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工智能治理迫在眉睫,领导干部如何提升治理思维?
发布时间:2025-05-19 17:35 浏览量:1
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几天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进一步要求上海“力争在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各方面走在前列”。
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人工智能的指数级发展正重构着社会生产关系和治理范式,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等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的另一面也给传统治理模式提出系统性挑战。
面对这一形势,领导干部亟须深入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治理这一全新课题,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的七大思维能力为指引,为推动构建兼具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提供科学的思想方法。
——以战略思维把握人工智能治理的历史方位
战略思维要求在把握事物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作出高瞻远瞩、统揽全局的分析研判。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事关我国能否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战略问题。要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战略视野加强人工智能治理,认识到人工智能对于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类文明形态演进等的重要价值,围绕核心技术攻关、产业生态培育、规则体系完善、社会风险防范等全盘发力。在战略谋划时,既要立足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字基础设施全球领先、数字技术和产业体系日臻完善的发展优势,也要清醒认识到现阶段高质量数据集供给不足、部分关键技术“卡脖子”等问题。基于审时度势的精准研判,制定动态适配的政策工具体系。
——以辩证思维破解人工智能治理的二元悖论
辩证思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思维方式,意味着要摒弃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在看似悖反的现象中把握本质规律。人工智能的治理场域中存在多重矛盾,如技术创新与制度规范之间的效率悖论,算法逻辑与社会公平之间的价值张力,数据开放与隐私保护的权益冲突。以辩证思维加强人工智能治理,要求领导干部突破简单二分法的线性思维局限,在承认差异性的基础上探索对立面的中介转化机制,处理好人工智能治理的“创新与规范”“效率与公平”“开放与安全”等矛盾关系,在动态平衡中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例如,采用分级分类的治理思路,对人工智能基础研究领域采取包容性治理,设置弹性监管阈值;对医疗诊断、司法决策等高敏感场景实施预防性治理,加强算法透明度披露;对生成式内容等新兴领域推行适应性治理,构建兼具前瞻性与容错性的新兴技术监管范式。
——以系统思维构建人工智能治理的生态格局
系统思维是一种把物质系统当作一个整体加以思考的思维方式。人工智能的复杂系统特性,决定了其治理必须突破单一主体、单一维度的线性思维。人工智能治理涉及技术研发、产业应用、社会治理、政府监管等多个子系统,亟须以整体性治理思维打破各类“数据孤岛”“政策洼地”“价值冲突”,构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多中心协同治理网络。在技术研发维度,建立前沿技术伦理审查委员会与算法透明度分级制度;在产业应用层面,制定人工智能行业分级分类标准,依托可信认证机制构筑技术安全防护网;在社会治理场域,创建公众参与的数字技术伦理评估平台,凝聚技术向善共识;在政府监管方面,须迭代动态敏捷型监管框架,更好应对技术演进挑战。
——以创新思维突破人工智能治理的路径依赖
创新思维的本质是突破路径依赖,在不断扬弃的过程中探索治理新模式。面对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传统的治理模式已难以有效应对,需要突破传统规制框架的路径依赖,通过治理工具、制度、范式的三重创新实现能力跃迁。从工具创新看,通过开发智能治理工具、采用实验性治理方法、构建多模态监测网络等,构建从静态监管到智能协同的工具体系。从制度创新看,通过动态立法、定期审查、分层治理等,实现从刚性约束到弹性适配。从范式创新看,要推动从单向管控向生态化治理转化,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参与式治理模式等。
——以历史思维汲取人工智能治理的经验智慧
历史思维的价值在于揭示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规律,避免陷入“治理虚无主义”。人工智能虽属新兴领域,其治理问题具有时代特性,但其治理可借鉴历次技术革命的历史经验。纵观历次工业革命,技术治理始终存在“技术先行、制度滞后”的困境。要加强对诸如英国工业革命时期工厂法演变、美国互联网发展中的“避风港原则”等历史事件的研究,提炼可资借鉴的历史规律。在人工智能治理中,要建立历史比较分析的框架,既要系统梳理历次技术革命中的治理经验,更要注重提炼人工智能技术特有的治理规律,探索完善人工智能治理方法论。
——以法治思维夯实人工智能治理的制度根基
法治思维意味着在技术与社会深度交融的智能时代,构建起法律价值与技术发展辩证统一的认知框架和行动范式。人工智能算法权力的结构性扩张正在消解传统法律关系的确定性。在此背景下,法治思维的价值在于通过制度性重构引导技术发展回归人本主义轨道。从价值、制度、实施“三位一体”的框架看,在人工智能治理中强化法治思维需要在价值层面将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等法律原则转化为技术治理的元规则,将隐私权、知情权等嵌入人工智能发展全生命周期;确立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等基本原则;在制度层面构建“硬法—软法—技术标准”协同的立体化规则矩阵,重点完善算法审计、数据确权等具体规则;在实施层面要求创新国际法治协作模式,建立跨国司法协作机制。
——以底线思维筑牢人工智能治理的韧性屏障
底线思维强调在决策和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并据此制定应对策略。人工智能技术的不可解释性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因此底线思维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有其特殊重要性。在人工智能治理中加强底线思维要建立“预防—控制—恢复”的全周期防控体系,有效防范数据安全、隐私泄露、侵权纠纷、伦理困境、认知偏差、安全威胁、文明异化等多重风险。根据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影响范围等建立多维评估矩阵和分级管控机制,配套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的动态调整机制。
新时代呼唤新思维新能力,新技术需要新治理新发展。面对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加强人工智能治理不仅迫在眉睫,而且意义重大。要以战略布局锚定发展方向、以辩证方法化解治理张力、以系统集成提升治理效能、以创新驱动突破路径依赖、以历史经验滋养制度设计、以法治规则塑造治理秩序、以底线思维筑牢安全屏障,推动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