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在催收单上签字盖章能否认定为对过期债务放弃时效抗辩?

发布时间:2025-08-28 10:50  浏览量:1

在债权债务领域,时效问题一直是关键要点,关乎债权人权利实现与债务人责任承担。当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发出催收单,债务人在其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是否足以认定为对过期债务放弃时效抗辩,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备受关注。

那么,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字盖章能否一律认定为对过期债务放弃时效抗辩?

2020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第三款中“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为新增加的内容。

也即,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字盖章需要“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才能认定其放弃时效抗辩。

那么,哪些情形可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司法解释修改条文(111件)理解与适用》中明确:

在司法实务中,下列情形可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一,债务人以口头方式向权利人明确表示其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二,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其实质是义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使效力不完全的债务回复为效力完全的原债务。

第三,债务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自然可理解为其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故应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担保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提供担保,也可以是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在认定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该担保应为债务人同意的担保);既可以是人保也可以是物保方式。

第四,债务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在该情形下,履行债务的后果当然由委托人即债务人承担,故该情形应认定为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五,债务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当然,此以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为条件,如不构成该要件,则为义务人自愿履行行为。

第六,债务人自愿用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抵销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

重要提醒,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字盖章,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对过期债务放弃时效抗辩权。必须有能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情形,才能确定其放弃时效抗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