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死亡,2名船厂高管判刑、法人被罚
发布时间:2025-09-03 19:35 浏览量:1
2020年左右,HD现代重工(原现代重工)蔚山船厂接连发生工人死亡事故。针对这些事故,现代重工的安全管理负责人被判处缓刑。由于事故发生在《重大灾害处罚法》实施前,现代重工管理层未被纳入处罚对象。
韩媒报道称,韩国最高法院第二庭已于近日作出裁决,因违反《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和业务过失致死罪被起诉的现代重工造船部门代表A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特种船舶部门代表B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同时维持对现代重工法人判处5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5.8万元)罚金的判决。
根据报道,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的有罪认定及量刑均无问题,驳回上诉;现代重工一方继续上诉至韩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裁定 “原审(二审)对一审判决的维持,未违反经验法则或存在法理误解”,维持原判。
此次案件涉及2020年左右发生的事故。当时,现代重工蔚山船厂在9个月内发生3起工人死亡事故,其中1起涉及总承包商员工,2起涉及分包商工人:
首起事故为坠落致死。现代重工一名外包工人在24米高的LNG储罐上进行脚手架材料组装作业时,因失足坠落身亡。事发时,该区域未安装防坠落网。距离首起事故两个月后,现代重工一名正式员工在舱门校准作业时被门夹住,9天后因脑部受压死亡。事发时,现代重工未编制舱门校准作业计划书,也未进行风险评估。在第二起事故后一个月左右,现代重工一名外包工人在船舶甲板区域进行焊接作业时,因氩气窒息身亡。事发时,涉事管路未设置“禁止入内”标识,现场也无监护人员。由于频发事故,韩国检察机关以违反《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和业务过失致死罪为由,将总承包商现代重工造船部门代表A某、特种船舶部门代表B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所有起诉事实均成立。法院认为,总承包商应对两名外包工人的死亡负有责任。A某辩称,根据《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脚手架材料组装作业期间无需安装防坠落网,且分包商也从未要求安装,因此不承担责任,但法院未采纳该主张。
法院表示:“尽管《职业安全和健康法》未明确总承包商对脚手架组装的安全措施义务,但作业工人在存在坠落风险的区域作业时,总承包商应承担安全措施义务,因此构成违法行为,应判处有罪。”
对于因氩气窒息身亡的外包工人,法院认定A某对该事故负有责任。A某主张该名工人在开放空间作业,因此总承包商不存在违反《职业安全和健康法》的安全措施义务,同样遭到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该名工人的作业并非在开放空间,而是在密闭空间进行。该工人本可预见氩气可能进入管路,但未采取适当措施,因此构成过失故意。”
对于被夹身亡的正式员工,法院认定B某对该员工的死亡负有责任。现代重工辩称“已通过制定《标准作业指导书》和《维修手册》,完成舱门校准作业计划书的编制及风险评估”,但法院未予采纳。
法院指出:“仅制定《标准作业指导书》和《维修手册》,无法认定已完成对校准作业的计划书编制和风险评估。B某作为《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定的注意义务行为主体,未针对夹伤风险采取培训、防护等必要措施,导致总承包商员工死亡。”
同时,关于“因同事的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B某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亦未获法院采纳。法院指出:“即便同事存在重大过失,但B某未履行编制作业计划等义务,导致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此主张无法成立。若采取实质性安全措施,本可避免员工死亡。”
不过,法院考虑到事故发生后总承包商已制定了防止事故再发的措施,且死者家属不要求处罚,因此判处缓刑。
此外,由于上述3起工人死亡事故发生在《重大灾害处罚法》实施前,现代重工管理层未受处罚。然而,有观点认为,若适用《重大灾害处罚法》,反而可能判处无罪。
韩国业内人士表示:“从《重大灾害处罚法》实施后的判决来看,只要总承包商的大型企业履行了文件编制义务,就能避免处罚。如果此次事件发生在该法实施后,反而可能被判无罪。尽管《职业安全和健康法》修订后及《重大灾害处罚法》的实施,对总承包商的处罚力度有所提升,但实际上作为总承包商的大型企业被起诉并受到处罚的案例极为罕见。仅靠强调处罚的法律无法解决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安全问题。”
韩国业界有观点指出,为解决总承包商的安全问题:“必须明确规定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安全措施义务范围,才能真正预防事故的发生。法律不仅要强化处罚,还必须明确规定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责任范围,才能实际落实预防措施。”