:30。

三、上牌所需材料

(一)2025年9月1日起购买的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其他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4.买卖双方签订的《双向告知承诺书》;

5.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二)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9月1日起三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4.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5.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的,提交所有人本人出具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个人承诺书》。

(三)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信息不全、有误或无效的;

2.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与实际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3.属于拼装车的、或者改变电动机、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

4.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5.属于被盗抢车辆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登记上牌地点

2.部分社会服务网点。

3.具备带牌销售资格的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

五、其他事项

1.请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办理上牌手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安全头盔,安全文明出行。

2.在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代办上牌为名,收取额外费用或搭售保险等产品。如有发现,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