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助贷机构与网贷平台有啥区别呢?无非就是换了个“名”而已
发布时间:2025-08-27 16:24 浏览量:1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趋严,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不少不达标的网贷平台为求生存选择 “转型”。它们将目光投向助贷领域,看似业务模式发生了转变,实则很多只是 “换汤不换药”,转型后的经营模式与网贷平台并无本质区别。然而,从网络居间借贷中介转型到所谓的助贷模式,难道就不是网络居间借贷业务了吗?
客观的讲,若剥开 “助贷” 的外壳,仔细审视那些从 P2P 网贷平台转型而来的机构业务,会发现其核心逻辑与过去的 P2P 模式几乎没有本质区别,所谓的 “转型”,更像是换了个名称,内里的操作流程仍停留在旧轨上。
首先,我们先要明确的是,大众熟知的 P2P 个体网贷,核心业务定位本是 “个体间直接借贷的信息中介”,以网贷平台为纽带,一边连接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一边对接有出借意愿的个体,平台本身不直接参与资金融通,仅负责信息搜集、资信评估、交易撮合等服务,但是却不具备从事金融信息或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的资质,那该怎么办呢?
“母子公司相互借资质”这就是他们现在运营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也堪称监管套利的典型手段,本质上就是网贷平台为规避资质缺失与区域限制一种方式,利用母公司搭建的一套看似 “合规”的平台,实际上,存在诸多的问题和漏洞百出的灰色运作体系。
但是,子公司的短板是 “区域限制”。作为模式中的 “资质提供者”,子公司多为持牌小额贷款公司,虽手握合法的放贷牌照,却受《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约束:放贷范围仅限注册地所在省市,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本地市场客源有限、业务增长乏力,让子公司迫切需要突破地域边界,而母公司搭建的全国性线上平台,恰好成为其 “扩围” 的工具,这其实也是一种手段。
因为,母公司的短板就是 “资质缺失”。其核心诉求不过就是搭建了能覆盖全国的线上网贷平台,通过跨区域获客、撮合借贷业务赚取中介收益,可关键是,母公司的金融信息服务资质与网络贷款中介服务资质始终无法获取, 这两类资质是监管部门为网贷中介业务设定的 “准入门槛”,没有它们,任何线上借贷撮合、信息匹配服务都属于 “无证经营”。
此外,对外宣称都“与持牌小贷公司深度合作”的网贷平台,在官网、APP 显著位置标注子公司的放贷牌照信息,甚至直接以子公司名义发布贷款产品,营造 “平台有正规金融资质支撑” 的假象。但实际上,母公司始终未取得网贷中介所需资质,所有线上获客、资料收集、借贷撮合等核心业务,均属于 “无照经营”,完全违背了监管对 “网贷中介主体资质” 的明确要求,说白了就是非法经营。
对于子公司而言,其核心操作是 “借平台渠道,破区域限制之规”。监管要求 “小贷公司需在注册地范围内开展业务”,但子公司会将这一要求拆解为 “只要放贷主体是自身,获客渠道不限”,借助母公司的线上平台,将原本仅限本地的贷款产品,推广至全国范围内的借款人,甚至通过母公司的异地分公司、合作机构完成贷前审核、贷后管理。这种操作看似 “放贷主体合规”,实则彻底突破了监管对小贷公司 “区域性经营” 的限制,属于典型的 “超范围经营”。
若说网贷平台与旗下小额贷款公司的 “资质互借” 是 “内部借壳”,那网贷平台与地区性农村商业银行的合作,则是另一种更隐蔽的 “外部借壳经营” 模式,网贷平台我们暂且不说了。
然而,对地区性农村商业银行来说,其困境则集中在 “区域限制” 与 “互联网贷款牌照缺失” 两大方面。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半径被严格限定在注册地所属的县域或市域范围内,不得跨区域开展存贷款业务,这导致其客户群体局限于本地农户、小微企业,市场空间狭窄;同时,多数地区性农商行因技术实力、合规能力不足,未能获取互联网贷款业务资质,无法通过线上渠道拓展全国性客群,这促成了地区性农村商业银行和网贷平台跨地区合作的关键。
其实,地区性农村商业银行如此操作存在的风险更大,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等文件,农商行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应专注服务本地、服务县域、服务社区,服务 “三农” 和小微企业 。
然而,依据在与网贷平台合作时,农商行借助网贷平台的线上渠道,将贷款业务拓展至全国范围,这明显突破了经营区域限制。例如,黑龙江地区某县的农商行,通过与全国性网贷平台合作,向远在千里之外的河南省的借款人徐先生发放贷款,这种发放贷款的模式是在无视监管部门对其经营区域的明确划定,这种跨区域经营行为破坏了监管规则的权威性,使得金融风险在区域间无序传导,冲击了地方金融生态的稳定性 。
这些风险,我们暂且不说,但这些地区性的农村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办理相应的资质,比如说,黑龙江地区的部分农商行虽未取得互联网贷款牌照,却借助网贷平台的线上贷款系统,参与线上贷款的资金发放等核心环节,以 “合作” 之名,行 “无资质经营” 之实,这就直接违反了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贷款业务资质的严格要求。
还有些农商行发放的异地贷款,从借款人的信息收集、信用评估,到最终的授信额度确定,这些核心业务几乎都是由网贷平台主导完成,农商行仅负责提供资金,自身沦为纯粹的 “资金提供方”,这导致了网贷平台为了引流将审核阶段放松,导致大量无经济来源的用户涌入,直接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继而造成了今天的这种局面。
特别有些农商行在和网贷平台合作的同时,为了降低资金流失的风险还和一些无融资担保资质机构合作开展业务,而这一行为完全是违法的,根据金融监管规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业务,需确保合作方具备相应资质。若农商行与无融资担保资质的机构合作,一旦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担保赔付,将极大地增加农商行的信贷损失风险,同时也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与规范性。
说实话,现在的这些所谓的助贷公司或机构与网贷平台根本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助贷模式的本质是 “持牌金融机构主导、第三方机构辅助” 的合规合作模式,而合规的合作模式是合法的经营模式。
比如说,一些助贷机构(如部分科技公司、数据服务平台)的角色被明确限定为 “辅助者”,仅能为持牌金融机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提供获客引流、数据风控支持、贷后管理辅助等服务,但在现实操作中,大量助贷公司或机构早已突破 “辅助者” 的定位,深度掌控贷款全流程的核心业务,甚至出现银行违规划转资金的情况,这使得助贷与此前的网贷违规平台在实际运作中几乎没有本质区别,合规的 “外衣” 下藏着与网贷平台相似的灰色操作逻辑。
从核心业务的实际主导权来看,合规助贷模式明确要求 “持牌金融机构掌控授信审查、信用评估、贷后风控等核心环节”,助贷机构仅能提供获客、数据支持等辅助服务。但现实中,这一权责边界被彻底打破:贷款用户提交的身份证、收入证明、资产状况等核心申请资料,往往直接上传至助贷机构的系统,而非持牌金融机构的官方渠道;信用评估环节,助贷机构会自行搭建风控模型,基于自身积累的用户数据(甚至包含非合规获取的隐私信息)给出信用评分与贷款额度建议,持牌金融机构大多仅对结果进行 “形式化审核”,很少推翻助贷机构的评估结论;授信审查环节。
更甚,部分助贷机构会直接代替银行完成借款人资质筛查、还款能力评估,银行仅在最终的贷款合同上盖章确认,沦为 “签字工具人”,贷后风控同样被助贷机构主导,借款人的还款提醒、逾期催收、风险预警等工作,全由助贷机构负责,银行对贷款实际风险状况的了解,完全依赖助贷机构提供的报告,丧失了对贷后风险的自主把控能力。
这种 “助贷机构主导核心业务” 的操作,与此前网贷违规模式中 “无资质主体掌控业务” 的逻辑如出一辙。此前的网贷平台通过 “借资质” 掌控风控、审核,如今的助贷机构则通过 “合作” 名义,变相夺取了本属于持牌金融机构的核心权责 —— 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前者是 “无资质借壳”,后者是 “有资质却放权”,但最终结果都是 “非持牌主体实质主导信贷业务”,违背了 “持牌金融机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的监管初衷。
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银行在资金发放环节的违规操作,进一步模糊了助贷与网贷的边界。按照合规要求,银行发放贷款时,需直接将资金划转至借款人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避免资金被挪用。但现实中,不少银行会先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助贷机构的指定账户,再由助贷机构转付给借款人。这种 “资金中转” 的操作,不仅违反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 “贷款资金应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 的规定,更让资金流向脱离了银行的监管,助贷机构可能在资金中转过程中,擅自截留部分资金作为 “服务费”,或改变资金用途,将贷款资金投向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领域(如房地产、股市);甚至有不法助贷机构利用资金中转的时间差,搭建 “资金池”,将不同借款人的贷款资金进行归集、挪用,形成与网贷平台 “资金池” 类似的风险隐患。
说实话,有不少助贷机构会与银行签订 “隐性兜底协议”,表面上约定 “银行自担风险”,暗地里却承诺 “若借款人逾期率超过一定比例,助贷机构将代偿部分损失”。这种协议看似是助贷机构主动承担风险,实则是助贷机构为了获取银行的信任、争取更多合作额度,而采取的 “风险绑定” 手段;但一旦出现大规模逾期,助贷机构往往会以 “协议无效”“经营困难” 为由,拒绝履行代偿义务,最终还是由银行承担全部坏账损失。这种 “承诺兜底却不兑现” 的做法,与网贷平台 “宣传保本却爆雷跑路” 的套路如出一辙,都是通过虚假承诺吸引合作方与用户,最终将风险转嫁给他人。
归根结底,如今部分助贷机构与网贷平台 “无区别” 的根源,在于合规框架的 “被架空”,监管设定的 “持牌主导、辅助服务” 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被异化为 “助贷主导、银行配合” 的违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